质疑校服质量被行拘背后

作者: 周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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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视觉中国

发视频质疑儿子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34岁的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男子邓建国被当地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7天。

此事发生在2023年12月,拘留结束后,邓建国提起行政诉讼。庆阳市中院认定,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但警方要承担7天拘留的国家赔偿3237.08元。

近日,该事件持续发酵。邓建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认为上述拘留决定应该被撤销,不然这会成为他一生的“污点”。

8月13日,庆阳市公安督察支队一位受访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关于邓建国的上述诉求,他们正在核查之中。

举报校服问题后遭拘留7日

事件起于两年前。

2023年9月,邓建国的儿子在盘克镇中心小学就读一年级。学校通知家长订校服时,邓建国和部分家长认为校方存在变相强制家长订购的情况。

同年11月,校服下发,邓建国认为校服存在质量问题。12月1日,他发布视频质疑其为“问题校服”。在视频中,邓建国说,校服未按标准执行,质量差,不透气,他还质疑该校服含有甲醛等有毒物质。该视频获点击量14.9万次。

同年12月7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邓建国送达该校服检测合格的第三方质检报告。不过,校服虽检测合格,邓建国仍怀疑其有质量问题。因为,根据报告,兆春服装厂制作的学生夏季校服含棉量为31.5%,而《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规定,校服直接接触皮肤的部分,其棉纤维含量标称值应不低于35%。

一天后,邓建国又发布视频,提出“问题校服仍未被召回,校服乱象谁监管”,他还明确表示兆春服装厂应该召回这些校服。

同一天,兆春服装厂以邓发布视频后,导致该厂签订的价值100万元的订单被客户取消为由,向宁县警方报案,要求对邓建国以寻衅滋事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以散布谣言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五天后,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对邓建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邓建国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发布视频,质疑宁县兆春服装厂制作的学生校服不符合国标,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邓建国送达了该校服检测合格的第三方质检报告,邓建国表示认可,但将该视频再次发出。

警方认为,邓建国先后发布“不实视频”,引起不明真相的网友阅读、点赞及评论转发,阅读量达10万次以上。邓建国在公共场所发布视频无事生非、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遂决定对邓建国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7日。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同日,邓建国被带到庆阳市西峰区拘留所采取拘留措施。

邓建国称,他在拘留所期间度日如年,有一段时间不吃不喝,想通过绝食方式,为自己喊冤。离开拘留所后,妻子劝他忘记这些事情,从头开始,好好过日子。“但我却始终走不出被拘留的阴影,导致夫妻关系越来越不和。2024年1月,我和妻子离婚,两个孩子由前妻抚养。”

邓建国此前从事电器销售,月工资5000多元。结束拘留后,他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自己的遭遇,经常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他单位了解情况。“老板感觉这样影响工作,2024年6月,我从单位离职。”

邓建国称,那之后,他变得入睡困难、烦躁不安。他向《中国新闻周刊》出示的一份诊断证明显示:2025年4月3日,他到庆阳市人民医院精神病门诊就诊,初步诊断结果是抑郁症。

二审认定“行政拘留决定违法”

2024年1月10日,邓建国向宁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4月7日,宁县政府决定维持宁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后,邓建国向庆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宁县政府、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7月11日,庆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邓建国的诉讼请求。

庆城县法院认为,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学生的权益依法应当保护,邓建国维权的想法应当支持,但其诉求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而非在抖音上发布质疑视频(含“存在甲醛等有毒物质与客观实际不符”的内容)。

邓建国不服一审判决,向庆阳市中院提起上诉,并请求法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线索。

庆阳市中院表示,该案行政拘留决定作出前未保障被拘留人邓建国的陈述、申辩权。依据法律规定,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拘留决定程序违法。此外,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兆春服装厂制作校服存在标签标注成分与检验报告不相符,故邓建国对校服的质疑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无事生非,制造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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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邓建国被诊断为抑郁症的诊断证明。图/受访者提供

庆阳市中院认为,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另外,法院还表示,在该案审理中,未发现兆春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有诬告陷害的刑事犯罪线索。

目前,邓建国已向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希望能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建国现在最大的诉求就是,撤销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今后我才可以抬起头来,做个真正清白的人。”

不过,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看来,因为对邓建国的拘留已经执行完毕,所以法院对公安机关针对邓建国的拘留决定书没有撤销的必要。

“因为该拘留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所以在警方系统中不会再显示邓建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确认违法跟撤销原处罚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以后大概率不会对当事人及其家人产生影响。”刘加良称。

此事发酵后,邓建国说,8月12日晚8时多,该案办案民警给他去电,“我当时正在去外地的途中,他让我回宁县见面,但没说具体什么事情”。

宁县县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8月12日晚上,宁县成立了由县政府牵头的工作专班,正在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后续调查结果会及时向公众通报。

邓建国称,8月18日,甘肃省高院行政庭一名工作人员联系他,接下来将立案再审。

如何避免“寻衅滋事”被滥用?

邓建国在今年3月拿到了国家赔偿金。“但这只是我失去人身自由的赔偿,没有算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我对这个金额不太满意。”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也关注到了邓建国案。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司法实践中,因行政拘留时间较短,很难认定当事人精神状况与行政拘留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邓的这项诉求可能难以实现。

赵宏提到了寻衅滋事认定标准的问题。她认为,在该案中,邓建国发布视频针对的是校服企业,如果企业认为该视频对其商誉造成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而不应让公安机关介入。

她强调,在信息化时代,网友发布视频或评论的转发量、点击率等成为部分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的评判标准。这样的标准很容易模糊言论自由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边界。

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源于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在赵宏看来,与寻衅滋事罪一样,寻衅滋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有以下三项:“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这三项外,还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作为兜底。

什么是“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裁量权过大,导致寻衅滋事在行政处罚上容易成为“口袋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兜底项缩限为“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赵宏认为,因该表述还是不够明确,所以限制作用恐怕还是比较有限。

此外,寻衅滋事这一行政处罚被滥用的原因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救济措施不足。赵宏说,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当事人有权申请暂缓执行,然后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有这项权利,邓建国当时就并未被告知有这一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拘留结束后再维权,即便最终认定当初拘留决定违法,也很难抚平其被拘留造成的心理创伤。”

在赵宏看来,近年来,我国治安案件大约为每年800万件,行政拘留的人数并无官方通报,但业内估算大约为400万人。在如此庞大的数量背景下,需对以寻衅滋事为由的行政拘留进行规范。

毛立新强调,首先要在立法上,对表述模糊的兜底条款予以具体化描述,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就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此外,还应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完善和强化相关救济渠道。赵宏建议,今后应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救济渠道,当事人也应有维权权利。

赵宏还提到,拘留属于一种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处罚,很多国家是由法院作出这一决定的。在我国,调查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权力在公安机关,因缺乏检法机关的介入和监督,更应重视规范其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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