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集群困境与破解路径

作者: 王博涛 秦静 孔啸

[摘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是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产教深度融合的重要途径。从产业集群理论出发,发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在结构与行为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政策体系匮乏、结构规划缺失、主体利益分配失衡、前期镜鉴成果缺失、内外文化认同不足。因此,要健全政策体系网络,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供保障;优化产业与区域结构规划,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供支撑;合理分配利益,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参与主体意愿;充分发挥优势,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质量;加强文化认同,提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社会认可度。

[关键词]产教融合;产业集群理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作者简介]王博涛(1984- ),男,陕西宝鸡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秦静(1992- ),女,陕西西安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孔啸(1993- ),男,河南周口人,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陕西  咸阳  712000)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中华职业教育社2024年度职业教育课题“新质生产力背景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路径研究”(项目编号:ZJS202493,项目主持人:王博涛)和2023年度陕西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高职院校产教融合能力成熟度模型的构建及应用研究”(项目编号:SGH23Y3076,项目主持人:王博涛)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24-0040-08

产教融合是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为满足中国式现代化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必要促进企业、高水平高校、职业学校和科研机构等主体有机融合。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组建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成为促进产教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一体两翼五重点”战略安排的重要环节,建设逐步开展。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需要产业链上多个产业共同参与,上下游产业间的压力、技术、信息等因素的流通导致产业集群的形成。因此,从产业集群的理论视角出发,分析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现状及困境,有助于探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新路径。

一、产业集群理论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契合性分析

(一)产业集群理论的内涵意蕴

产业集群这一概念最早见于1990年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rter)所著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书。尽管国内外学者尚未对此给出精确、权威的产业集群定义,但综合多位学者相关研究,可以明确产业集群概念应涵盖以下几点内容。首先,产业集群是相对于一定区域、以专业化分工和协同工作为基础的空间集聚现象;其次,产业集群包含从投入到产出、流通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网络;最后,产业集群是一种在内部能够实现知识、技术等资源流动的经济组织形式[1]。整体而言,目前多数关于产业集群的研究都是通过对集群现象的直观认知,从地理位置、功能等出发将集群定义为“特定经济领域中既竞争又合作且相互关联的企业、供应商、服务商、机构在空间上的集聚”[2],反映出产业集群结构决定产业绩效的“结构论”逻辑。但是,现实中结构相差不大的产业集群,其发展效果却差异较大,这导致人们逐步意识到:结构只是集群形成与演化的事后和外在表征,无法代表其内涵和本源。更有学者进一步认为,“行为”在集群的形成、演化、升级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是企业创业、交易、战略等逐利行为引致了企业间的经济、社会连带关系与结构。而所谓空间集聚的事实以及结构特征则如同哲学意义上存在于各行动者之间的‘主体间性’。尽管这种‘主体间性’是理解集群不可或缺的部分,并确实在集群演进过程中对个体行动者产生了正面或负面作用,但无法替代行动者的主体性地位”[3]。总而言之,在集群的发展阶段,行为决定结构,结构影响行为。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集群行动中,既要立足结构维度,对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产业与区域结构进行优化;又要立足行为维度,激励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中各主体参与共同体建设的行为,最终实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结构与行为的有机融合,促进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现产教深度融合。

(二)产业集群理论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契合性分析

产业集群理论的核心是分析产业集群各主体内部的行为逻辑及外部的结构框架,从而探索产业集群发展的困境并提出相应解决路径。本文在分析产业集群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认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上下游产业与企业共同参与建设的产教融合新模式,与产业集群理论之间存在天然的契合性。从结构论的视角来看,首先,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学校、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等在一定区域内共同参与、各司其职,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需要科学的产业机构;其次,学校、企业、科研机构对人才培养的投入,技术技能人才在校企之间的流通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网络;最后,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部,学校与企业将知识与技能传授给学生,学生在工作中又将知识与技能回报给企业,实现了共同体内部资源的流动。从行为论的视角来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龙头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上下游企业等各主体参与。从整体来看,这些主体都具有主观能动性;从部分来看,不同主体的行为都要立足自身利益与关系,因此,不同的内部需求、外部环境等因素都会对行动者行为产生影响,最终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水平产生影响。

二、产业集群理论视域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现状与集群困境

(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现状

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出以来,我国已进行了一些实践。2023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支持建设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立了首个国家级别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通知》提出“打基础建机制—强功能出成果—促创新树标杆”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计划,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捋清了发展思路。在此期间,部分省份也逐步成立一批省级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关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探索逐步展开。

从产业集群理论出发对《通知》进行剖析,在“结构论”方面,首先,《通知》充分考虑到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区域问题,并明确指出产业集群所在地的政府应科学指导产业布局,发挥各企业优势。其次,《通知》对轨道交通装备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如何参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进行了基本规定,为后续产业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支撑。最后,《通知》对共同体各成员的相关职能、资源协调等进行约束,对共同体内部资源流动进行规划。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来看,2023年7月,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在江苏常州成立,成员单位包括5个产业集聚区、9所普通高校、34所职业院校、中国中车及49家所属子公司、4家科研院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与市域产教联合体共同发力,促使近1.2万人次教师入企实践、6000多名企业高技能人才入校授课,2400多门课程得到优化更新、500多门企业优质培训课程转化为学校课程,职业教育资源日益丰富[4]。

(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集群困境

从整体而言,《通知》对于产业集群理论“结构论”的核心论点都有所体现,有效避免了共同体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部分集群困境。但从“结构论”的视角来看:一方面,《通知》主要立足宏观层面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进行基本规定,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另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涵盖区域广阔,部分区域的结构规划难免出现缺失。从“行为论”的视角来看,各行动者的主体性地位及主观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主体行为又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分别从这两方面入手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集群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探索解决之道。

1.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集群外部结构失衡。第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政策体系匮乏。产教融合是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与人才链深度融合,增进人才社会适应力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但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而言,它既属于产教融合又超脱于产教融合,更加多元的主体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形成相对独立的产教融合生态圈提供了支撑。因此,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策需要在产教融合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凸显共同体特性。在我国,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需要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进行。在政策指导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设,形成以政府为核心的权力集中机制,政府部门在建设过程中位于主导地位。但是,目前关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中央政府颁布的宏观政策为主,对其他主体的相关权责规定较少。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作为全新的职业教育集团,需要在政策层面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提出要求与指导,但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如何建设的配套细则规定寥寥无几,尚未形成科学的建设政策体系。这导致部分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对自身的定位不清晰,权责模糊,从而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进程。

第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结构规划缺失。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需要成员单位以机构融入、业务融汇、人才融聚、发展融合实现高效合作,进而汇聚行业、产业、教育资源,推动行业产教全要素融合[5],从而构建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上下游生产”为一体的产业集群。受地区位置、产业布局等因素影响,尽管《通知》针对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规划已经较为清晰,但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涵盖区域广阔,部分区域的结构规划难免出现缺失;另一方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能仅仅依赖轨道交通装备一个行业,其余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同样需要深入建设。此外,从地区结构规划来看,目前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区域规划有待进一步优化。整体来看,当下针对产教融合体建设,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为“强强联合”。以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为例,在区域方面的选择为长春、青岛、株洲、大连、常州等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集群所在地,忽视了落后地区的发展。常规而言,这样的发展方式有助于集中优势资源,加快建设高质量的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但仍未解决整体产业发展水平“东部强,中、西部弱”的不平衡问题。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平衡区域间产业发展既是应时之需,又是当务之急。从行业结构规划来看,目前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产业结构需要向多元化发展。产业发展需要尽可能遵循均衡增长路径,充分发挥产业协调效应[6]。当前对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多元化产业既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能产生集聚效应并形成产业网络,提升产业的专业化程度。因此,需要将更多行业产业纳入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集群内生动力不足。第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主体利益分配失衡。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中,各主体利益能否得到满足,直接影响共同体建设的进程与质量。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参与主体多元,各主体利益追求不同,导致共同体主体利益分配失衡。整体而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的核心收益是培养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适应社会与企业发展需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符合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各主体的利益需求。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多元主体的属性不同、制度有别、立场各异,极易出现利益分配错位现象[7]。从政府来看,《通知》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中的责任。从企业来看,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企业的利益需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高水平人才培养属于长期工作,难以及时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另一方面,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囊括某行业的上下游企业,资源的稀缺性及上下游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的想法导致产业链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始终存在[8],从而导致企业在参与共同体建设时既要考虑自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又要担心自身的投入提升了其他企业的发展水平。从科研机构与普通高等学校来看,两者参与共同体建设的主要支出为科研投入,当下面临的核心困境是如何将科研成果有效转化为实际应用。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