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方体育立法创新论

作者: 李艳军

河北地方体育立法创新论0

摘 要:界定法律创新研究范围,进一步分析河北体育事业与法律创新的联动关系后,认为现阶段河北应及时颁布《河北体育事业发展条例》《河北体育彩票管理条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地方立法听政制度以及立法后评估制度,同时构建河北地方体育立法评估体系。

关键词:体育立法; 创新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3)04-170-001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河北体育事业站上崭新的起点。但由于现有政策法规的不足,导致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根除;相关立法的缺位无法解决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新体育问题。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力求完善河北现有地方立法体系,促进河北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沿海体育强省目标的实现。

一、概念厘定

创新既可以“从无到有”,也可为“有中生新”。对固有成果的借鉴,而得到进一步提高、升华、突破乃至飞跃就是“有中生新”。[1]正因为“法律”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以“法律创新”亦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而本文所研究的“法律创新”主指狭义层面的法律创新,也就是对现阶段没有涉及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做到“无中生有”;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做到“有中生新”。

二、法律创新与河北体育事业发展的联动性

1.法律创新,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推进器

我国体育事业是整个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六化六转变”的改革思想提出体育工作转向法治,做到依法行政。从依法治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再到《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实施,成为助推我国成为体育大国的强劲动力。

2.体育事业深入发展,进一步激励法律创新

众所周知,体育是一种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逐渐产生,并不断完善,体育社会关系是一个纷繁庞杂的综合系统,体育法是体育社会关系的“调整器”。[2]随着体育事业的深入发展,现有的“调整器”面对诸如公民体育权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体育组织的进一步规范化问题;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竞技体育异化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等,呈现出了明显的“过时”及“老化”征兆,急需“更新””或“升级,以不断适应现代体育改革与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来满足体育改革持续发展的需要。[3]

三、河北地方体育立法创新

1.急需补充立法

首先,颁布《河北体育事业发展条例》。在法制建设日趋成熟的今天,采用科学有效的法律手段作为河北体育事业的“推进器”势在必行。

其次,出台《河北体育彩票管理条例》。至2009年8月,河北体育彩票发行总量达100亿元,可观的公益基金成为河北体育事业发展的强大后盾。

2.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制度

首先,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河北地方体育立法中,虽然早在1998年邯郸颁布的《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就有相关提及,但这种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在河北还不够完善,具体执行还不够到位。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发挥救济途径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地方依法治体而言,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

其次,逐步完善地方立法听政制度,并将其引入体育立法当中。目前,在地方立法听政制度的实施方面,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不同领域已经做出了许多积极而卓有成效的尝试,在2010年河北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朱立新提交了“关于制定听证会条例,规范听证行为的建议”的提案,可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听政制度,将其引入体育立法当中,积极推进地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3.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

现阶段,对河北地方立法主体而言,不是去创制更多的新法,而是对现行的法规、规章进行反思,考察它的实际效果,根据其运行状况对其加以修改、修正。因此,现阶段,构建一个较为科学、完整的相关立法质量评估体系,有利于立法更加理性化、有利于立法更加科学化、有利于立法更加开放化。

4.构建河北地方体育立法评估体系

立法评估指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估主体对已经颁布实施的地方性体育法规的实施绩效、总体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法规系统梳理、整合或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的制度。由“边际成本收入”理论可知,立法的边际成本是指法律投入在那些关键点上能达到的最小社会投入而获得最大的收益。由(图1)不难看出:边际成本随立法数量的增加而递减,从而使总效用递增。足见立法愈多效益愈低的现象,因此我们在立法中不能片面追求法律的数量,而应把所制定的法律的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

四、余思

何谓“良法”,简言之,就是达到立法上数量和质量较好的统一。正可谓欲盖大厦,必先勘察土地之状况,知其负重而决意建或不建。同理,法之制定,非立法者一厢情愿的喜好,而应从该地域的人民是否适宜此法律入手,察其根本诉求而尽摘障目之叶。否则,恶俗确立,偏见生根,民众抵制,就有可能贻害无穷,乱了国事。所谓立法之难,实源于此。[5]

本论文由河北师范大学青年基金资助,基金号码为:W2008Q34,题目:法制创新与河北省建设体育强省研究。

参考文献:

[1]柴国荣.我国田径教练员创新能力培养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6,3

[2]于善旭,刘静.1995年以来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概述[J]浙江体育科学,2003(1):1-7

[3]于善旭.论体育法的调整对象[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3(4):7-11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