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职教育分流到普职教育协同发展

作者: 高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第十四条提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原《职教法》则是在第二章第一条明确“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新版《职教法》在描述上的变化引发了社会上对于高中阶段普职分流的热议,而问题实质就在于新发展阶段中等职业教育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该何去何从应有一个明确的思路。

首先,由“教育分流”到“协调发展”绝不等同于取消了普职分流,而是明确了推进普职教育发展的重心由“结构”协调转向“结构”与“质量”协调并重。所谓“协调”意指“配合得适当”。普职协调发展包括结构上协调,也包括质量上的协调。从结构上而言,普职协调一方面满足的是受教育者对不同类型教育的需求,另一方面满足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不同类型人才规模和结构的需求。其重点在于“因地制宜”,即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文化、人口等发展现实统筹规划合理的普职结构。同时,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特征,不能采用统一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其实现自身功能与特征的程度来评判。因此,从质量而言,实现普职协调,即是要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遵循不同类型人才培养规律,共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在现阶段由“教育分流”到“协调发展”不是要取消普职分流,更不是弱化或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强调通过普职融通,改变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泾渭分明的局面,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在结构上、质量上都实现平等发展。

其次,“普职分流”的逻辑在于“分类”而非“分层”,普职合理分流是凸显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各自的类型属性,实现普职协调发展的基础。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角度而言,中等职业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石,解决不好中职的基础性问题,高质量的职业教育体系就无从谈起。从世界范围看,实体经济大国和工业强国,其中等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均占有较高的比例,并都具有很高的发展水平。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中阶段的普职结构仍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继续实施“普职分流”政策,坚持并进一步巩固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关键在于如何以更为科学、系统的顶层设计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第一,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重点必须由单纯地追求规模结构上与普通高中教育的协调,转向全面提升发展质量。从自身内涵发展上下功夫,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第二,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为核心全面优化内在发展机制。以“职教高考”制度为支撑,转变职业教育发展定位,引导中职教育多样化发展,为中职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从制度上通过国家资格框架的构建,在所有教育类型、层次和体系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实现普职在不同阶段的多样化融通,使学生能够在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不同轨道上自由地选择、流动;第三,以技能型社会建设为契机,全面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破除学历型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消除普通院校毕业生学历与职业院校毕业生学历待遇差别,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畅通其职业发展通道。                                                                      (作者系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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