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协同,促进家庭教育

作者: 鄢超云 张子照

多方协同,促进家庭教育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家庭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而如何贯彻、实施这一法规,也是一件难事、复杂事。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家庭,国家和社会对家庭教育的促进具体体现在指导、支持和服务上。促进家庭教育,急需国、社、家的协同,政府部门间的协同,社会各机构的协同。为了促进深度协同,需要建构超越学科界限的儿童学。刚刚兴起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多方协同促进家庭教育、促进儿童成长的典型案例。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协同;儿童学;儿童友好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22)06-00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家庭教育这样的“私事”上升为“国事”,“依法带娃”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其法名,初为《家庭教育法》,终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加“促进”二字,特别值得关注。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家庭,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共同促进家庭教育。为什么要促进?谁来促进?怎么促进?为什么要协同?哪些部门协同?如何协同?本文聚焦“促进”“协同”两个关键词,思考贯彻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家庭教育,急需促进

1.何为促进?

促进,意为“促使前进;推动使发展”。其反义词是阻碍。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家庭教育的促进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即指导、支持和服务。

指导,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在开展家庭教育时,能够得到直接、明确的指点、引导,被直接告知应该如何思、怎样做。比如,《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指出的家庭教育内容(如培养家国情怀、崇德向善等)、方式方法(如亲自养育、相机而教等),家长仅靠阅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文本条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得到直接指导。从这个角度看,“促进者”是引领者,站在家长前面给予指导。

支持,是指家长在开展家庭教育时,精神上能够得到鼓励,资源上能够得到资助,内容上能够得到建议,方法上能够得到示范。家长得到适宜的、有针对性的支持越多,越能有效开展家庭教育。比如,《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出,“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没有相应的内容、方法、资源等的系统支持,家长在开展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教育时会遇到很多困难,如不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什么发展特点,不知道采用什么家教方法更合适,等等。由此可见,家长在开展相关方面的家庭教育时需要得到系统性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促进者”是合作者,站在家长旁边提供支持。

服务,是指家长在开展家庭教育时,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困难能够得到解决,困惑能够得到解答。比如,若家中有特殊需要儿童,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时就会有特殊的需求、具体的困难,需要得到他人提供的服务。再比如,大多数有0—3岁婴幼儿的家庭迫切需要社区提供形式灵活多样的托育服务。从这个角度看,“促进者”是帮助者、问题解决者,是坚强的后盾,站在家长后面提供服务。

2.为何促进?

第一,家庭教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中华民族历来有重视家庭、家教、家风的传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和万事兴。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1〕显然,像家庭、家教、家风这样的“家事”,事关国家、民族、社会,也是“国事”。家庭教育既具有育人的价值,也具有社会价值。

多年来关于学前教育的大量追踪研究,用实实在在的数据让人们看到了,学前教育不仅具有促进儿童发展的个体价值,更具有社会价值。比如,研究者对佩里项目的投入、产出做了分析,发现在学前期对参与项目的儿童每投入1美元,到他40岁时所产生的回报为16.14美元,其中3.24美元是个人回报,12.90美元是社会收益。〔2〕我国在贫困地区取得的扶贫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教育扶贫是斩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方式。比如,“学前学会普通话”行动开展以来,不仅让大批学前儿童学会了普通话,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其家庭成员学说普通话。

第二,家庭教育在新时代遇到新挑战、新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结构、功能在发生变化。儿童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重学校教育轻家庭教育、“丧偶式育儿”等问题时有出现。与此同时,工作、生活压力不断增加,育儿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也在不断增加,社会似乎进入了一个全民育儿焦虑时代。“双减”前焦虑,“双减”了也焦虑……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成为不少家庭的教育现状。这些问题的解决,绝非一个家庭内部能够实现的。面对新时代家庭教育的这些新挑战、新问题,国家和社会需要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

3.促进什么?

《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家庭教育的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根据这一定义,至少有如下三方面的促进。

促进家庭教育目的的实现。家庭教育的目的,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国家和社会指导、支持、服务家庭教育,就是为了帮助家长实现家庭教育的目的。未成年人的成长应该是全面的,而非部分的、片面的;其身心应该是健康的,而非不健康的。唯有如此,才可能“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促进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提高。家长如何理解、选择、组织家庭教育的内容?在家庭教育中,如何将道德品质教育、身体素质教育、生活技能教育、文化修养教育、行为习惯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对这些相关问题的科学解答,有助于家长科学育儿,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促进家长对家庭教育本质的理解。这是根本性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教育是“培育、引导和影响”。虽然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相同的目的——立德树人,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是有区别的。家庭教育不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家长不是学校教师的助手。“家庭教育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不能把家庭办成‘第二学校’,成为学校教育的应声虫,成为应试教育的加油站。”〔3〕

二、促进家庭教育,急需协同

教育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家庭教育也是如此。唯有协同,才可能起到促进家庭教育的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不同主体之间如何协同促进家庭教育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制度设计,做出了引导性规定。

1.国、社、家的协同

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在促进家庭教育上,国家和社会是主体。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共同促使家庭开展好家庭教育。其关系如图1所示。

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讨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协同问题。这里的国家,主要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家庭教育促进上,国家负责推动社会具体落实家庭教育。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第一,建立健全协同育人机制。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在用法律的形式,建立、健全机制,并使机制能够得到顺利运行。协同育人机制,具体体现在对国家、社会各个部门、机构、团体、个人等的职责进行了确定,对一些具体、特殊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指导家庭教育工作。这里的指导,不是指具体如何指导一个家庭的教育工作,而是指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各个组织等,如何将“促进家庭教育”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2.政府部门间的协同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这件“国事”,政府部门间需要协同。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见表1)。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协同。比如,明确规定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等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承担的职责。

第二,同级人民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比如,明确规定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如何各守本位、各司其职。

3.社会各机构的协同

社会各机构是具体负责落实促进家庭教育的机构。一方面,应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机构,“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另一方面,各个社会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相互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促进家庭教育(见表2)。

这里有两点要特别强调。

第一,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作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本身就是教育机构,多数学校、幼儿园本身已有家长学校等组织,多年来在家校社共育上已经探索出许多成功经验。因此,重点发挥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有5条条款是指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足见其重要性。

第二,成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是专门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的机构。这样的机构直接指向一个个的具体家庭,致力于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促进家庭教育良好开展。

三、协同促进家庭教育,急需构建儿童学

对于复杂的家庭教育来说,国家、社会协同,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路径。《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协同促进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基础,使得促进家庭教育有法可依。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协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如前所述,家庭教育的促进涉及各级部门、各类机构之间的协调,可以说是纵横交错,非常复杂。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协调促进家庭教育的难度。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指出:“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我们认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之一,是全社会与儿童有关的人团结起来,共同建设儿童学。儿童学,是比儿童心理学宽广得多的一个跨学科的领域。跨部门、跨机构促进家庭教育,急需构建跨学科的儿童学。

1.各学科中的儿童

任何一个学科、领域,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研究了儿童。教育学、心理学是我们最为熟悉的两个学科。接下来,我们沿着高校学科门类的线索,简要介绍教育学、心理学之外的儿童研究,及其可能对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的启示。限于篇幅,我们仅选择性地呈现其中的几个门类。

哲学门类。哲学一直不忘以儿童为研究对象。我们所熟悉的皮亚杰,就是“从生物学和哲学认识论的思考出发,逐步走向心理学并向心理学寻求解答问题的答案,继而在此基础上创立发生认识论”的。〔4〕多年来关于儿童哲学的研究更是深入地推进了成人对儿童内心世界的认识。

经济学门类。经济学家从投入、产出的角度,研究家庭对儿童经济投入的效益问题。比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赫尔曼专门研究儿童的教育,特别是贫困家庭儿童的教育。他认为解决贫困问题的办法“不是将钱直接分配给贫困家庭,而是将钱分给贫困家庭的学前教育,即为弱势儿童创造有利的学习、生活条件。这比单纯重新分配收入有效得多。预先分配政策不仅公平,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也相当高效”。他还进一步指出,“衡量儿童不良成长环境的适合指标是家教质量,而不是传统的以家庭收入或者家长受教育水平为衡量标准,虽然这些指标与家庭教育质量都有一定的相关性”。“社会所稀缺的资源是爱和家教,而非金钱。”〔5〕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也有一部分研究者在研究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问题。

法学门类。法学门类中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都有大量直接指向儿童的研究。《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都有大量与儿童有关的内容。社会学更是有家庭、教育、儿童的社会化等直接研究儿童的领域,童年社会学、新童年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成果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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