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官司”是怎么暴露的
作者: 黄莎 王媛君 杨可琛 熊文君 马心茹 钱轩法庭上,原告、被告各执一词这很常见,但有的官司却解决得非常“平和”,双方迅速达成了调解协议。有的“债主”上诉想要回欠款,收到欠款当天便又转账给了被告。还有的夫妻刚结婚就要离,离婚时打官司,丈夫突然多了一笔大额债务。
种种异常的行为表现,最初或许不够引人注目,但总归会留下些蛛丝马迹,让这些打“假官司”的人暴露在司法机关的视野里。那么,他们都是怎么暴露的?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高发领域集中
俗话里说的打假官司,即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错误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近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起虚假诉讼防范惩治工作制度机制框架体系。
最高检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虚假诉讼6456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768人。而之前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意见9000余件,2021年、2022年也都超过了8000件,近三年始终保持高位。虚假诉讼监督案由里,借款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占七成以上,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主要办案类型。
按照虚假诉讼行为方式不同,也可以将虚假诉讼分为“恶意串通型”和“单方欺诈型”。
“恶意串通,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前串通好了,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实现逃避合法债务或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不法目的。单方欺诈,即民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以其他民事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不法目的。”甘肃省玉门市检察院检察官何桂玲介绍道。
而在“恶意串通型”的虚假诉讼案件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有的是兄弟,有的是夫妻,还有的是闺蜜。
广东省江门市有堂兄弟俩在法庭上“飙演技”,堂哥虚构借给堂弟185万元的事实,双方提起诉讼后又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目的是套出部分执行款用于公司经营周转。江苏省涟水县一对夫妻,丈夫挪用公款受到刑事处罚,夫妻俩为了保住房产不被法院强制执行,假装早已将房产卖给表姐。甘肃省酒泉市一女子经济陷入困境,便通过伪造借条,让好闺蜜帮自己演一出戏,用来套取住房公积金。
而更为“专业”的虚假诉讼,还有更“懂法”的中介来帮忙,这已然成了一条非法产业链。“中介”往往更熟悉法律流程,知道怎么伪造材料,怎么应付法官的问询,收费则按比例提成。
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使个人、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还会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便因为一起虚假诉讼,自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因未能履行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差点被卷入另一起刑事案件。
江苏省昆山市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拖欠大额钱款,而欠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一人控制多家公司,虚构公司间的债务来逃避执行。承办这起虚假诉讼案的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张杰向《方圆》记者介绍:“这起虚假诉讼案里,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多家公司,引发多起虚假诉讼,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也让第三方的利益受到了长期损害。”
那么,虚假诉讼的参与者里,谁应该担责?
何桂玲介绍道,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法官、诉讼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均可能为虚假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责任。例如,因虚假诉讼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名誉损害,行为人可能因此需要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虚假诉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被动走向主动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从诉讼中获利,让“假官司”顺利推进,他们必定做足了准备。因此,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那么检察机关又是怎么获得虚假诉讼线索的?
“检察机关获取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当事人申请或案外人投诉、举报;二是办理涉黑恶刑事犯罪的套路贷、高利贷、暴力催债等刑事案件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光华介绍道。
徐光华也总结了虚假诉讼案件的办案难点:“虚假诉讼最大的问题是线索发现难,隐蔽性强。双方当事人通常存在亲戚、朋友、员工或合作伙伴等特定的社会关系,诉讼中配合默契,不容易发现。再者,虚假诉讼当事人通常事先已经了解法律后果,甚至背后有法律专业人士指点,知道被发现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都比较对抗,特别是已经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既得利益的当事人,对抗尤其激烈。”
面对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查办难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借力大数据,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
甘肃省玉门市检察院使用了“民事调解虚假诉讼监督数据模型”,通过识别出虚假诉讼的常见共性特征来发现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这些特征包括同一被告诉讼频次高、调解结案、结案时间短、案件标的额大等。
对于为何检索“案件标的额大”,这与地域情况有关。何桂玲解释说:“在玉门地区,经济活动没有那么频繁,民间2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尤其还是声称以现金交付的借款是很少见的,最后双方又是和解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来还款,这是比较异常的。”
北京市检察机关则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并与北京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协同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和调查工作办法》,就线索双向移送、案件查办等达成共识。自2024年以来,共办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领域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07件,其中监督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5件。
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机关以虚构民间借贷纠纷套取资金为切口,自主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摸排线索,查找出疑似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套取资金的案件线索,目前已办理案件9件。
景德镇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子祥表示,景德镇市检察机关还对近5年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专项分析和专题调研。“调研发现,我市检察机关虚假诉讼案件案由相对比较集中,以民间借贷居多。再者,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大部分是以依职权发现为主,这得益于我们打造的一个监督平台。”
王子祥介绍道:“在不依赖当事人申请、外来线索移送的情况下,我们一直在探索自主刚性监督,打造了‘智慧民行监督平台’。该平台导入了相关文书8000余条,可实现案件线索的快速排查,是一个可持续的、可迭代使用的数据平台。”
景德镇市检察院检察官高欢则向《方圆》记者具体描述了这个平台的运行机制。“平台对录入的相关文书进行拆解,分成了30多个基础元素,设置了基础规则、通用规则和个性规则三类筛选条件。每个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想筛选的方向制定‘监督战法’,为不同元素赋分。例如,案件涉及审理期限短的、庭审对抗性差的、被告不出庭缺席判决或者以调解书结案等元素,可以按拟定的分数加分,最终筛选出累积得分较高的可疑案件,待进一步排查。但平台运行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何有效获取数据源也成为平台后续发力的一个重要问题。”
高欢表示,这个大数据模型不同于他们以往使用的专项模型,它的应用领域更广、更灵活,不同的检察官可以有其个性化的使用。“举个例子,我们在日常办案时发现,有某个当事人出现频率较高,那我们可以筛选出同一当事人涉及的案件。后来经调查发现,这个当事人高频出现是因为该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中介,经他‘介绍’,与其相熟的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纷纷参与了进来。”
锁定那些“异常”
依靠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以高效地对大批量案件进行筛查,但筛查后发现的可疑案件,仍需要检察官进一步调查核实,也是办案难点所在。
调查核实的第一步,通常为查阅案件所有材料,这不仅考验检察官的细心、耐心,也考验着办案者是否具备敏锐洞察力去发现那些“异常”。
高欢介绍,他们曾经在翻阅案卷时,发现有个人的笔迹比较特别,且在不同案卷中均有出现。这一点引起了他们的怀疑,最终也查证是有虚假诉讼中介参与,而他的部分委托人为了方便,让他代签了所有文件,最终致使行迹败露。
还有很多案件因为“不合常理”而被发现端倪。
有的案件里,原被告两人明面上为了争一套房子闹上法庭,而实际上,法院裁决后房子又迟迟不过户。有的是原告起诉被告还款,却又特别“好心”,特别申请不要将被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里,出现当事人为公司“打工”十年,却一分报酬都没拿到,到法院起诉要求一次性拿回50万余元的工资。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田诗洋介绍了她办理的一起通过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这起案件中发现了多处异常情况。一笔发生在2021年的大额借款,却是以现金方式出借的,而出借钱款的人,是大老远跑去别人家里送钱,还没有第三人能证明。还有一点是,当案件立案后,法院给被告打电话,总是联系不上被告,而原告却声称可以联系,还表示‘能把他带到法院’。”
然而,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一般都会事先筹划,对证据进行巧妙包装,有时候单靠书面审查是看不出破绽的,这就意味着检察官需要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而调查核实的一个关键点是围绕钱来追根溯源。
田诗洋称:“虚构民事纠纷是虚假诉讼的本质特征,例如,虚构了民间借贷纠纷,也就是不存在借款这个事实,那么,像是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明借款存在的证据就是假的。调查银行流水就可能发现,存在循环转账,资金回流情况。而现金借款则需要调查资金来源、交付的具体细节等。”
还有一种情况是出现资金的回转。何桂玲介绍道:“有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为借款出现纠纷而起诉,案结后再查银行流水,却发现原告收到执行款的当天,便又将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回给了被告。这种‘回转’未必都很直接,但哪怕在多个银行账户间流转,最后总能留下痕迹。”
张杰则曾因为查银行流水而有过一次意外收获,“我们发现有个案子里原告和被告背后似乎都是同一人掌控的,而证据便是案件双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都是由同一个银行账户支付的。律师在其间并不知晓虚假诉讼情况,两名律师均保全了大量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这对后续案件办理也带来了很大的帮助”。
除了资金流转,检察机关还能从多方面获取相关证据。
何桂玲在办理一起劳动争议虚假诉讼案时便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由于案件发生在企业内部,员工是否存在虚构劳动报酬以及虚假诉讼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取证非常难。于是,她和同事对公司会计账簿、考勤记录、水电暖、税费缴纳等情况进行外围调查核实,与此同时,扩大对相关证人调查范围,对公司会计、财务、固定员工及股东等相关利益人进行详细调查,最后集中全力攻克虚构了劳动报酬的“员工”,最终固定了虚假诉讼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