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不履行判决,债主发视频追债违法不违法?
作者: 一锴男子将讨债视频发布在个人社交账号上,没想到却被欠债人告上法庭,要求删除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借款30万元给老同学,到期后发现大老板原来是老赖
杨鹏和何树彪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各奔东西,杨鹏当了老师,何树彪则下海经商。同学们互相联系的时候,都佩服何树彪有勇气,打拼成了大老板。一天,杨鹏突然接到何树彪的电话,说他正在杨鹏所在的城市谈生意,想约老同学见面叙叙旧。于是,两人约定了见面时间和地点。
当天晚上,杨鹏和何树彪见了面,两人都喝得尽兴而归。之后几天,两人联系频繁。一个星期后,何树彪跟杨鹏说,自己要给项目业主交保证金,手上还差30万元,希望他能帮帮忙。杨鹏认为何树彪是成功的商人,经济实力雄厚,不至于拿不出30万元,并且两人是大学同学,肯定不会坑他,于是决定将钱借给何树彪。
何树彪在收到杨鹏转账的30万元后,给杨鹏写了张借条,承诺3个月后归还。
一晃3个月过去了,到了何树彪还款的日子,杨鹏等了一天,也没等到何树彪的任何消息。杨鹏觉得一到期就催人家还钱,不够朋友,于是决定再等3天看看。
很快3天过去了,仍然没有何树彪的任何消息。杨鹏决定打电话问问何树彪。何树彪接听后连声道歉,称自己这两天忙昏头了,忘记嘱咐会计还款了,承诺马上就办。结果杨鹏又等了几天,何树彪仍然没有还款,杨鹏忍不住又给他打电话。这次何树彪挂断了电话没有接听,接着给杨鹏发了微信消息,说他正在跟领导座谈,晚些时候会主动联系他。杨鹏很重情义,所以就耐心地等何树彪回复。
不料,杨鹏一直等到晚上,也没有等来回复,又给何树彪打电话,却发现他的电话被对方屏蔽,微信也被拉黑了。杨鹏非常生气,决定调查一下何树彪的底细。
一调查才发现,何树彪做生意一直不怎么挣钱,把老本也赔光了,如今债台高筑,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何树彪在当地早已臭名昭著,没有人愿意借钱给他,所以他才联系在外地多年没见面的老同学。
杨鹏知道不能指望何树彪主动还钱,便将他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归还30万元借款。
开庭时何树彪没有到庭,法院便作了缺席判决,判令何树彪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生效后,何树彪在判决履行期限内仍然不还钱,杨鹏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何树彪名下没有财产,所以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视频讨债反惹官司,维权应通过合法渠道
在愤怒与失望情绪的驱动下,杨鹏决定揭露何树彪的真面目。2024年11月中旬,他拿起手机,录制了一段追债视频,将自己追讨欠款的过程全都记录下来,发到了个人社交账号上。
视频中,杨鹏毫不客气地曝光了何树彪的谎言与行骗事实,并称其为“无耻的老赖”,警告他必须尽快还清欠款。
一直躲债的何树彪没想到杨鹏竟然在网上曝光他,并且口口声声说他是老赖,觉得很没面子,便将杨鹏起诉至法院。何树彪在起诉书中称,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已经由法院判决,杨鹏发布视频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杨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杨鹏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答辩状,称何树彪拒不还钱,还屏蔽他的电话,拉黑他的微信,他只能通过这种方式讨债,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请求驳回何树彪的诉讼请求。于是,杨鹏在网上发视频催讨债务,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自力救济成为本案的焦点。
救济分为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三种形式。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力救济的合法措施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由于自力救济容易产生侵权行为,使用不当会激化矛盾,从而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我国立法对自力救济持谨慎态度。网络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人人皆可传播评价,一旦侵权,后果不可控,所以网络维权的界限很难把握,需谨慎对待。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鹏在视频中曝光何树彪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用低俗语言对其进行辱骂,对何树彪的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侵害,不属于自力救济,判令他将已经发布的视频立即删除。但杨鹏的侵权行为系何树彪欠钱不还的行为造成的,依据的是真实发生的事实,并非编造的不实信息,且何树彪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杨鹏的行为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驳回何树彪要求杨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杨鹏依照法律规定删除了相关视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