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桩凶杀案说起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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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人

这是2000年1月6日上海的凌晨,5点钟,黄景芳离开在虹口区四平路弄堂里的家门,向18公里外的宝山区公安分局走去。

从头天晚上开始,上海一直飘着不大的冬雨。10点多,雨稍停了下来,70岁的黄景芳拄着拐杖站到了宝山公安分局的门前。从3年多前她的独子徐叶松被带进去之后,她就“忘不了这所公安局”,去年9月徐叶松的案子由上海二中院裁定撤诉后,又打回了这所公安局。黄景芳说:“我几乎是每星期都要走着来要我的儿子。”

黄景芳显然不受欢迎。在大门接待室干坐了1个多小时,黄景芳突然冲向局长室,4个门卫毫不客气地把她架了出去。“最后副局长的秘书出来告诉我他们局里没有这个权力放人,案子都报到市政法委了,政法委书记刚刚出差回来,让我再等几天。”黄景芳点名要4个人接待,现在负责的傅翔副局长,还有一个倪政委,刑警队的张队长和王副队长,他们都是当年徐叶松案子的承办人。“他们说我的儿子杀人了,我死也不相信。”黄景芳说,“现在关了3年多了,检察院都撤诉了,为什么还不放我儿子回来?他们说自己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现在为什么都不敢出来见我?”

“徐叶松关了3年多,现在案子办僵了,判又判不了,如果要放就证明当初错了,马上涉及到巨额的国家赔偿。现在他们是没人敢拍这个板了。”徐叶松的律师、上海天一律师所的邬华良说。

谎言

按照邬华良的说法,徐叶松当年涉嫌杀人,入监3年不见天日,从某种意义上讲完全是“自投罗网”。

1996年10月17日晚6时许,在煤气公司管线所工作的徐叶松正在家里为妻子过生日,住在宝山淞南新村的妻嫂打来电话,说徐妻的小姐妹胡梅花在家里被害了。徐的妻子仲秀芳与胡梅花原在一个工厂上班,后来又一起下岗,两人形同姐妹,两家也经常走动。胡家拆迁搬到淞南后,家里的煤气表具是徐带着管线所的同事帮助安装的。吃过晚饭后,徐叶松即开着他的桔黄色抢险车带妻子到胡家看望。

六层顶楼胡家的现场已被警方封锁,两人转而到二楼胡梅花的婆家。阿婆是杀人现场的第一发现人,此时正声泪俱下地向邻友们回忆她下午目睹的被害者躺在血泊中的惨状。两天后,正逢周末休息的徐叶松应妻子另一位同事的要求,再次驾车带她们去了宝山,这次不仅见到了胡的丈夫,也由在场的警察做了简单的问话笔录。当被问及案发时的去向时,徐回答在单位睡觉。

由于怀疑是熟人作案,每个在现场及阿婆家出现过的人都纳入了警方的视线。很快,徐被发现说了谎,没有人能证明他当时在单位。10月21日晚,两名警察到徐叶松家,要他带着去找一位曾帮胡家安煤气表的同事,徐叶松开着车和他们一起去了,从此就没有再回来。

在宝山公安局,徐叶松承认他的确撒了谎,他回答说是因为妻子在场不好说实话,那天下午他去宝山大场镇的一间发廊“淘浆糊”(此处指接受色情服务)去了。然而发廊的老板娘和小姐在证词中称,他确实去过两次,但日期肯定在17日之前和之后。

不利的证词使徐叶松的疑点进一步扩大。这之后连续9个月的公安侦查审讯阶段,徐叶松做了4次详细的“犯罪供述”:10月17日下午2点,他开车途经淞南新村,即想着去胡梅花家坐坐,看看煤气表和灶具,见胡仅一人在家,便欲行非礼,遭拒绝后恼羞成怒,用拳猛击胡的头部,胡倒地后继续反抗呼救,徐叶松顿起杀心,用厨房的菜刀朝胡头、肩、手多处乱砍,并多次切割胡的颈部,将其活活砍死。徐叶松的供认与现场事实非常吻合,12月18日,徐叶松被正式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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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已越来越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图/本刊资料)  

辩护

案子似乎已经铁板钉钉,但认识徐叶松的人又几乎没有一个相信他会强奸未遂杀人。他的单位不仅给徐叶松开来了从工作态度到人品都大加赞扬的证明材料,而且干脆始终拒绝将他开除。徐的妻子四处寻找律师,然而由于徐本人已经认罪,几经周折才找到了天一律师所的邬华良和黎隆喧愿意接受委托,这个时候是1997年1月23日。

“我们当即和宝山分局联系,要求会见徐叶松,警方表示同意,要我们等待通知。”邬华良告诉记者,此后的4个月时间里,他们多次面见、致电询问会见的具体时间,警方均称警务繁忙,未于答复。5月底,两位律师以事务所名义向宝山公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尽快安排会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仍然没有答复。

这一晃就过了1998年的元旦,律师们仍然没有得到安排会见的通知。1998年1月6日,律师再次以事务所和个人名义向宝山分局出具公函,批评警方无视律师会见请求的做法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同时以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定期限为由,要求变更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我们当时就觉得,这种事情发生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不仅蹊跷,而且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徐叶松的公民权利。”邬华良说,“他被捕一年有余了,刑诉法所规定的最长期限是7个月。更重要的是,徐叶松当时与外界和亲属失去联系已经14个多月了,我们律师长达1年时间不能会见当事人。在这么长时间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面对着强大的司法机构单独的控制,嫌疑人能享受人道的待遇吗?他的合法权益怎么得到有效的保障?”

又是两个多月过去了,3月30日,徐叶松的案子被移交到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邬华良和黎隆喧律师终于见到了徐叶松。“他一见我就大喊冤枉,说他的供罪都是被迫的。”邬华良回忆说,“这一点也不出我的意外。事实上,他告诉我,他是一见检察院的人就翻供,因为检察院的人不搞刑讯逼供。”

这一年的8月14日,徐叶松在法庭上看到了分别将近二年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在法庭上,控方没有提供任何徐叶松在作案现场的直接证据,没有他的指纹,没有他的脚印,甚至没有人看见那天下午在胡家楼下停有那辆醒目的桔黄色工程抢险车。这显然不符合起诉书中所说的徐看见被害人一人在家遂起歹念的指控。”邬华良指出,“本案证据的关键就是被告的口供。然而,被告的供述有明显的反复性,否认,承认,又否认,然而在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口供又是统一的,即翻供。”

在法庭上,有一个后来屡被徐叶松的律师和家属提及的细节:当审判长问话的时候,徐将脸侧向一边,他回答审判长说自己左边的耳朵被打聋了。“检察官问有什么证据说是被打聋的,邬律师马上答道,徐叶松是司机,耳朵聋是通不过每年的体检的。徐叶松接着就讲自己是怎么被逼供的,18个小时被铐在那儿,用300瓦的大灯泡照着,不让吃,不让拉,不让睡觉。”徐叶松的妻子仲秀芳直到今天讲起一年多前的情景仍然浑身发抖,“他讲了10分钟,我们哭了10分钟,审判长静静听了10分钟,然后说徐叶松你不要讲了,写一份材料交上来吧。”

“徐叶松随后将前后几次遭到刑讯逼供的经过写成5页2500字的材料交给法庭。”邬华良说,“他告诉我,到最后完全是看着预审员的脸色说话,看见他们记录了就知道自己说对了,看见他们停笔就赶快改口重讲。我要是不按照他们的意思交代,他们就说徐叶松你今天态度不老实,我就吓死了,因为接下来一回去看守就会说徐叶松你今天又淘浆糊了,然后其他犯人就像得到暗号一样揍我,后来干脆就让别的犯人提审、记录。真是生不如死,我就先什么都承认了吧,反正到法庭上总有讲理的地方。”

“公诉人认为尽管没有什么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也足以连接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察、尸检报告和其他证人证言完全吻合,某些细节不到现场作案不可能与事实如此吻合,因此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是邬华良向记者分析道,徐在案发与被拘留前之间的几天里,两次到过被害人家,对现场和有关事实都有了相当的了解,“而且徐的口供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逐步接近公安部门掌握的事实。”

邬律师举的一个典型例证是胡家“失窃”。最初被害人家属没有找到一个装有现金、金戒指和信用卡的小包,被捕前徐叶松也听胡梅花的丈夫说过此事,被捕后徐叶松两次供认“偷窃现金2000元,全是50元面值的,金戒指卖给了外地妇女,得款900元,信用卡撕的撕,藏的藏。1997年春节的时候,被害人家属在家里又找到了那个小包,于是徐叶松后来又两次改口没有偷窃。“公诉人说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完全一致,然而这一供述被事实证明都是假的,都是为避免挨打,迎合审讯人员而由被告合理想象推断、刻意编造的谎言,”在邬律师给记者看的庭审记录中,他的最后一句话是:“原来‘不到现场说不出来的口供’是这样出笼的!”

我们究竟要更现实的安全,还是要无法想象的司法人权?(曾璜 摄)  

证据

负责徐叶松案的上海检察二分院的检察官竺建强没有获准当面接受记者采访,但他在与记者三次长时间的电话交谈中,仍然认为徐叶松是有罪的。“我做检察官快10年了,一直牢记着在复旦上学的时候老师的嘱咐,慎重处理,力求稳重,决不相信口供。但这个案子非常特殊,徐叶松的口供中恰恰流露出了某些有力的间接证据。”竺建强坚定地说:“如果徐叶松没有犯罪,我宁愿不当这个检察官了。”

不仅竺建强个人如此确信,连代表撤诉的检察院与记者接触的二分院一位夏主任也告诉记者:“检察院和公安部门都认为,此案可以定案。”记者问定案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撤诉后就不再起诉了,夏主任的回答仍然是毋庸置疑的:“认定徐叶松有罪。”他告诉记者,之所以撤诉是因为对间接证据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由于纪律的缘故,更由于案子迄今尚未结束,竺建强不愿具体谈及案情,他只是告诉记者,他们撤诉后的补充侦查又补充了一定的证据。他对邬华良的辩护提出批评,“他总是断章取义,比方说我用三个证据论证一个观点,他只会揪住其中的一个,试图用一个刑讯逼供的说法否定所有从口供里发现的证据。”

邬律师也始终没有告诉记者,控方究竟有些别的什么证据能够让那位打了10年官司的检察官确信无疑。但是在邬律师给记者看的遗漏甚多的庭审记录中,记者还是捕捉到了一句从竺建强的口中说出的短语:煤气表走了30多个字。一个闪电般的推断是:如果徐叶松自己供述的煤气表字数属实的话,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证明那天下午徐确实去过胡家看煤气表?——除了徐叶松之外,别人显然不会去注意这种细节——胡的家人不可能告诉慰问者煤气表、电表、水表走了多少,警方也不会想到去勘察这种现场。事实上,徐供述后,警方也没有想到去取这个证据。

记者的推测最终得到了邬华良的证实,徐叶松对煤气表字数的供述确实被公诉人作为徐到过现场的一支“杀手锏”,公诉人显然希望以此证明徐叶松的翻供——那天下午根本就没去胡家——又是胡说。但邬华良的回答是:证据呢?那只走了30多个字的煤气表呢?当时没有拆下来,证据也就没了,徐叶松说了也等于没说。“我的辩护确实不能排除徐叶松作案的嫌疑,但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是指出公诉人指控中的漏洞,我们能够证明而且只需证明的是,他们的指控中关于被告故意杀人的事实完全不清,证据严重不足。”邬律师承认,到现在也拿不出徐叶松不在现场的直接证据,还是说不清那天下午徐叶松到底去了哪里。但他又说,“事实上,除了能证明被告有作案时间,公诉人的指控什么证据都没有,起诉书上描写的杀人动机和情节不像庄严的起诉书,倒像是在述说尼罗河上惨案的故事,除了推理还是推理。”

“犯罪被证实需要足够的证据,没有证据也就没有了犯罪。”邬华良给记者看了一篇《中国律师报》上的报道,安徽省宣城中级法院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一名强奸杀人嫌疑犯无罪,当地检察机关抗诉后,遭到省高检和高院的驳回,那是《刑诉法》实施两年后在安徽的首例“疑罪从无”案例。邬华良一再强调,所谓实事求是,在法律上并不是指客观真实上发生了什么,“而是我们提供了多少可信的证据去证明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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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法满 摄)  

邬华良严厉批评了侦查部门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办案思路,“他们一开始就认定了徐叶松是杀人凶手,把破案的注意力全部集中在了获取徐的口供上,却遗漏了许多有价值的物证。现场有带血的菜刀,有半杯咖啡和一个生梨核,为什么没有提交物品检验报告?公诉人按照徐叶松的口供说咖啡和梨是徐吃的,是不是徐吃的,梨核上的唾液可以查出血型,为什么不查?菜刀上的血到底是人血还是动物血,是人血究竟是被害人一个人的血还是有非被害人的血?菜刀是不是杀人凶器?连这么重大的问题都没去查。胡家的对门邻居说案发的那个下午有个穿深色衣裤、平头黑皮肤的人去过胡梅花家,而且一开始喊着‘阿×’敲错了门,是胡梅花把他领进门的,其相貌衣着特征显然与徐叶松不符,徐叶松等人平时也只叫胡梅花‘小胖子’。在现场留有一张有‘新港263’字样纸片,新港是胡小时候住的地方,那个第一次去胡家的‘黑平头’是不是胡小时候的朋友,喊的是不是她的小名,这个人究竟是谁?他是不是杀人凶手?这么重要的线索居然都没有去查清楚,他们关心的只是徐叶松的口供,要的只是徐叶松自证其罪!”

宝山公安分局的傅翔副局长也承认这件案子“办得不是很漂亮”。“我们一开始就把他固定,这方面有一些教训,也有一些工作上的疏漏。”傅局长对记者说,后来他们很多次办案中都拿这件案子作为例子,要求把一切疑难案件都当成“徐叶松案子”来警戒。但他同时又说,分局现在仍然认为基本上可以定案,“尽管直接证据欠缺,但旁系的还是可以的,从目前的证据看,排除徐叶松作案是没有证据的。”傅局长告诉记者,“像这样一类的案子我们还是要移交检察院的。”

这种工作上的疏漏造成相隔3年多的时过境迁,使绝大多数当年疏漏的物证和人证都丧失了重新取得的可能。现在看来,已经被关押3年多的徐叶松正在从这种疏漏中看到希望,当年的侦查者有可能要为这种疏漏付出代价。对坚定不移地认定徐叶松有罪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来说,要证明自己的判断,他们要做的显然不是排除徐叶松作案有没有证据,而是证明他作案有没有证据。而且,按照法律规定,由间接证据穿成的链条必须符合关联性、连贯性、一致性和排他性四大要素,对为徐叶松洗脱罪名的律师而言,即使公诉人能够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徐叶松到过作案现场,从法律的角度看,他们还是有退路:只需证明公诉人的逻辑链条中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一点就足够了。

3年多的时间久拖不决,已经使每个人都心力疲惫,现在,每个人都在等待政法委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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