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替代率国际比较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孙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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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进步,体制在健全,更应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养老金替代率指它占原工资收入的比率,是反映养老待遇的主要指标。我国养老制度改革的任务之一是将替代率降到60%甚至更低。

我国的养老金替代率很高。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职工年满60岁,女职工年满50岁,可以享受养老待遇,每月养老金为本人工资的50—70%。1978年国家提高退休待遇,规定工龄满20年者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退休金,并建立了离休制度,其养老金甚至高于原来的工资。

这个标准在全世界可能是最高的。美国、加拿大的法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为40%,法国最高者为50%,瑞典只有20—25%,俄罗斯为36%,日本现行为68%,已决定分步降到60%。

但是我国的高替代率是过去低收入的产物。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用于食物、衣服、日用品等基本需要的支出的比重大。例如食物支出,低收入国家的居民一般占收入的50%以上,而高收入国家一般为20%左右,在低收入情况下再实行低替代率,就很难保障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必须降下来。劳动部门测算,如果按照现在的待遇,我国到2030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将高达工资额的44%。即使目前开始进行部分积累,届时的负担仍然很重,因此只能降低养老待遇。

减少养老金支出的一个办法是推迟退休年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退休年龄偏低,例如丹麦的退休年龄为67岁,爱尔兰66岁,英国、德国分别为男65岁和63岁,女性为60岁。从我国老年人口劳动能力条件看,延迟退休完全是可能的。我国居民的健康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达到69岁,城镇60岁人口平均余命为18年,现在约有900万老人实际上是退而不休,继续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但延迟退休的可行性主要不取决于老年人的工作能力,而是取决于就业压力。退休年限的调整,应与就业压力高峰期错开。我国就业压力的高峰将在下一世纪前十年到来,2010年达到64.72%的峰值。因此,劳动部的一个研究报告认为,调整退休年龄问题应到下个世纪的20年代才能加以考虑。

另一个办法只能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替代率需要有一个过渡,即安排好目前面临退休的“中人”的待遇。立即把替代率降下来,尽管基本生活可以保证,但与原来期望的待遇相差太多,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它还会造成50岁左右的在职职工的思想波动,影响职工队伍稳定,而企业的绝大多数骨干人员都处在这个年龄。因此养老保险改革对“中人”设计了过渡方案,使其退休待遇不发生大的变动。

另外,补充养老保险必须赶上去。补充养老在国外有显著的地位,例如美国1980年规定员工将收入的一定比例存入退休基金,企业给予一定补贴,记在个人名下,积累起来,日后用于养老。目前这种办法已在50%左右的企业实行,美国政府希望今后推广到中小企业,20年内覆盖员工的75%。补充养老一般是自愿性的,但有的国家为了强化其作用,通过立法将其改为强制性的。例如法国1972年规定所有工资收入者都必须参加补充制度。澳大利亚1986年也实行强制补充养老保险,其覆盖面不仅包括企业员工,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

在我国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3年,全国有3100个企业实行了补充养老保险,涉及职工50万人,占城镇企业职工人数的0.4%。1996年底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企业9240户,职工265万人,累计积累资金18.29亿元,人均690元。但我国已参加补充保险的职工经过多年积累,帐面金额只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对于提高老年生活水平作用不大,因此还必须扩大积累力度。

而综合起来,更重要的是建立养老金自动调整机制。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资料,1980年我国支付养老金人均714元,相当于当时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803元的89%。1994年支付养老金人均3579元,相当于人均工资的74.6%,低于当时规定的标准,甚至低于1980年的替代水平。

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就必须建立经常的调整机制,按照国外的经验,往往是在立法中规定有调整制度,一般是每2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参照系有两个:其一是参照消费价格指数调整。这种办法最为普遍,其原则是保证养老待遇不受通货膨胀的冲击。其二是参照工资增长水平,其原则是让退休人员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避免相对贫困化。

许多国家只选定一个参照系,有的国家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积极的办法是选取高者,以保证退休人员得到的利益不低于在职员工;消极的办法则选取低者,控制退休人员得到的利益不高于在职员工。这种选择性办法比较灵活,值得我们借鉴。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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