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英雄卢国明的故事

作者:李鸿谷

救火英雄卢国明的故事0

卢国明和他的妻子姚莲荣  

卢国明在医院里整整躺了一年,他现在最想的是:“回家!”不过,对这位全身除脸部外,几乎全烧坏了——按医学的说法是87%特大面积烧伤的一级伤残病人而言,目前“回家”确实还只能是一个梦想。现实比想象的要残酷得多。医生告诉他,他可能还要这样在医院里躺两年。

在医院里陪伴卢国明的妻子每天都要为卢点不少支武汉最普通也最便宜的“红双喜”香烟,烟用来消愁,但烟又怎能消去愁。

政府正式授予卢国明的称号是,“武汉市维护社会治安模范”。而一般武汉市民通过各种传媒反复的宣传,基本上是把卢国明这3个字和“救火英雄”联系在一块。这位躺在医院里的救火英雄却无日不愁医药费。他的妻子透露说,有一段时间卢国明想到的是以死了结。现在,卢国明还欠医治他的武汉市第三医院约11万元。

卢国明,成了全国闻名的救火英雄

1995年5月6日。装卸工卢国明早早地下了中午班,家里来了远客,这顿饭小酒是免不了要喝一些的了,何况下午还是休息。快乐的周末已经伸手可触。

大约11时,屋外一片嘈杂,“失火啦!”“失火啦!”的叫喊声由远及近由小及大不断传来。被妻子姚莲荣称为“爱管闲事”——在武汉话里,这并不含贬义,意指爱打抱不平一类——“看到事情就像燕子飞”的卢国明,起身奔出门外。姚莲荣也忙不迭地跟出去,出得门来,哪里还见得着丈夫的半点影子?果然是失火了,远远地,姚莲荣跟大家一道观望叹息:“火里还有人没有出来啊!”

大火困住的是武汉汉阳港监站两层楼顶的一位女同志和她仅两岁的孩子。更可怕的是,就在失火附近的仓库里还有4大瓶乙炔,而在不足100米远,竟是武汉晴川饭店的煤气库和加油趸船。

卢国明赶到火场,先他而来的几位同志决定进仓库找梯子和灭火器救人灭火。没有犹豫,卢国明和另外3个人一道撬开大门冲进仓库。就在他们冲进仓库的同时,一个汽油桶爆炸,一团火球仿佛子弹直飞过来,顺着他们的脚后跟窜进仓库,顿时库房大火熊熊。烈火又困住了救火者,另外3人分别夺门而逃,卢国明却是大火上身。衣裤被烧光了,火直接烧在身上。踉踉跄跄,像火人的卢国明艰难地从仓库逃出来,在水泥硬地上打滚灭火,火镶在肉里烧,无法能灭。于是,卢国明又一步一步奔进长江,水终于灭了火。

那对母子被救出来后,大家才想起进仓库是4个人,而出来却只有3个人,一位街坊寻访着,终于在长江里找到已没有人形的卢国明。这位街坊招呼来水上快艇,送卢国明到了武昌,拦了3辆“的士”后,终于把裸着全身而且血流不断的卢国明载到了武汉的烧伤专科市第三医院。

这场大火引起了武汉传媒的广泛关注,报纸、电视和电台不断连续报道救火英雄,这其中又以受伤最严重的卢国明为重点。不久,武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卢国明“市维护社会治安模范”;湖北省、武汉市和汉阳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也分别向卢国明颁发了见义勇为最高奖金。武汉市委一副书记在医院看望卢国明时,称赞他说:“你的行为很英勇,全体市民都应向你学习。”

武汉市水上公安分局经过缜密调查,认定租赁武汉汉阳港监站楼房的湖北骑士旅游船有限公司对火灾负主要责任,汉阳港监站负次要责任。

英雄为什么还会难在钱上头

合资企业湖北骑士公司开始表示,无论如何,救人要紧,贷款也要治病。大约在失火后20天内,这家公司分期向医院支付了3.5万元的治疗费用。可是其后,这家公司再也不支付费用了。

做装卸工,靠体力挣钱的卢国明每月收入只有200多元,虽然不高,却还是家庭的重要支柱,因为他妻子是农村人,并无固定收入来源。去年10月,单位里加了回工资,卢国明涨到446元。在目前情形下,也不能算是高收入。

卢国明受伤住进了医院,妻子只得全陪服侍,家里读书的孩子显然难以顾及了。卢有两个哥哥,却又住得极远,也无法照顾,最后家庭会议的结果是让卢的85岁的老母来照顾小孩。卢国明的二哥卢国清向弟弟的单位申请了两件东西:冰箱和电话。有了冰箱,一次买菜可以多存放几天;有了电话,老母亲出了什么问题可以及时知道。

家里问题稍稍安定,医院那边又出了麻烦。治疗费用总不到位,医生如何能动手术呢?医院对费用提出了疑问,急坏了卢家人。卢国明的二哥、二嫂和大嫂不断地往骑士公司跑,任尔跑断脚,对方只有好言却不给钱。这家人又去找卢国明工作的武汉市港运总公司、汉阳区民政局,结果这几家协商成立了一个以港运公司牵头的催款小组。催款小组的工作显然开展得也不顺利,骑士公司仍然没有再多付一分钱。往区里跑看来还解决不了问题,卢家人又往市委去找人,找到市委宣传部,宣传部说解决——一个电话打到了区里,区里又一个电话打到了港运公司,而最后港运公司又找到卢国明家人,让他们自己去找骑士公司。

卢国明的二哥卢国清为记者作了个小统计,仅他记得的去年5月到8月间去催款去市里区里找人的次数,大嫂至少6次,他自己至少3次,他妻子至少5次,这些还都是他们单独行动,并不包括与催款小组一道去的。市长热线电话他们几乎打“烂”了,但结果仍是没钱。骑士公司拒绝的理由也很简单,台湾老板沈笃礼不再露面,我们这些打工的没权处理。

家人的这些努力,住在医院的卢国明当然不会不知道,消息总没个好的,他也越来越沮丧。不仅已经用去了的14万元前期医疗费无法结帐,以后的7万多元整形费更是没有来源。烧没了生殖器,烧坏了肛门,手脚也烧变了形的卢国明,又逢这层打击,以死了结成了那时他心中的一个“结”。

总结失败教训,卢家人不再找组织专找领导,这个办法更灵一些。据他们后来得到的消息,市里区里因此多次召开汉阳港监站和骑士公司协调会议,也动用了一些行政措施。不过,钱仍然没有到位。

一次一次找人,一次一次催款又一次一次失败,压力最大的卢国清也有些沮丧了,他自问自,不能说我弟弟是英雄,我就可以不上班不工作啊,但亲弟弟的事别人不管我又不能不管啊!

应该说,传媒的广泛宣传,还是为卢国明带来了比较多的社会捐赠。在卢家主事的二哥卢国清统计,如果不包括一些由政府部门暂时代管的捐赠,卢国明大约收到7万多元的各种奖金与社会捐赠。卢家认为这些奖金与捐赠显然不应该用于医疗支出,有关部门也是这个意见。理由是:卢国明已经完全丧失劳动力,而且单位效益也不好,这笔钱要做以后的生活之用;再者,卢国明受伤不是社会的责任,不能用社会的捐赠来治疗,而应由侵害人负责治疗费用。

客观说来,治疗卢国明的武汉市第三医院对这位“救火英雄”不仅很尽职尽责还非常宽容,长期拖欠的前期治疗费用并没有催要,但后期整形手术,钱不到位当然也就难以实施了。

英雄难在了钱上头。

打官司才能得到医疗费,是不是太伤世人的心

许多朋友都曾给卢家主事的老二卢国清建议,打官司要回医疗费。但卢国清迟迟下不了决心。他一直犹豫,如果打官司去要医疗费,这会不会对弟弟“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否定呢?见义勇为如果还要打官司才能要到医疗费,这是不是太伤世人的心呢?

时间到了今年元月,区民政局来通知说,又开了一次协调会,一周后给最后答复。一周过去了,没有结果。卢国清先自寒了心,和弟弟商量,决定诉之法庭。

在申请法院诉讼费和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免交之后,今年元月30日,印有卢国明手印的一纸诉状呈至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汉阳区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即迅速查封扣押了骑士公司总经理沈笃礼在武汉虹景花园所购别墅。仅仅18天,汉阳区法院以少有的速度开庭宣判了此案:由第一被告湖北省骑士公司赔偿卢国明经济损失人民币32.5万元整;第二被告武汉长江港航监督局(汉阳港监站的上级单位)赔偿卢国明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整。

骑士公司由于沈笃礼不再露面,所以无人到庭。而第二被告,武汉长江港航监督局对判决并无异议。判决生效。

这场民事诉讼的判决,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与第134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民法通则》第109条原文这样叙述: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次判决,当地传媒均作了简短报道,其篇幅远远小于火灾发生后的连续报道。没有被报道的更重要的新闻事实是,判决生效3个月之后,直到此稿截止日,武汉长江港航监督局的4万元赔偿已经到位,但最大也最关键的一笔赔偿,骑士公司的赔偿却未到位。

汉阳区法院为卢国明的赔偿做了不少工作。他们先找到与台湾商人合资的中国青年旅行社湖北分社与省团委,要求他们承担赔偿。中青旅湖北分社称骑士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中青旅湖北分社表示“愿意从道义上给予卢国明一定额度的资助作为对其见义勇为的褒奖”。后来他们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

汉阳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骑士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于是又接受卢国明的申请,裁定由沈笃礼承担赔偿。因此汉阳区法院就计划拍卖沈笃礼所购别墅。但拍卖也碰着麻烦,沈笃礼只支付了全部房款的30%,这样虹景花园也准备起诉沈笃礼,只有等这边诉讼结束后,拍卖才可能实施。想到以后的拍卖,法院也甚觉棘手,这幢造价超过200万的别墅在房地产行情甚为低迷的当下,能在哪里找到买家呢?由此来看卢国明所欠医院前期治疗的近11万元,偿还尚待时日。虽然法院再三要求医院千万别向卢国明催要医疗费,但对卢国明来说,近乎天文数字的欠款一时难还的事实又怎样让他不发愁呢?

由于武汉长江港航监督局的赔偿与中青旅湖北分社的“褒奖”已经到位,卢国明的整形手术终于开始。手术最让卢国明觉得愉快的是大便不再那样艰难了。而过去,因为肛门已经烧坏,大便经常难于排出,总胀着肚子,异常难受。

救火英雄卢国明的故事1

成都军区战士梁强为保护25名乘客安全,奋勇将一燃烧的汽油桶扔出车外,自己被严重烧伤(刘学海 摄)  

怎样才能以法律来保护见义勇为

简单地看,英雄竟然没有钱治疗是这个故事的基本底因,也是引起广泛议论的主题。不过,稍微认真分析这一事实内层的种种构成,其结论就远远超乎单纯的钱之上。

汉阳区法院院长助理卢建钢是卢国明诉案的审判长,他说《民法通则》第109条条款在实际审案中用得极少,就他的记忆,整个武汉市包括卢国明案在内也仅引用过两次。卢建钢认为,这一百零九条是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也是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法律武器。

卢建钢解释说,109条条款之所以在实际审案中用得极少,一则是见义勇为事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解决得很好,没有了后顾之忧,也就谈不上起诉;再则这条条款规定很宽泛,运用时难以把握,许多见义勇为者未必适合运用这条款来保护自己。以卢国明这桩诉案为例,此案的关键是骑士公司与汉阳港监站为失火主要原因人,也就是卢国明受伤的侵害人,因此能够起诉他们。如果他们不是失火的主要原因人不是侵害人,那么他们也就只是卢国明救火的受益人,受益人显然不能成为起诉对象。这正如这场大火中受益人——那对被大火困住的母子不能被起诉一样。

卢国明诉案是有十多年司法工作经历的审判长卢建钢首次碰到。在受理后,卢建钢对《民法通则》第109条条款做了一番很认真的思考。这条条款最重要的两个概念是“侵害人”与“受益人”,从众多的见义勇为事件来分析,侵害人或者难以确认或者确认了也无法实施赔偿(比如个人有意纵火,他被捕后可能会伏法且也难有经济能力赔偿),如此,见义勇为者受伤或死亡的赔偿也就难以达成。因此,在很多时候就要着重考察受益人。

卢建钢分析认为,许多情况下,见义勇为的直接受益人是个人或小群体,但从广义而言,受益人应是国家。因为,见义勇为者保护的是公共财产或维护的是社会治安。

卢建钢说这番受益人分析,一方面是参考国内有关法律理论推导而出;另一方面,这几十年的中国实际情况也证实了他的这番推导。一年一年,各地都要出不少见义勇为的典型人物,而支付他们的各项费用的事实上也是国家。这不间接证明国家就是受益人吗?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是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而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中国近几十年的社会实践却未必完全与法律条款吻合,更真实的情形是;国家基本上是作为受益人在支付见义勇为者的费用。这事实上已经变更了侵害人与受益人的义务与责任。

卢国明烧伤之后,社会各界像对待一切见义勇为的英雄一样,伸出热情救援之手,但因受益人与侵害人的义务与责任在赔偿问题上一直不清晰,致使目前费用仍没有圆满解决。社会各界目前仍在继续努力,但在法律处理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确实足以引起我们深思。 英雄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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