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驶费”违反商业原则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傅新)
备受关注的“出租车空驶费案”一审败诉,北京丰台法院近日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乘客熊武状告出租车公司要求返还5元空驶费的诉讼请求。向乘客收取空驶费,依据来自国家发改委和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熊武败诉,是因为出租车公司依有关规定收取,行为并无不当,起诉出租车公司属于主体不符。
笔者以为,乘客乘坐出租车,如同商业买卖,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乘坐了多长时间、多少路程,就按实际消费时间和路程付费。至于乘客下车之后,出租车能否接到生意、是否处于空驶状态,则与乘客没有关系。而且,如果收取空驶费之后,马上又有了生意,之前收取的费用是否该退还?这又是一个问题。
收取空驶费(北京为15公里,上海为10公里起收),意味着乘客消费越多,单价越贵,这同样违反了基本的商业原则。“起收里程”同样值得关注。比如在上海,10多年前,从市中心行驶10公里,也许就是城乡结合部,可能空驶返城。而如今,这个距离可能刚过内环线,依然是繁华市区。继续按老皇历办事,其不合理性日渐彰显。反观广州市,2004年调整了起收里程,由原来的15公里改为3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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