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生贵:变异博弈关系中的法院院长
作者:李翊对手
“他是密云农村的,修密云水库的时候,他家才从低洼的地方搬出来,住到水库边上。”东城法院原监察室主任吴肃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东城法院郭生贵的老同事们都知道的。
青年郭生贵考上了北京公安学校,成为培训班学员,毕业后分到建国门派出所。在这个东城区的大所,郭生贵在短短几年间从一名普通片警升至副所长。这条升迁路,在传言中具化为“拍军代表拍上去的”。
1975年,“文革”中遭遇严重冲击的法院系统开始恢复建制,郭生贵被平级调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任民庭副庭长,参与法院重建,具备了一定的指导民事案件审理能力,同时,他通过在中国政法大学函授班进修,最终获得了研究生学历。1981年,吴肃从石景山一所中学调入东城法院,在“磕绊与摩擦”中与郭生贵开始了17年的相处。
吴肃与郭生贵的第一次正面激烈冲突发生在1983年,当时进法院不久的吴肃是民庭的内勤,负责案件收发与其他事务。吴肃发现郭生贵在工作中存在轻微的违法违规问题,就当着时任民庭副庭长祝义臣的面,向郭生贵提了出来。郭生贵恼羞成怒拍了桌子,两人由此发生冲突后,作为庭里重点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吴肃,就再也没有接到过参加“积极分子学习和新党员入党发展会”的通知。
但之后,郭生贵的仕途未受影响。1986年,郭生贵已经由庭长升任副院长。当时吴肃面临工作调整,组织上征求他的意见,他回答,郭生贵不分管哪个庭,他就去哪个庭,于是他去了申诉执行庭,一直干到1990年,到监察室任副主任。
1996年,郭生贵如愿升任东城法院院长。共事多年,郭生贵“看人下菜碟”的特点让吴肃记忆深刻。“他善于巴结上级领导,院里多数老同志对他有看法。”吴肃听别人说过一件小事,“他想博得市高院一位领导好感,但他又知道这位领导正直廉洁,于是他带着10斤小米在这位领导家门口苦苦等了一天。等到领导回家,他假装说碰巧撞上了,请领导收下这些‘自己家地里种的小米,尝尝鲜’”。
郭生贵还很迷信,“发新工作证时,他的工作证号是‘004’,他当时就把证件摔在人事科长的桌上,怒吼:‘这是怎么回事?’人事科长事后经人指点,为他改了吉利的号码,才相安无事”。担任院长后,郭生贵坚持不去三楼西边前任院长的办公室办公,“因为他听说,西去不吉利,而应平步青云上楼。但是又不能上到顶楼,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为此下令对四楼以及法院门口重新装修,将大法庭的台口四框原来接近黑色的颜色换为浅色,将法院大门口的黑框也改掉了。此举花掉公款数十万元。郭生贵又将四楼的房间号都去掉了打头的“4”字,而且整个楼层只有双号没有单号,郭生贵的房间号是“06”,对面的会议室是“08”。
1998年,郭生贵即将调任西城法院院长时,曾向各个中层领导干部征求意见。吴肃当面说:“优点是,熟悉民事审判业务,各方面关系协调得好,‘搞关系是绝活’。缺点是,私心重,替自己考虑太多,打击报复心重。希望能扬长避短。”
吴肃和郭生贵的第二次正面冲突发生在郭生贵到西城法院工作之后。“中纪委不允许党政机关购买商业保险,由于郭生贵对他本人名下的商险迟迟不予清退,我和监察室另一位同志去西城法院找过他,他态度极为恶劣。”之后,两人关系彻底陷入僵局。事后,郭生贵虽然清退了东城的商险,但是在西城又为干警购买了商业保险。
1998年初,在总结1997年工作时,在个人鉴定一栏,吴肃曾写道:“今年是同以郭生贵为代表的腐败势力进行坚决斗争的一年。”不过,吴肃向记者强调:“有人说我和郭生贵是单打独斗,完全不是的。许多同事向我提供了信息、支持和力量。”
吴肃最担心的,是因为出了个郭生贵,影响到法院系统和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法院的干部非常辛苦,也非常廉洁。1981年我在民庭工作时,一个月的工作指标是结4个案子,现在一个法官一个月结案少于15件要挨批评。1992年时,全北京法院收案数为6万,这两年则将近40万,但法院在编人数并没有增加多少。而且,随着社会发展,新的刑事、民事案件层出不穷,也给法院工作增加了难度。”
仕途
虽然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对郭生贵的质疑从没断过,但是郭生贵的仕途却仍然顺利。
1993年,郭生贵已经是东城区法院副院长,此时吴肃任新成立的审判监督庭副厅长,除了受理申诉案件、办理再审案件,还负责检查其他庭室的办案质量,实施错案追究。吴肃说他不止一次发现郭生贵的一些异常现象,然而,郭生贵和区里关系协调很好,法院内部也众所周知。
“1994年,东城法院要在党组中增设一个副书记职位,这在当时的法院系统中是少有的事情。市高级法院专门派人到东城区过问,此举是否在为郭生贵接替院长一职做准备?区组织部说没这么回事,市高院才作罢。然而,等到1996年院长退休后,区里拒绝了高院对东城法院院长人选的安排意见,硬是把郭生贵推上了前台。”
1998年10月,北京市基层法院院长交流,东城区法院与西城区法院一把手互调。郭生贵调离时,要求当时的办公室主任将他办公室里配置的名牌天坛家具原封不动地搬去,把西城法院张明杰院长的办公室家具搬到东城来。办公室主任觉得不妥,请示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副院长认为不能搬,但是最终还是搬了。除了办公家具,郭生贵还带走了一辆奥迪汽车和司机杨庆国(已另案处理)。杨庆国曾是一名普通法警,带到西城后,一路高升,先是法警大队队长,后是办公室主任。由于郭生贵迟迟不归还车,东城法院反映到市法院,拿到一个买车的指标。郭生贵知道后,也找到市法院要走了一个买车的指标,这才把车给还了。
1999年,在新任东城法院院长张明杰的坚持下,吴肃回到监察室任主任。年初,北京市高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同志让吴肃汇总一下郭生贵存在的问题。经过调查,吴肃形成了一份文字材料。其中有几件事因为太荒唐,吴肃印象比较深。
比如,1997年,河北三河县有家公司起诉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和其下属公司(当时已名存实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近10万元。执行庭已经扣押了被告应还的相关款项,三河县多次来人领取,执行庭领导和主管副院长经研究,认为原判决正确,同意发还。但是郭生贵坚持说案件有问题,不让发还。最后强行再审,审判监督庭的承办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改判,但是郭生贵仍然强令追加北京市民政局为被告,加判其承担连带责任。合议庭不同意这个意见,郭生贵不让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硬要合议庭按照他的意见做判决,且最后拒绝在判决的呈请批示表上签字。
据吴肃了解,郭生贵调到西城法院后,市高院纪检监察部门找郭生贵警示性谈话不止一次,然而,调查最终被搁置。对此,吴肃很无奈,“对于法院的正副院长,本级的监察部门是没有权力监察的,监察权属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本级的监察部门只能向上级监察部门反映问题,这里有一个证据问题。不正常的现象大家都看到了,可是背后的情况和证据能够搞清的难度很大。只报现象缺乏证据,上级监察部门也没有办法”。
郭生贵爱钱。当时法院还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撤诉的案子,诉讼费要退还一半,东城法院每年退费有上百万元。郭生贵当院长后宣布,退费超过500元,要找他签字。这样,他以各种借口留下了数量不菲的退费,以奖金补贴的名义下发,按级别不同,郭生贵总是拿大头”。吴肃说,郭生贵去西城法院时,东城法院历年积累下来的资金都被发得差不多了,而西城法院的诉讼费留成主要用于买房子解决干部住房问题了。
<strong "="">圈子
1999至2006年,郭生贵任西城法院院长期间,“将相熟的律师介绍给案件当事人及涉案单位,通过与这些律师分成的方式来收受贿赂”成为郭生贵“变现权力”最主要的路径。
张汝平是郭生贵最早的合作对象。1990年,张汝平大学毕业后,以个人名义联系进东城法院实习。对张汝平,吴肃并不熟悉,但是打过一次交道。“1991年搞‘三产’,法院的地下室被开发成旅馆对外服务。张汝平实习的时候,有一天晚上以法院职工的名义,跑到旅馆里强行要了个房间住。因为这事,领导让我跟他谈话,让他以后不用来实习了。”
此后,张汝平一直在北京市宜君律师事务所工作,因未通过司法考试,一直没能取得律师资格。1998年后,他与郭生贵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其一,郭生贵利用担任西城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将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介绍给张汝平,张汝平以北京市宜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或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代理并收取相关费用。郭生贵则在张汝平收取律师费后,通过其弟张凤海收取“中介费”,费用一般按张汝平所收诉讼费的20%~30%结算。其二,一些由张汝平自己找到案源并代理的案件,在西城法院审理过程中找郭生贵帮忙,郭生贵一定会为其提供帮助。
郭生贵过问案子与其他领导不一样。吴肃举了个例子:“我当审监庭庭长时,有一次一位前领导找我,说你们那里正审查的一个案子,申请再审方单位领导是我老同学,你看看有改判的可能性吗?正好他问这话前一天,法官已经向我汇报过,此案准备驳回,不可能改。我就把情况原原本本跟他说了。他回答说,好,我明白了,你给我个面子,别驳回,我来做工作,让他主动撤诉。结果,当事人很快就撤诉了。郭生贵不一样,人家托他的案子,他跨过主管院长和庭长直接找审判员,审判员得猜哪方找的他,先按照正常的程序特精心地把案子做好向他汇报,如果他说,不行,得再琢磨琢磨,审判员这才知道哪边跟他有关系。”
张凤海也是郭生贵与众多律师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中关键的一环,他是郭生贵同母异父的弟弟。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从1999到2007年,张凤海受郭生贵指使,多次在郭生贵与行贿人之间联系,并帮助郭生贵收受贿赂或贪污公款。在案件中,张凤海涉嫌参与郭生贵收受数名律师的贿赂,在西城法院大楼弱电工程和采购密集架过程中收受贿赂,购买石狮子过程中贪污公款等。
根据张凤海的证实:“张汝平给我哥的钱,我跟我哥都结算好了。张汝平让我转交给我哥的钱,有一些我给我哥了,有一些还没有交给我哥,有些为我哥办事用了。因为我哥让我代收的钱不只是收张汝平的钱,还要代收马红玉等人的钱,最后我哥还要跟我算总账。”
1999至2002年,张汝平在西城法院代理的案件不包括串案一共有45个,有许多案件是郭生贵介绍的。张汝平给张凤海的钱有三种形式:一是从北方律师事务所拿到的提成现金,就直接给张凤海;二是有时候张凤海催得急,就从自己的银行卡上提出现金来给他;三是直接存到张凤海的存折里。
张凤海将与张汝平的全部经济往来的内容,包括替郭生贵收受张汝平给的中介费及他个人与张汝平的经济往来,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上。案发后张凤海畏罪潜逃,其妻陈纪元将笔记本内记录的内容转记在电脑中,然后销毁了笔记本。后侦查部门从陈纪元的电脑中调取了该记录,根据其内容,截止到2002年3月,张汝平先后16次支付张凤海200万元,其中现金140万元,支票60万元。
2002年以后,张汝平转做房地产生意,和郭生贵的合作告一段落,邬民成为张汝平的替代者。邬民原是东城法院民庭的审判员,1997年初离开法院到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2年,因为在西城法院代理的一件民事案件,和郭生贵有了较多接触。
对于邬民,吴肃是熟悉和了解的。从部队复员后,邬民1981年进东城法院,曾当过办公室副主任,因为想办案,辞去了相对清闲的行政工作,回到审判庭当审判员。在吴肃印象中,“邬民很看得开,不是把名利看得很重的人”,因此,得知邬民牵涉其中,吴肃“吃了一惊”。
从2002年4月至2005年11月15日,郭生贵先后为邬民介绍各类案源26件,其中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共计20件。郭生贵与邬民事先曾约定:邬民所收的代理费收入减去税后由二人平分。
邬民告诉侦查人员:“所以这样做,客观上,律师对于主动给自己介绍案件的介绍人,应该给介绍费,这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如果你不给,你就是不懂事,不懂规矩,你的案源就会枯竭,你也会感到欠他很大的情。而像郭生贵这样身为法院院长并主动给我介绍案件和顾问单位,又主动索要代理费的,我不可能不给,甚至不按他的要求给都不行。”
郭生贵很信任邬民,曾将30万元交给邬民替他炒股。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分成清单”上案件只列明21个,少列了6个。其原因在于“邬民对郭生贵提出的平分代理费的要求心存不满,故意将部分单位所付代理费的数额低报或者故意隐瞒”。这21个案件,郭生贵应分得代理费108万元。由于邬民已先后三次分给郭生贵人民币现金共计35万元,因此郭生贵在分成清单上写下“尚有73万在邬民处”。
不过,吴肃也从邬民的角度做了考量。“十几年前律师界有个说法,‘20%的律师干80%的活,80%的律师抢20%的活;10%的律师挣90%的钱,90%的律师分10%的钱’。律师想收入高,除本身要具备极高的专业素质外,很大程度上要靠案源。据说有的律师因为案源少而收入低,几乎连每年的律师注册费都交不起。但是,法院内部是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的。”
北京金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红玉则在2005年夏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凤海后,成为第三个进入郭生贵圈子的律师。通过办理郭生贵介绍的几起案件,马红玉共计收取诉讼费110万元,扣除律师事务所应交纳的10.5%或12.5%税款后,其余部分全部被马红玉提现。根据马红玉的证言,她曾约张凤海谈返还诉讼费的事,但张凤海也没有提出具体比例,她就按自己所得诉讼费的75%返还给张凤海。经查,马红玉于2005年9月到12月,根据张凤海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号,先通过其丈夫赵俊杰的工商银行卡分6笔向张凤海的银行卡转款40.5万元,又通过自己工商银行卡分2笔向张凤海的银行卡转款13.5万元,共计转款54万元。
这笔钱,张凤海尚未与郭生贵结算。这位弟弟对兄长的评价是,“把钱看得很重,他给马红玉多少案子,应该收马红玉多少钱,他心里边全有数。他也经常打电话问我,马红玉给钱了吗?给了多少?所以,在和我哥算总账的时候,我一分钱也不会少给我哥”。
也有不按郭生贵制定的游戏规则办事的。在八九十年代曾在东城法院任经济庭庭长的高某,1995年辞职当律师,2003年作为合伙人成立了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通过郭生贵,她代理了2006年李政明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过,在拿到诉讼代理费63万元后,她没有返款给郭生贵。这让郭生贵极为恼火,他多次暗示高某要给提成,并暗示要拿大头,后高某在郭生贵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现金5万元。但是侦查期间,郭生贵不承认索要,他解释为:一是高某给他的感谢费;二是高某知道他身体不好,出于多年老同事、老朋友的情义考虑,给的营养保健费。
法学博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同时兼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研究员的王新环,针对郭生贵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法官始终保持中立和公正地裁断案件,控方依法举证,律师全力以赴地为委托人提供帮助,他应当取得报酬但不能唯利是图。法官对断案的公正无偏、律师对维护委托人权益的锲而不舍,构成社会对法官与律师角色的博弈秩序的公共期待。“博弈秩序”是建立在法律规则基础之上的公平秩序,是阻止法官枉裁和阻断律师与法官“关系秩序”的根本。然而,在郭生贵一案中,法官和律师在规则外通过非正常渠道接触,使角色功能同一,这就使角色自我否定,丧失彼此博弈的能力。他说:“要改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非博弈之道,必须致力于权利平等的制度安排和职业操守的修炼。律师与法官正常的沟通路径要有制度化的保证。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律师和法官都是有可能不按规则进行博弈的,这与道德无关。”
根据案卷资料显示,郭生贵案发源于嫌疑人家属李某的举报。2006年1月,西城检察院以原中华高级财会人员培训中心总经理、华信培训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位申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起诉前,刘位申被取保候审,后西城检察院将刘位申逮捕并再次提起公诉。刘位申之妻李某为求西城法院对刘位申取保候审和从轻判罚,托人找到西城区人大内司委某干部,并一起找到郭生贵。后李某特地请著名画家刘大为创作国画《千里之行》并将1万美元送给郭生贵。
郭生贵收了画,退还了1万美元,之后多次通过副院长刘某向承办人传达指示,催促尽快开庭。然而,2006年初,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刘犯有职务侵占罪,被判5年徒刑。失望之余,救夫心切的李某,遂向郭生贵索还字画,郭生贵既不退还字画,也不愿退画款。同年10月,二审改判刘位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这时,纪检、检察部门接到举报开始调查,办案人员从郭生贵家里及办公室起获上千万元现金与存折,并查出郭名下有数套房产,还收藏有大量名贵字画。■
(文 / 李翊) 法院关系法律博弈律师法制变异法官法院院长郭生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