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这些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 潘家永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成为焦点,尤其是夫妻间给予房产、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掏钱给“小两口”购买的房产等,是离婚纠纷涉及的“矛盾高发区”。那么,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或者答应加名但未履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且对房屋归属没去约定……这些房产在离婚时该怎么分割呢?
房产加名后,
就能“顺理成章”获得一半份额吗
2015年1月,孙某再婚,与汪女士步入婚姻殿堂。同年2月,孙某在其婚前个人房产上加上了汪女士的姓名。2024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汪女士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一半房产,由孙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180万元。孙某认为汪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婚后家庭开销由自己负担,只同意支付70万元补偿款。法院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360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汪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90万元。
法律允许夫妻通过签订协议或者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方式,将一方个人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将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基于加名行为使得房屋变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加名一方就能够“顺理成章”获得一半的房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案涉房屋原为孙某婚前个人财产,汪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以及双方婚姻已存续10余年、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孙某补偿给汪女士90万元,是适当的。从法院的各个判例看,被加名一方可分割的房产比例一般不超过30%。
约定加名但未履行,可否说话不算数
黄某于2018年3月全资购买一套房,同年10月,黄某和李某结婚并居住在该房屋内。2019年1月,双方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除对双方婚后各自收入、接受赠与或继承遗产的归属问题作出约定外,还明确约定: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在1个月内给李某加名。协议签订后,李某一直未能如愿加名。现在,双方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李某认为双方居住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而黄某认为,始终未办加名手续,他现在有权撤销赠与,李某无权分割。那么,法律会支持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同于赠与。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协议,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等诸多事宜作出安排,这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故协议中“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就不属于单纯的赠与,不存在可撤销的问题。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至于李某可获得的份额,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小两口”房屋是一方父母掏钱买的,
离婚时怎么处理
2020年6月,孟某与秦女士登记结婚。2021年9月,孟某父母将一套房屋转移登记至“小两口”名下。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4年5月,因家庭矛盾较大,秦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名下的房屋。孟某辩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秦女士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90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孟某补偿秦女士房屋折价款20万元。
虽然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已在孟某、秦女士结婚后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不意味着在离婚时应均等分割。《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该房屋系孟某父母基于孟某与秦女士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事实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将房屋判决归孟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孟某补偿秦女士20万元,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双方父母为子女按比例出资买房,
离婚时按比例分割吗
康某与林女士于2019年登记结婚,当时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他们购置了一套婚房。其中,康某父母出资70万元,林女士父母出资30万元。婚后,双方生育一子。2024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很可能会走到离婚的地步。那么,双方若离婚,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房屋是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本案中,康某父母出资70%,林女士父母出资30%,虽然出资比例明确,但由于并没有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即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因此,该房产属于“小两口”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不是单纯地看各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还要考虑其他方面因素。
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70%出资比例的康某,由康某补偿林女士房屋折价款,而且补偿款并非一定按林女士父母出资的30%确定。即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30%。
编辑|张辰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