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万元罚款的困惑

作者: 王飞 杜恩

2月10日,河南省义马市检察院检察官到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的涉案建材企业回访,企业负责人告诉检察官,目前企业经营正常,业务发展也不错,企业会把眼光放在健康长远的发展战略上。他从心里感谢检察机关为企业所作的努力。

行政处罚引发争议

义马市的这家建材企业,是由国有煤矿集体企业改制而来,一直致力于利用废弃煤矸石循环制作建筑材料,为当地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贡献出了力量,经济效益也不错。然而2022年2月8日,三门峡市某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打破了这家企业的平静。

原来,该企业因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被处以73万元的高额罚款。处罚决定书告知企业,若是不服决定,可在60日内向义马市政府或三门峡市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义马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瞬间陷入困境,这巨额罚款对企业运营影响巨大,而且企业对处罚依据的标准也是满心疑惑。

2019年12月31日,义马市某局(现为三门峡市某局义马分局)核准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每年15.08吨。该企业在2021年改制后,经过试车、生产以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至 2月22日进行了验收公示,公示结束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新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一致。

但三门峡市某局在2022年1月10日立案,2月8日公示期间就作出处罚,依据是2018年排污证申请与技术规范中“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而该企业认为,应该按照2021年《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计算。按照不同标准,企业氮氧化物污染物量计算结果差异巨大,这让企业难以接受处罚决定。

曲折的维权路

出于对处罚的疑虑,该企业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2022年8月2日,该企业向义马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此时,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带来的问题凸显出来。行政处罚权虽统一收归三门峡市某局,可具体工作仍由义马分局负责。8月5日,义马分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承认因工作人员失误,告知企业的权利救济途径错误,正确的做法是向三门峡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奈之下,企业于2022年8月18日向义马市法院撤回起诉。本以为可以按新指引能顺利维权,可当企业准备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起诉,却被告知根据河南省高级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义马市环境资源案件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2022年10月25日,三门峡市某局委托义马分局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马市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企业对此不服,于2023年1月6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诉讼标的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义马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效力已不可争议,企业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遂驳回起诉。企业不服上诉,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驳回了上诉请求。企业的维权之路,彻底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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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经营正常,业务发展也不错,形势良好。” 2025年3 月 18 日,义马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涉案企业时,企业负责人高兴地介绍。
(来源:受访者供图)

检察监督介入

2023年5月,无可奈何的企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希望能依法监督撤销义马市法院裁定书,保障企业诉权。义马市检察院迅速行动,多次走访涉案企业和三门峡市某局案件承办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在调查中,办案检察官发现,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体制改革,义马分局工作人员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仍沿用旧流程,而义马市法院因一直与义马分局沟通诉讼事宜,便认为自身具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7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三门峡市某局所在地为湖滨区,执行对象为罚款,不涉及不动产,义马市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

此外,关于企业的起诉期限问题,行政机关未正确告知救济途径,导致企业耽误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企业起诉期限应重新计算。而三门峡市某局在企业法定起诉期限内就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义马市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也存在不当之处。

多方磋商与监督

2024年7月19日,一场磋商会议由三门峡市检察院、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三门峡市某局三方共同举行。在会议上,义马市检察院详细介绍了案情,三方针对义马市法院管辖权、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合法性以及企业与行政机关争议的处罚依据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我们认为,义马市法院受理非诉执行存在错误,这严重影响了企业行使诉权,案件的实体问题也一直未能得到审理。”检察官指出。

“我们也认识到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愿意积极配合,纠正文书错误,支持企业行使诉权。”三门峡市某局的代表诚恳地回应。

经过激烈讨论和沟通,三方最终达成共识,确认义马市法院受理非诉执行错误,影响企业诉权,三门峡市某局同意纠正错误,支持企业解决实体争议。

2024年8月1日,义马市检察院向义马市法院发出跟进监督的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撤销裁定,保障企业合法诉权。

检察机关的努力终于见到成效,2024年8月28日,义马市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义马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审判委员会认真听取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

2024年8月31日,义马市法院作出裁定再审。2024年9月18日,该院作出撤销原审裁定。这一刻,企业的合法诉权终于得到了保障,他们迎来了继续依法维权、解决实体争议的机会。2024年12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三门峡市某局于 2022 年 2 月 8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2月10日,办案检察官回访该企业,企业负责人感慨万千地对检察官说:“你们的公正和专业,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也让我们企业有了继续发展的信心。”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更是法治建设的一次生动实践,同时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法治、优化营商环境中所付出的努力。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在法院、行政机关和企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找准问题焦点,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了行政处罚的权威,营造了安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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