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更好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 李毅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从内容上看,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尽管该部法律对民营企业的多项有利制度和举措,尚待落实落细,但仍有诸多亮点,如: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并积极回应了困扰民营企业的真实痛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
亮点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公平竞争”进行了框架性规定,主要是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出台制度举措,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领会立法目的,积极行动起来,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国务院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实施,其从可操作性可执行角度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细化审查标准。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健全审查机制。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以及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审查的情形等。
强化监督保障。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亮点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实务中,往往存在金融机构竞相把资金贷给资金充裕的企业,而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因为无法提供达标的贷款抵押或质押财产而无法从金融机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这一痛点,在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投资融资促进”做了翔实的规定。以下几点有利于解决创新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提供权利质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创新科技企业绝大部分系轻资产运营状态,其无法提供大体量的不动产作为抵押,但其无形资产往往具有较高的估值,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评估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选择高质量的权利进行质押贷款,从而解决科技类企业提供贷款抵押难的痛点。
平等授信平等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民营企业获得平等授信往往存在多种条件限制,即使获取授信,因为金融机构缺乏对民营企业的信任,一旦发现经营过程中出现困难或危机,往往便会增加贷款条件或提前收回贷款,偶尔会发生已经获批的贷款中止发放,从而给暂时出现的经营困难造成雪上加霜的局面。因此,促使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提升信心,平等授信平等管理具有必要性。
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共享机制的建立旨在打破信息孤岛,使信用信息能够在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共享平台,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等能够实时查询和使用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这不仅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还能够为金融机构等提供更全面、准确的风险评估依据,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增加信用评级的有效供给,意味着要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和数量。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需要不断优化评级模型,引入更多反映民营经济组织信用状况的因素,如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增加信用评级的供给量,满足市场对信用评级的需求。这有助于提高民营经济组织在金融市场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其融资能力。
亮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营经济促进法》激发创新活力
数据显示,中国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70%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2024年前8个月,我国民营企业在太阳能电池、锂电池和电动载人汽车出口中的比重分别为87.6%、68%和5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对“科技创新”做了规定,将有效推动民营企业将科技创新活力、潜力转化为产业创新优势,释放发展的内生动力。
构建创新合作机制。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现实中,部分优秀科研成果由于缺少资金支持难以在产业化中起到作用,部分在科研领域领先的成果即使获得资金支持也难以对产业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如果能够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到高校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必然能起到良性互动的作用,使得科研与产业更紧密地结合。
共享公共数据资源。第二十九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据此,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牵头构建一个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将不同来源的公共数据进行整合。例如,将气象数据、交通流量数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数据等集中在一起。采用标准化的数据分类和标签体系,对数据按照主题(如经济、环境、社会等)、数据类型(结构化数据如表格,非结构化数据如文本、图像)等进行细致分类。这样用户在查找数据时,能够像在超市货架上找商品一样,快速定位到自己需要的数据。
便利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质量认证是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门槛之一。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质量认证服务,可以降低企业的认证成本,提高认证效率。通过质量认证,民营经济组织的产品能够获得市场的认可,增强消费者的信任,从而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检验检测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国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可以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保障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同时,专业的检验检测服务还可以为企业的质量改进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亮点四: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其中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这条新增加的法条意味着,合规管理成为国家出资公司的法定义务,标志着国企合规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对民营企业的规范经营做出规定。
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是能够有效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等方式,帮助民营资本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例如,引导民营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做强实业是民营经济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支持,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加大在实业领域的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例如,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治理结构是企业内部权力分配、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框架。民营经济组织中家族企业的比例较大,治理结构不清晰,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抗风险能力较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企业提出了要求,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例如,股东会负责重大决策,董事会负责战略规划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层负责日常运营。
区分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第四十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近年来,在民营企业所涉的日常经营纠纷中,股东往往因未足额出资或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成为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实务中困扰民营企业经营者的问题,明确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规范会计核算,区分组织收入与个人收入,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亮点五:从“管理者”转型“服务者”
2024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等文件,鲜明地提出了“服务型执法”的理念。这是服务型政府理念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创造性探索,对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七条对服务保障做了专门规定。
明确不溯及既往。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最近几年,民营企业受到“倒查”困扰,对经营的可持续性发展缺少信心,该条规定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仅在有利于民营企业的特定情况下,允许溯及既往。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适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经营企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可以说,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处于不断的试错中,对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是必要的,但应当给予其补正的机会。信用修复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激励失信主体积极改正失信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动态平衡。健全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通过信用修复制度,一些有潜力的企业可以重新获得市场机会,推动经济的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