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企业“不能说的秘密”
作者: 黄莎 冷美霞 白云山 郝硕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再次建议商业秘密专门立法。马一德认为,随着互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勃兴,盗用商业秘密成本显著降低,不法行为日益猖獗,迫切需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3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2025年度重点立法任务作出部署。时隔多年,《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被重新列入重点立法项目中。
什么是“商业秘密”?企业想守好这些“不能说的秘密”应该做些什么?听起来“高大上”的商业秘密,离普通员工的生活很遥远吗?
商业秘密案件逐年增多
提及商业秘密保护,很多企业并不能准确说清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
那么,企业该如何识别什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商业秘密专题组组长郑友德教授解释道:“首先,需要判断这些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次,应评估这些信息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企业是否依赖其获取利润或市场竞争优势;最后,还需确认企业是否对这些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权衡以下因素:拟保密的信息是否会被竞争对手通过逆向工程(对目标产品进行逆向分析和研究,从而推导出其处理流程、组织结构、功能特性及技术规格等设计要素)或自行研发轻易获取?企业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持续识别商业秘密的制度或流程?这些都是判断商业秘密保护有效性的重要考量。”
郑友德认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迫切性越来越强。“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命脉,商业秘密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和技术优势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统计数据显示,60%的科技公司创新成果以商业秘密形式存在,尤其是在AI等新兴科技领域,商业秘密成为保护全过程信息的主要手段。”
事实上,不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老板们才需要了解商业秘密,普通员工同样应当掌握相关知识。从整体数量上看,虽然商业秘密案件在所有刑事民事案件中占比很低,但近年来已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且大部分案件中是员工泄密。
马一德向《方圆》记者介绍,根据调研,有超过一半的科技企业面临员工离职时商业秘密泄露问题。商业秘密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是以员工(包括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为侵权主体,员工泄密是引发商业秘密纠纷的主要成因。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2024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3805人,同比上升10.2%。从案件类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数量增长较快。2024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220人,同比上升34.2%。
3月21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2020年至2024年,江苏省各级法院共新收商业秘密民事纠纷655件,年均增长18.41%;审结618件,年均增长19.54%。新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50件,年均增长36.78%;审结44件,年均增长18.92%。而且,82.3%的案件中被诉侵权方为原告公司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副主任姚怡介绍道,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里案件数量不算多,但近几年感受到案件量的增长,“以前,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我们办理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中只占3%至4%,可能几年都不会办一件,现在占比约为10%。‘跳槽员工’是主要的侵权对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数量的增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艳芳教授认为有多种原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会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经济活动频繁,因而也有了频繁的人才流动、资本流动”。
此前,王艳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工作25年并任审判长,审理过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她认为,这类现象的出现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当下社会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有些员工明知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仍把它当作跳槽的筹码;有的公司则高价挖走竞争对手的员工。说到底,都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丧失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涛宇总结了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3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这类案件从传统的个人犯罪向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发展。以前是一个人从公司跳槽,带走原公司的秘密,现在可能是整个团队一起走,或者是另一家企业集体决策,内外勾结,目标明确地向同行竞争对手挖人。第二个特点是从传统的机械制造、原材料加工等行业向新兴的产业发展,例如,高端软件的研发、芯片制造等时下热门且盈利的行业。第三个特点是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嫌疑人普遍学历较高,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谢轶同样提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出现的“塌方式”技术迁移。“竞争对手公司定点挖走技术主管,主管便带着整个团队离职,这可能致使原公司整条产品线或者技术线短时间内瘫痪。这种资本支持的定点挖人,根本上是一种商业竞争行为,但是是一种恶性的商业竞争行为。”
王艳芳说,之所以如此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因为这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研发的相关技术一旦被偷走,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将很快消失。竞争对手的成本与之相对大大降低,这对被侵权公司而言也很致命。”
然而,被侵权公司想要维权,并没有那么容易。
艰难进行的维权“马拉松”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司法机关倘若没点担当、没点勇气,是很难办下去的!”这是谢轶发出的感慨。过去6年,谢轶和团队共办理了8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侵权人均为上市公司,办案难度极大。谢轶也表示,还有很多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企业最终选择放弃维权。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案非常困难。除了被侵权人报案,我们向企业普法时也会经常收到相关咨询,但由于此类案件证据证明标准高,企业维权需要付出的鉴定成本也高,刑事打击比较困难。工作这么长时间,我接触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能有十几件,但走到法庭审理阶段的也就是个位数。”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白云山介绍道。
马一德也表示,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实践纠纷多、起诉少、原告胜诉少、刑事立案少的“一多三少”突出问题。在实务层面,则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举证难、二次泄密、行政执法等专业化程度不足等问题。
白云山告诉《方圆》记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每一个环节的推动都会遇到困难,都可能‘卡’住。例如,权利人主张这些信息是他们的商业秘密,但怎么证明是他们研发的呢?权利人或许没有留存研发过程的证据。权利人主张是员工泄密,但能不能找到员工接触相关信息的痕迹,像是员工的工作邮件、工作日志等。办案不能只靠言辞证据,还得拿客观证据说话,但部分公司可能由于不重视、没经验,也存在侥幸心理,案发前并没有留存证据,日后想再维权便难上加难了”。
证据获取困难,也和此类案件中普遍出现的对抗性强和“零口供”有关。
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实际上,不少侵权者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更不知道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或许会带来严重后果时,对抗情绪会更加激烈。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往往对应着高额经济利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很强,每一次交锋都是一场博弈,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是零口供。本来零口供案件办理难度就大,加之案件专业性极强,对于嫌疑人提出的每一个辩解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验证。这一方面带来了巨大工作量,再者也提升了工作难度,使得办案周期非常长。”姚怡说道。
在证据取得方面,谢轶认为“第一次取证”极其关键。“很多时候第一次进到疑似侵权公司取证时,扣押的物品能证明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的话,这个案子基本也就能顺利办下来了。否则,由于相关证据极易灭失,打草惊蛇后再想获得证据就难了。如果案件涉及跨省打击犯罪,侦查力量有限,更应该重视第一次取证。”
对于证据获取困难,谢轶提供了他的解决思路:“此前,业界可能更关注如何证明‘结果’,即是不是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同一性,造成多少经济损失等。其实,还可以证明‘过程’。也就是说,还原侵权事件发生的经过,包括他们的动机、如何共谋、如何获得商业秘密及使用等。这些过程证据既能体现侵权者的主观恶性,也能帮助区分他们的层级、分工。”
除了取证难,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过程中,“专业性强”也为每位司法人员带来挑战。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起来非常难,一般都有很强的专业性。以固定证据为例,首先需要知道要固定什么证据,怎么去取证,什么时候去固定,怎样使所有程序合法?而这些问题在不同行业、不同个案中的具体解答可能都有差别,这便对从业者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艳芳说道。
近年来,针对高新技术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最高检也建立了知识产权检察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的专业背景涵盖光学、材料、电子信息、计算机等多个领域,为检察官查明技术事实提供技术支持。
立案难、取证难、办案周期长等难题,使得企业维权往往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继续扩大商业秘密泄密带来的经济损失。
“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对企业而言的经济损失是不可逆的,实践中还存在二次侵权、三次侵权的情况。而且因为到案嫌疑人基本都不认罪,这也意味着被侵权方很难通过和解及时获得赔偿。又因为案件普遍复杂,办案周期长,被侵权企业的损失难以及时得到补救。”赵涛宇说道。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中,还有一个关键难点是如何平衡打击和保护。
姚怡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不少案子涉案双方均为高新企业的高知人才。“我们在保护一方企业的时候,另一方企业也可能因为这次刑事打击面临生存危机。涉案的商业秘密或许只占被侵权企业业务范围的一部分,但因为一个案子,整个企业可能就垮了。”
“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是市场竞争主体,我们司法机关也希望通过案件办理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希望以点带面,以案说法提升双方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无论是受害公司还是侵权公司,每一起商业秘密案件都是企业进行法治教育、重申企业管理规定的好机会。”谢轶说道。
对于企业如何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郑友德建议,要及时记录并核实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定期进行审查。再者,要采取合理措施,对不同密级的信息分类标记,使用密码保护、网络防火墙保护和物理控制保护等。例如,仅授权人员能进入存放商业秘密文档的办公室,禁止在涉及商业秘密的区域使用摄像头、外部存储设备或录音设备,建立出入、访问登记等。
白云山提到,办案时她发现,泄密员工往往已经签了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但部分协议签署时间较早,条款为概括性条款,也没有随着员工职位、层级的变化作出调整。因此,她建议公司可以在每个项目研发前,重新和项目组参与者签订保密协议。这既能使保密条款更为具体,日后如果出现侵权纠纷,也能作为证明侵权人接触过相关商业秘密的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