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加班猝死,用人单位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 洪强居家加班猝死,家属主张侵权赔偿,公司不同意
路平在北京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担任部门经理,除了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外,还负责编写、修改和提交公司专利文件。平时,他按标准时间打卡上下班,任务多时,会将上班时间没做完的文件带回住所,晚上加班来做。
路平老家在外省,家里除了父母,还有哥哥路涛。2022年10月的一天,路涛出差路过北京,见弟弟瘦了许多,便问他是不是生病了,他说只是工作太忙了,经常要熬夜。路涛便叮嘱弟弟保重身体。
之后,路涛隔三岔五便联系路平,了解他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2023年2月8日,路平在微信上给哥哥发语音:“最近要编写好多宗案例,必须一直加班。” 2月10日上午,路涛发微信劝弟弟身体要紧,实在不行就辞职算了。路平直到晚上才回信息,说他提过辞职,但公司没有批准,又给他分了很多任务。
接下来两个月,路涛跟路平联系,路平每次都说在加班。
2023年4月21日晚,路涛又给路平发微信,但直到第二天早上,也没有收到路平的回复。路父路母给路平打电话,路平也没有接。情急之下,路母周桂萍打电话找到路平在北京的一个同学,向其求助。同学赶到路平的住处,敲门无应声,不得已报了警。民警打开房门时,路平已没有了生命迹象。
4月28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鉴定结论书》:经对路平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路平符合猝死特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尸体未见致命性外伤,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023年5月6日,路平遗体被火化。
随后,代理公司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后者认定路平的死亡不构成工伤。
2024年上半年,路平的父亲路永庆、母亲周桂萍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代理公司支付因路平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27.5万元。
法庭上,二原告诉称,路平生前无疾病,死亡前夜仍在加班,强度已远超正常身体承受范围,过度劳累。代理公司没有安排路平休息,也没有为路平提供体检,应对路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公司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称路平系在其住所猝死,事发后,公司积极协助二原告为路平申请工伤,但因路平死亡在非工作地点、非上下班途中,故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代理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和双休制,且为路平缴纳了社保、医保,已经严格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路平发生的不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质证环节,代理公司提交了考勤表,以证明路平不存在频繁加班的情形。路永庆、周桂萍提交了路平与路涛及代理公司其他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路平经常在其住所加班。
庭审查明,2021年度,代理公司为员工安排过体检,路平的体检报告显示,他身体没有异常;2022年度,因疫情防控,代理公司没有组织员工体检。
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均确认路平遗体已火化,无法启动就死亡与生前劳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二原告表示路平身体健康,没有基础性疾病。代理公司也表示,日常工作中看不出路平身体存在异常。另外,双方均确认,代理公司在诉讼前已向二原告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合计约5.6万元。
休庭期间,路永庆、周桂萍向法院提交申请,主动将赔偿金额由227.5万元降至18万元。
结合一般日常经验,可以推定加班与猝死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用人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本案中,代理公司虽然提供打卡记录载明其实行标准工时和双休制,但路平生前是否存在长期加班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法院指出,路平生前担任代理公司的部门主管,工作内容较多。从工作时间看,因专利申请通常具有较强的时间性要求,该工作并非局限于上班打卡时间内才能进行,也会因工作需要而延伸至下班后完成。从工作地点看,沟通联络、编写文件这些工作均可借助手机、电脑等完成,并非局限在工作单位才能开展。从提供的证据看,路平与代理公司其他员工的沟通记录,可以证明他的很多工作部署发生在临下班时,且时间要求很紧。路平与其哥哥路涛微信聊天的内容和时间,也证明了路平经常在家加班的事实。因此,路平是否存在加班不能仅以打卡记录作为唯一认定凭证,还应结合其具体工作性质、工作方式进行综合判断。此外,即使代理公司给路平安排的工作在法定劳动时间范围之内,但安排工作与完成工作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安排工作时间与完成工作时间也并不必然重合、一致。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路平存在经常加班的事实。
那么,对此不幸事件,代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和过错呢?法院认为,考虑到专利编写、申报具有极强的时间要求,路平在工作时间内接到任务,自愿利用在家休息时间完成任务的加班行为,对代理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正向作用,对此,代理公司应该知晓。从微信沟通内容和时间来看,路平死亡前存在连续加班的情况,且加班时间明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规定的限度。代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曾就加班影响员工正常作息规律的问题,与路平提前沟通并尝试解决,未充分考虑、合理评估路平的身体承受极限,反映了代理公司对路平身体健康保护方面的忽视,故应认定代理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侵权。
路平加班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法院指出,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个体,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工作强度大、压力大以及作息不规律均有损身体健康,这是一般人均知晓的基本常识。从现有证据来看,路平并不存在基础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且无证据证明路平猝死当晚有饮酒或其他可能有损身体健康的行为。虽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路平超时加班与猝死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结合一般日常经验,可以推定其加班与猝死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猝死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具有多因一果和一定偶然性,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酌定代理公司对路平死亡承担20%的责任。根据路永庆、周桂萍主张的损失构成,仅死亡赔偿金一项的20%就已远远超过18万元,现两人主动将诉请金额降至18万元,法院不持异议。
2024年10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代理公司给付路永庆、周桂萍18万元赔偿金。
宣判后,代理公司没有上诉,并履行了赔偿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