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

《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小麦、早籼稻、油菜籽等夏季粮油收购(以下简称“夏粮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抓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重大意义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抓好粮食收购工作意义重大。夏粮收购是全年粮食收购工作首战,抓好夏粮收购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有力举措,是深入实施粮食市场调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充足、价格运行在合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是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保护种粮农民切身利益的客观要求。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把夏粮收购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粮食安全大局中谋划推进,进一步提高站位、强化举措、细化分工、压实责任,有力有序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夏粮收购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市场化收购,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要坚持市场化理念不动摇,持续加强收购工作统筹组织,认真做好仓容、资金、设备、人员等保障,切实做到“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激发市场购销活力。着力推动产销合作走深走实,因地制宜开展跨区域、跨主体、多模式、多业态产销合作活动,健全完善政府搭台、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产销合作长效机制。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缓解企业市场化收购融资压力,支持农民售粮变现。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六大提升行动”,持续强化产购储加销协同保障。有关企业要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利用仓容、资金、渠道等资源优势,积极入市、始终在市,合理把握收购节奏,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三、认真抓好政策性收购,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中储粮集团公司要严格履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3〕178号)和《关于202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4〕40号)要求,做好政策性收购各项准备。要立足方便农民就近就便售粮,提前确定收购库点,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及时公布有关信息。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按程序申请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切实发挥政策托底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要加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对可能出现的不达标粮食,有关地方可采取地方临储等方式妥善处置,确保农民售粮顺畅。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政策性收购资金要及时足额供应,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持续优化为农为企服务,不断提升农民售粮幸福感和满意度

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农民便捷、顺畅、高效售粮需求,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举措,提高服务质量,用心用情做好农民售粮、企业收粮服务工作。要强化库点标识标牌管理,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要完善现场接卸指引,优化装卸流程,提高咨询讲解、过磅称重、质量检验、卸载入库、账款清算等工作质量和效率,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要巩固预约收购实践成果,进一步加大探索推广力度,创新采用App、小程序、公众号等预约方式,切实提高收购工作效率效能,让售粮农民少跑腿、少排队、快售粮。要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及时提供清理、干燥、收储等服务;指导农户科学储粮,促进农民减损增收;指导收储企业改善仓储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仓储管理规范化水平。要持之以恒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严格遵守“一规定两守则”和《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等操作规程,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五化一落实”专项行动;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强化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作业管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切实抓好保供稳价工作,全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充足运行平稳

要进一步树牢系统观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抓好夏粮收购与保供稳价各项工作。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紧盯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时段,适时加大粮食市场监测力度和频次,及时掌握粮食供求、价格、各类主体心态等变化。要加强产购储加销全链条协同保障,一体推进粮源调度、加工、储运、销售等各环节工作,形成保供稳价合力。要把握好中央和地方储备轮换时机、节奏和力度,加强各级储备协同运作,发挥好吞吐调节作用。要加强终端消费保障,在保证粮油供应充足基础上丰富产品花色种类,引导企业增加名、优、特、新产品投放,更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定制化消费需求。要强化信息发布和政策宣传解读,适时通报收购进度、市场供求、粮食价格、产销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主体合理安排购销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专家解读、记者采访等多种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持续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粮食应急保供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不断提升应急保供能力。

六、从严开展执法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良好收购市场秩序

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行政执法。加大收购现场检查力度,加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政策性粮食收购库点审批、仓储管理等关键环节监管,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督促粮食收购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食收储政策和法规制度标准,强化收购流程管控。强化跨部门执法协作,发挥好12325、12315监管热线作用,灵活运用现场巡查、视频抽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油收购活动平稳有序进行。政策性粮食收购要全面使用信息化系统,确保粮库信息系统通过省级平台或央企平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合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七、强化收购工作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

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组织辖区内夏粮收购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重点任务分工,优化完善收购方案,细化实化政策措施,保障夏粮收购顺利开展、粮食市场平稳运行。要进一步健全粮食收购协调机制,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跨主体协同联动,压实政策执行主体、具体收储企业等各方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夏粮收购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要把调查研究贯穿夏粮收购工作全过程,主动深入田间地头和收购一线,广泛听取种粮农民、收购企业、基层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收购政策措施。要坚持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暴雨、洪涝、干热风等异常天气和自然灾害预警,提前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农民售粮顺畅。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六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营场所所在地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其住所地视为经营场所。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进行备案。

第八条: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由食品经营者住所地行政许可部门对主体实施许可。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应当向行政许可部门报告本省区域内自动设备的摆放地址、数量等信息。

利用自动设备或从事食品经营管理跨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跨省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利用自动设备从事制售行为经营者首次申请或增设制售类项目,以及增加设备类型或型号,住所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第九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现场经营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条规定的展销会包括交易会、博览会、庙会、美食节等临时性食品经营展销活动。

第十条: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拟申请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符合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以承包或托管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许可的,按餐饮服务经营者归类。学校、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应以用餐主体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堂,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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