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等5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对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示范区创建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区的创建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并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创建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示范引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以下简称“创建对象”)。
第六条:申请创建示范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络经济基础较好。有完整的网络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一定的网络经济产业规模,或者网络经济有鲜明产业特色和较大发展空间;
(二)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扎实。有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有健全的网络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市场服务;
(三)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强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意识,有创新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或者工作举措等。
第七条:创建对象填写《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报表》,并将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每年6月底前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八条: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后,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用于示范区创建的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条件成熟的,创建对象可以对照创建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创建对象的评估申请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初审。
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评估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得出评估分值,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评估合格的,市场监管总局将合格创建对象名单和其评估情况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认定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当遵循网络市场发展规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激发主体活力,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示范区应当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推进智慧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跨区域协作监管,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规范执法,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
第十七条:示范区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效,引导平台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网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协同化服务格局,推动优化网络市场服务机制。
第十八条:示范区应当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力度,每年3月底前将示范区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示范区应当立足特色、发挥优势,创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监管与服务创新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先进制度经验,经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示范区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宣传报道、交流推介典型经验,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成果。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在信息化建设、监管监测资源、执法协作、人才培训、推荐表扬表彰等方面支持示范区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在示范区探索开展与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与服务模式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对示范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一)发生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或者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区认定的;(三)检查指导中发现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创建工作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十四五”奶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十四五”奶业竞争力提升行动方案》和《山东省加快推进奶业振兴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20号),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加快提升山东奶业竞争力,推进奶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成效及问题
“十三五”时期,山东奶业发展成效显著。2020年,我省生鲜乳产量241万吨,百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730余家,规模化饲养比重近90%,生鲜乳产量和规模饲养比重分别比2015年提高8%和20个百分点。泌乳牛年均单产达8.5吨,比2015年提高1.9吨。规模场生鲜乳乳蛋白和乳脂肪等指标达奶业发达国家水平,生鲜乳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9.5%以上。总体来看,我省奶业生产水平明显提升。但是,奶业发展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生鲜乳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养殖加工利益联结不紧密、优质饲草料供应保障能力弱等问题,亟待采取有效政策措施解决,推进奶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抓新时代发展机遇,实现我省奶业高质量发展。以打造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为契机,以奶业大县和规模奶畜养殖场为重点,以降成本、强联结、优结构、促消费为目标,提升奶源供给保障能力,持续提高我省奶业质量效益和整体竞争力。
(二)主要原则
统筹兼顾,抓主抓重。围绕奶业重点地区提质增效,推进牧场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提升,提高草畜配套比例和资源化利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奶源布局,示范带动奶业高质量发展。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育种企业、奶畜养殖场(合作社)、乳品加工企业等市场主体作用,通过政府扶持引导,鼓励地方资金配套,吸引金融、社会资本投入,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科技支撑,创新驱动。围绕奶畜育种、疫病防控等关键环节,整合育种企业、科研院所、创新团队等力量,强化奶业科技支撑能力,创新思路、机制和方法,加快培植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供需适配,消费带动。发挥消费带动发展的引擎作用,加强公益宣传和科普教育,展示本土奶源“新鲜”优势,促进乳品消费多元化、本土化。
(三)行动目标
到2025年,奶类总产量达330万吨,百头以上规模养殖比重达95%左右,规模场草畜配套、种养结合比例明显提高,饲草料投入成本进一步降低,养殖场现代化设施装备水平大幅提升,泌乳牛年均单产达9.5吨左右。养殖加工利益联结更加紧密、形式更加多样,奶业竞争力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奶源区域布局。重点培育胶东半岛东部沿海优质奶源基地、济南都市圈中部奶业隆起带和沿黄地区奶业优势产区。稳定发展荷斯坦奶牛,因地制宜引导乳肉兼用牛、奶山羊生产。以乳品加工为引领,以奶业大县为重点,支持优质奶源基地建设。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打造我省奶业发展新的增长引擎。
(二)提高自主育种能力。推动建设奶牛优秀种质自主培育与高效扩繁示范基地。扩大实施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提升测定数据的实际应用水平。建立种子母牛群,利用全基因组选择等技术,开展奶牛育种工作。推进体外胚胎生产、奶牛核心群构建等技术的产业化应用。落实《山东省奶牛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遴选奶牛核心育种场。加强崂山奶山羊和文登奶山羊持续选育,提高羊奶产量和品质。
(三)提高优质饲草料供给保障能力。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支持优质苜蓿基地建设,提高苜蓿饲草供应能力。引导种养配套衔接,扩大“粮改饲”面积,丰富优质青贮种类,因地制宜发展玉米、燕麦、高粱等全株青贮。总结推广粗饲料就地就近供应典型技术模式,推动饲草本地化、多样化发展,降低饲草料投入成本。
(四)加快发展标准化数字化规模养殖。培育壮大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等适度规模养殖主体,支持养殖场开展“智慧牧场”建设,对关键环节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推进基于物联网、大数据技术的智能终端在奶牛养殖中的应用,推进精准饲喂管理,实现养殖管理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
(五)推进养加一体化发展。密切养殖加工利益联结,鼓励乳品企业自建、收购奶源基地,提高自有奶源比例,通过与奶农相互持股、二次分红、溢价收购等方式,稳固奶源基地。推进实施“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奶农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条件下,依靠自有奶源有序发展乳制品加工,推动奶畜养殖向乳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拓展,提升奶农市场地位。
(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推进奶畜健康养殖,加强疫病防控,做好布病、结核等人畜共患病净化,严格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奶业信息化监管,推进在线出证,管理全覆盖。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重点环节监管和抽样监测,推进“山东省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实际应用。鼓励奶业大县、企业和有条件的奶农自建乳品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奶业大市探索建立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验检测试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违法添加行为,依法取缔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全面保障乳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七)培育提升乳品加工品牌。用好本土奶源“新鲜”“品质”优势,鼓励发展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奶酪等产品,培育本土低温品牌。开发羊奶、驴奶等特色乳制品,培育地域特色品牌。引导省内乳企战略转型,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本土乳品品牌影响力。支持国内外知名乳企在山东扩规模、提档次。鼓励地方及行业协会注册区域公用品牌或申请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