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等5则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2023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2〕5号),为做好我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到:监管能力上水平,积极推动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议程,为事业发展相关支出争取政府专项预算;强化指导增实效,制定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方案,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加大科普宣传和普法工作力度;严格检查抓落实,对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基地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南繁育制种基地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究试验监管

开展农业转基因试验基地监管,报批前试验基地申请核查与报批后试验开展规范性检查相结合,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批准,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各项监督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厅科技教育处、省南繁管理局)

(二)严格南繁基地监管

对南繁基地、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等开展抽样检测,严查未经允许的转基因非法试验和育繁种行为,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开展分类监管,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问题较多的南繁基地,加大抽检密度和频次,对规范管理的南繁基地可减少检查频次。建立省际间协查联动监管机制,向农业农村部和违规试验单位属地省份通报有关情况,检打联动,从严监管。(各市县农业农村局,三亚、陵水、乐东南繁管理机构,省南繁管理局,厅科技教育处)

(三)加强生物育种专区管理和试验监管

严格执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试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21〕417号)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南繁字〔2021〕14号),规范专区运营管理,加强专区内试验监管,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提供支撑。(省南繁管理局,农垦南繁产业集团,厅种业管理处、厅科技教育处)

(四)严格品种审定管理

完善转基因大豆、玉米等品种管理,畅通产业化应用通道。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省种子总站,厅种业管理处)

(五)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的排查力度,在种子下地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查早查小,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加大种子加工和经营环节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省种子总站,厅种业管理处)

(六)严格进口加工监管

强化对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饲料、油料)“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查装卸、存储、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严禁改变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途,确保全部用于原料加工。(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厅科技教育处,厅畜牧兽医处)

(七)做好种植区域跟踪监测

安排技术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种群结构及其生物多样性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严防目标害虫转移对其他作物造成危害,防范次要害虫上升危害。(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省植物保护总站,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厅种植业管理处,厅科技教育处)

(八)加强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科普宣传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将转基因科普列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内容。(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厅科技教育处)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市县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监督检查、政策培训、约谈等方式,督促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和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监管法定责任和法定措施。要求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研发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要求种子生产加工经营者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内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

(二)落实属地责任

强化部署、协同监管,认真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关键时节、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检查指导力度,严格落实约谈问责,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人员责任。敢于执法、严格执法,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失职的观念。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抓推进、重实效,充分确保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等基础保障。

(三)加大查处力度

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紧抓重点案件不放,深挖线索来源,严查案件源头。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农业农村部转办的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强化科技支撑

不断强化监管手段,利用转基因快速检测试纸条、PCR分子检测等技术手段扩大检测覆盖面、提高检测精度,充分依托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大学、海南省农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撑力量,强化监管能力、提高检测水平。

(五)落实信息报送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于10月30日前,报送工作联络人和分管领导信息,11月15日前报送工作方案,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案件查处信息随时报送。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无人售货商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支持新业态新模式食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无人售货商店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制定《福建省无人售货商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如下:

一、无人售货商店是指在不存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

二、无人售货商店销售食品的范围原则上应为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以下类同),无人售货商店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仅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无人售货商店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在运营过程中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做好相关记录的建档保存。

四、无人售货商店销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要求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所注明的贮存条件,定期清洁消毒。有销售冷冻冷藏食品的,应安装冷冻冷藏设备温湿度监控及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2.不得销售法律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并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3.食品样品展示区和销售存货区应当采用物理分离。

4.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含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专区或专柜摆放、销售,并在专区或专柜处设置绿底白字的“XX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标语。保健食品专区(专柜)还应张贴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5.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备案编号、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24小时客服电话、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五、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应设立定期巡检制度,对食品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鼓励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福建省“一品一码”微信公众号及扫码溯源操作流程图,帮助消费者通过福建省“一品一码”信息追溯系统,查询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产品产地、检测报告等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社会监督。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无人售货商店列入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食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经营者是指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特殊食品专业知识,具备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六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特殊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倡导特殊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七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特殊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载明特殊食品经营项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且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品种相一致。

第九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第十条: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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