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路径研究
作者: 李清杰摘 要:我国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安全监管工作作为政府民生工作的重点工作,不断探索研究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首次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食品安全走社会共治之路。本文从食品安全共治的必要性、繁杂性、重点性,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进行了初步研究,分析得出我国食品安全共治路径需走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新闻媒体、消费者、检测机构等共同监督之路,建立长效机制,形成社会共治,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必要性;复杂性
Study on the Path of Social Co-Governance of Food Safety
LI Qingjie
(Qingdao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Qingdao 266000, China)
Abstract: Chinese government has alway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made food safety and safety supervision work as the key work of the government’s livelihood work, and constantly explored the path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15 for the first time put forward the road of social co-governance of food saf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This paper conducts a preliminary study on social co-governance of food safety from the necessity, complexity and importance of it, and analyzes that the co-governance path of food safety in our country needs the joint supervision way of government, social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news media, consumers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Only by establishing a long-term mechanism and forming social co-governance, can we achieve food safety in a real sense.
Keywords: food safety; social co-governance; necessity; complexity
食品安全事关基本民生。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养羊大县”添加瘦肉精、汉堡王使用过期食材、脚踩酸菜等事件令人触目惊心,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给予了高度的关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风险交流,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鼓励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机制”。2022年国务委员、国务院食安委副主任王勇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活动指出“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这表明,改变原先单一的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让人人监管,走社会共治之路势在必行。
1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必要性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再到2015年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分段式监管转变为部门监管,再到推行社会共治,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在不断完善,监管模式在不断改革创新,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从立法的变化可以发现我国是把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认定为监管不到位,不断对监管模式作出了调整,受国情、监管现状、消费需要等因素影响,单一的行政监督管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食品安全治理需要走共治之路。
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首次被提出。在学术领域,很多学者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也展开了跨学科、多视角的研究。杨珏青等[1]认为调整好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推动社会组织、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食品安全改革的重要内容。邓刚宏[2]认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并且阐述了食品安全共治体系,分析了如何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许玉镇等[3]认为当前食品投诉举报中的公众参与具有重要价值,并讨论了如何推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能够有效弥补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不足,能有效整合社会多元的力量,解决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必然选择[4]。
2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繁杂性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其必要性,也有一定的繁杂性。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全民共治,不断监督、完善,才能有效监管,真正落实到位。只有了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繁杂性才能更好地实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2.1 多元化的共治目标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目标首先是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涵盖从种植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安全,包括种植、运输、加工、配送、消费及餐桌等,是一个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易受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为环境等的影响,与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加工过程等方面也息息相关。由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目标不仅仅是食品安全,与很多方面有关。食品安全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除考虑营养健康外,还需考虑有无污染和有无公害等带来的影响,有些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如土壤、水质、肥料等。但是,有些方面是主观导致的,如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生产力水平、环境卫生等,这些情况也决定了食品安全。认识共治目标的多元性是研究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第一步。
2.2 多方化的共治主体
由于食品安全共治目标的多元性,导致政府单一的监督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需要。由此,要想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这一目标,就必须使社会的各个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到各自的利益相协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共赢[5]。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体不是单方的,它涉及到种植和养殖、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各个主体,所有主体都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中的一员,同时也包括政府、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相关机构等。流入市场或餐桌的食品,是经过一个个主体、一道道程序生产出来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环环相扣,密不可分。所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体是多方化的,每个主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都至关重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共同参与社会共治之路。
2.3 复杂化的共治过程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目标多元化和共治主体的多方化决定了共治过程的复杂性。多方化的共治主体面对多元化的共治目标,真正实现社会共治,就需要全社会紧密联系,密切配合,从种植、养殖源头到末端消费整个过程都需要形成共治格局。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过程需要主体之间的共同监督,充分发动每个主体共治的积极性,发挥各自在自身产业链、产业链与产业链以及首产业链与末端产业链等的作用,全面调动主体之间的积极性,确保产业链共同真正落实。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下发正式文件,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明确共治目标、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政府、企业自身设立专门督查部门或专项督查组跟踪检查工作成效,形成闭环管理,同时在政府牵头下,督促各个共治主体之间联系配合,齐抓共管,同心协力,形成社会共治的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排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点性
由于食品安全共治目标的多元化、共治主体的多方化、共治过程的复杂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重点性应从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方式、外部协管力量等3个方面着手。
3.1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农牧产品种养企业是食品安全的首个企业共治主体,是食品安全的第一关责任者,事关食品源头安全。在食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标准作业,压实各环节、各岗位责任,严格落实检测制度,确保出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障源头食品无隐患。食品产业链还牵涉到其他很多企业,如原材料供给商、生产商、运输商、代理商、销售商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食品的安全。由于各个环节信息的不透明、追溯体系的不完善,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确定问题环节比较困难,不能及时找到出现问题的根源,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由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明确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倡导企业创建通过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增设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人员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倒闭企业强化主体责任,从严食品安全管理,公开各环节信息,实现全程追溯,促使企业之间相互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3.2 转化政府监管方式
食品安全是一个公共问题,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起重要作用[6]。政府有关部门一直以来代表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发挥着主要作用。鉴于目前食品安全现状,我国应该认识到这种监督管理模式存在不足。此外,我国的政府监管从国家到基层,行政机关众多,涉及农业、畜牧、卫生、海关、渔政、公安、城市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任何一个机关的监管落实不到位都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存在隐患,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另外,食品产业链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当前的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政府的严格监管,而现在的政府监管力量配置明显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目前基层的监管力量普遍存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少、老龄化等问题。所以,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是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必然选择,而且需要与社会的多元力量共同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3.3 用好外部协管力量
要保障食品安全,除食品企业自律和政府部门监管外,还需要新闻媒体、消费者以及检测机构等外部协管力量的监督。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尤其是非官方媒体的监督,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以视频、语音及文字等形式直接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同样也可以树立正确典型,达到示范引领作用,使得真实的信息被社会各界所知。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三方主体直接接触者,最关心食品安全。我国是人口大国,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可以更直接发现食品安全潜在的问题。检测机构作为专业的食品安全技术部门,根据政府部门要求,配合开展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及风险监测,严格检验检测标准,规范检测流程,落实检测要领,客观公正地出具准确的检测报告,供政府部门监督、查找、处理问题隐患,给予消费者正确的信息引导,促使广大食品企业自觉守法经营。
4 结语
食品安全涉及国家民生,事关人人身心健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从国家立法、政府提出、学术研究等决定了食品安全共治的必要性,从治理客体的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多方化、治理过程的复杂化决定了食品安全共治的复杂性。单靠政府的行政监管已经很难解决现有的问题,只有政府、企业、第三方监督力量等多方力量共治才可以让全社会发挥自身的优势,贡献自己的力量,形成强有力的长效监管模式,共同筑牢食品安全产业链系统。只有抓好社会共治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方案,才能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参考文献
[1]杨珏青,顾振华.全程监管 社会共治[J].食品与生活,2014(1):16-17.
[2]邓刚宏.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法制逻辑与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5(2):97-102.
[3]许玉镇,赵忠学.我国食品投诉举报中公众参与的价值与现实回应:基于长春市2015—2017年投诉举报数据的实证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8(6):66-71.
[4]李洪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与发展对策[J].食品与机械,2016,32(4):234-236.
[5]陈钒.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食品界,2019(2):29.
[6]彭亚拉.论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J].食品工业科技,2014,35(2):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