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

作者: 张聪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BH0156号建议《关于出台指导意见明确食品中热量的定义和声称数值限定的意见》作出答复。答复称,明确食品中热量的定义和声称数值限定,对消费者结合自身营养需求进行科学选购、科学饮食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采取措施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持续保持整治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公平有序、公众满意的广告市场秩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答复中表示,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原卫生部制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为单位标示。当产品营养标签中标示核心营养素以外的其他产能营养素(如膳食纤维等),还应计算膳食纤维等提供的能量;未标注其他产能营养素时,在计算能量时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此外,标准附录A中标明了kJ和kcal的对应关系,即能量8 400 kJ相当于2 000 kcal。同时,标准附录C中明确了“无能量”“低能量”等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标签标识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时反馈标准有关问题,提升标准的科学性、操作性和适用性。对于违反标签标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组织查处。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采取措施,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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