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瑕疵还是食品安全问题?揭开打假背后的博弈
作者: 张宇职业打假究竟是“替消费者维权”“让自身牟利”,还是有着其他目的?
产业暗战:一场“打假”事件的背后
2024年末,一场以“食品安全”为名的舆论风波涉及中国食品行业。某知名打假网红发布视频,指控零食巨头良品铺子某款薯片“未标注木薯淀粉”等,并称其“欺骗消费者”,在当时造成了一定舆论风波,给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而早在2022年,海天酱油的“添加剂”事件,也同样引发了媒体关注和消费者热议。
关键讨论:标签问题能否等同于“食品安全危机”?
职业打假究竟是“替消费者维权”“让自身牟利”,还是有着其他目的?以木薯淀粉争议为例,根据《GB 7718-202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的配料表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各种配料,对于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若标签中未特别强调某成分,则无需标注其含量。
2024年末,职业打假人针对良品铺子发起的两起举报事件极具代表性:
1.“桂香坚果藕粉”被指控“未标注木薯淀粉但检出木薯成分”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安徽、河南两地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涉事产品原料投料记录中无木薯淀粉采购及使用记录,质检院检测报告也显示“未检出木薯成分”。
2.“酸辣粉”被指控“标注红薯淀粉但未检出红薯成分”
质检机构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实际含有红薯成分,且生产全流程无违规行为。
故官方结论为:两款产品配料表与实际成分一致,符合国家标准,举报问题不成立。
此类事件对于部分职业打假人而言已形成固定套路:精密检测+情绪化叙事+流量变现。据某第三方机构统计,近年来针对食品行业的职业打假投诉中,仅少部分涉及真实安全问题,其余大多数均为标签瑕疵或检测极限值争议(例如,检出0.05%木薯淀粉残留,远低于国标1%标注阈值)。当“打假”异化为资本收割工具或牟利手段,其本质已从“维权”转向“产业暗战”。2023年山东潍坊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规范食品领域“职业打假”的建议》,呼吁通过公益诉讼、柔性执法和打击恶意举报等手段保护企业权益。
而其核心矛盾在于标签合规性争议本可通过行政指导解决,但在流量经济驱动下,部分职业打假人刻意混淆“技术瑕疵”与“食品安全风险”,利用公众认知盲区制造恐慌。如良品铺子事件所示,科学真相往往滞后于舆情发酵,企业需付出较大代价自证清白。唯有法律精准界定“瑕疵”与“违法”、提升民众食品安全等科学素养,才能终结一些问题和乱象。
科学真相:被误读的“食品安全”与“技术鸿沟”
1.技术解析:生产线上的“无意残留”——何为“原料带入”
在现代食品工业中,“原料带入”是一个无法完全避免的技术性现象。以某薯片代工厂为例,其生产线需交替生产含木薯淀粉的B品牌产品和纯红薯淀粉的A品牌产品。虽然每次切换前会进行严格的设备清洗,但受限于技术原因,会有微量木薯淀粉可能残留在设备缝隙中,进而混入下一批次A品牌产品。这种现象被称为“非故意交叉污染”,其残留量通常低于国标限值标准。
根据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发布的《SN/T 5522-2023食品中植物源性成分检测方法》,采用实时荧光PCR技术可检测出0.1%的木薯淀粉基因残留。然而,该方法仅能定性(是否检出),无法定量(实际含量)。例如,某次抽检中,A品牌薯片检测出木薯基因,但实际含量不足0.05%,远低于需标注的1%阈值。这种“技术能检测到”与“实际无害”的鸿沟,成为部分职业打假者制造恐慌的核心利器。
2.数据支撑:限量值的科学逻辑
限量标准的设立遵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可合理达到的最低原则”(ALARA原则),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当结果表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涉及的食品对消费者总暴露量有显著性意义,制定标准后对消费者可以产生公共卫生保护意义的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以亚硝酸盐为例,2015年,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把加工肉类(如培根、香肠)列为1类致癌物,意思是这些肉有明确的致癌证据。其致癌风险主要源于添加的亚硝酸盐与肉类蛋白质反应生成的亚硝胺化合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含亚硝酸盐的食品均有害。
一是剂量差异: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规定,预制肉制品亚硝酸盐的最大使用量为150mg/kg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不得超过150mg/kg。按日均摄入50克培根计算,实际亚硝酸盐摄入量为7.5mg,仅为动物实验中诱发癌症剂量(1000mg/kg体重)的0.075%。
二是双重作用:亚硝酸盐可抑制肉毒杆菌生长,避免致命食物中毒。若禁用亚硝酸盐,肉制品引发的肉毒杆菌中毒风险将显著上升。据最新的欧盟条例(EU)2023/2108,加工肉类中亚硝酸盐的残留量不得超过45mg/kg。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亚硝酸盐的使用既能有效抑制肉毒杆菌,又能控制其潜在的健康风险。因此,各国标准并非追求“零风险”,而是在 “必要性与安全性”之间寻找平衡点。
此外,从全球而言,也从“一刀切”到“精准管控”进行。例如,欧盟弹性标准:对婴幼儿食品的铅限值(0.02mg/kg)严于普通食品(0.1mg/kg),体现了特定人群敏感性差异;而日本动态调整:根据每年稻米镉污染监测数据,动态修订产区种植规划,但绝非简单地禁止销售。
职能部门亮剑 为职业打假人戴上“紧箍咒”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23年共监测2.4万个“职业索赔人”发起73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为由的恶意投诉就有22万起。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人,会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其危害不可小觑。部分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模糊地带和技术优势,将食品安全监督异化为牟利工具。典型案例包括:
一是批量投诉产业链:某团伙通过招募“职业买手”,针对同一产品发起数千次投诉,迫使企业支付高额“和解费”,年非法获利超亿元。
二是技术型勒索:使用高灵敏度检测仪(如实时荧光PCR)捕捉痕量成分(如0.05%木薯淀粉残留),以“未标注”为由索赔,实际残留量远低于国标1%的标注阈值。
三是资本合谋:境外机构通过做空民族品牌股票、散布不实检测报告,配合职业打假制造舆情,低价收购优质资产。
为此,有关职能部门已“亮剑”,具体为:
一是明确规制与执法标准:通过严格审查投诉举报、细化处罚标准、利用大数据分析锁定恶意索赔行为,精准打击职业打假人的不正当牟利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公共资源浪费。
二是优化监管与执法机制: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简化低风险食品经营许可要求,建立案件指导制度,提升执法效率,营造便民利企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鼓励合法监督与社会共治:完善“吹哨人”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激励公众依法参与市场监管,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高额奖励,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破局之道:构建“科学监督+品牌保护”的双重防线
1.法律精准化:切断“假打”利益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明确法律规制方向,切断职业打假人的利益链。一是严格审查投诉举报,精准识别恶意索赔行为,避免公共资源滥用;二是细化处罚标准,出台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清单,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杜绝“小过重罚”;三是利用大数据分析锁定职业打假人行为模式,探索跨地域协作机制,实现精准打击;四是明确夹带、调包、造假等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从法律层面精准打击恶意索赔,维护市场秩序。
2.企业反制:从被动防御到主动出击
为应对部分职业打假人的恶意索赔,企业在主管职能部门的引导下,逐步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出击。一方面,企业通过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产品标签等细节,减少因技术性瑕疵引发的投诉。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对职业打假行为的识别能力,避免因不当处理导致问题发生。另一方面,要利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恶意索赔行为,企业应主动收集证据,配合职能部门调查,必要时应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打假人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应通过行业协会等平台,共享职业打假人的信息,形成机制,共同应对恶意索赔行为。同时,数字化赋能企业,如建立客户投诉管理系统,精准识别重复投诉和恶意索赔行为,并通过数据分析优化产品和服务流程。
3.舆论引导:用透明重建信任
在规范职业打假行为的同时,职能部门应积极通过舆论引导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一方面,利用多种渠道公开食品监管信息,包括抽检结果、处罚案例和执法动态,增强透明度,让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同时,借助新媒体平台和传统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回应民众关切,减少误解。另一方面,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的宣传解读,通过公益广告、短视频、直播等形式,帮助民众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避免因标签瑕疵等技术性问题引发不必要的恐慌。同时,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职业打假行为的本质,避免被误导。
在理性与包容中守护“中国食品制造”
食品安全监督的本质是“治病救人”,而非“杀人诛心”。从良品铺子的舆论风暴到外资资本的隐秘收割,中国食品产业机遇和挑战共存,破局的关键,有以下三点:
一是宣教科普:需要理解“危害”与“风险”的区别。职能部门牵头与主流媒体合作,开展食品安全宣教科普活动,邀请专家解读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增强民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储备,提升消费者明辨基本食品安全能力,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媒体底线:借鉴纪录片BBC《食品侦探》节目,以实验对比替代煽动标题(如“0.1%木薯残留=一粒盐的毒性”)。
三企业担当:海底捞建立了“嗨食安”食品安全管理模式,覆盖从供应链到门店运营的全链条。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动态风险管理机制,海底捞实现了食品安全的精细化和数字化管控。公司推行“亮后厨”“可视化库房”等透明化管理措施,并通过员工培训和激励机制,提升全员食品安全意识。
当法律精准狙击恶意索赔、技术赋能透明生产、公众理性看待风险时,食品安全治理将不再是民族品牌的“绞索”,而是产业升级的“催化剂”。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的食品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等要求,将食品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同时保证食品质量,只有如此,“中国食品制造”才能在全球食品市场赢得敬畏,阔步向前。
注:本文是2024年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社会教育(社科普及)重点资助项目:《社科普及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案例研究》(24SJA-09)、2024年度苏州市社科普及惠民扶持项目(苏社科字〔2024〕14号,编号100)、2024年苏州市社会教育课题(SZS-L-2024006)和苏州城市学院校级重点课程《江南苏味美食营养与非遗技艺》和专业课程《营养与食品卫生学》阶段成果之一;苏州市姑苏区沧浪街道人大工委 “人大代表”‘食品安全’主题周周行活动成果之一。
作者介绍
张宇,苏州城市学院康养产业学院负责人、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建设负责人,副教授、高级工程师。苏州市多模态数据融合与智慧康养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文正智库研究员、太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省食文化研究会课题研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苏州市健康管理学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