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石砸车到底归哪儿管?

作者: 卢金增 韦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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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FP)

前不久,李智强在高速上遇到一起事故,交通警察现场对事故进行了认定,责任认定清楚明了,双方也没有异议。可是当他进行理赔诉讼时,却被两地法院来回拒绝,这事让他很是郁闷。到底问题出在哪儿呢?

“飞石”砸车,责任明晰但赔偿难

2024年1月的一天,高速路上车辆疾驰。某民营企业职工李智强驾车行驶在从山东省济宁市前往菏泽市的高速公路上,当车开到一辆货车后方时,突然一声清脆的“啪”的声音,把他吓了一跳,紧接着是玻璃裂纹扩散的“滋滋”声。李智强定睛一看,原来是从前方货车上散落的“飞石”砸中了他车子的前挡风玻璃。

李智强反应还比较迅速,第一时间摇下车窗,焦急地向前车鸣笛,急切地示意其停车,前车司机也意识到出了问题。很快,两车小心翼翼地停靠在路边的应急车道上。李智强和前方货车驾驶员张峰槿都迅速下车,仔细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只见李智强车的前挡风玻璃布满了密密麻麻的裂纹,像一张破碎的蜘蛛网。

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数额展开了协商,但是因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有效解决此事,张峰槿分别联系了高速交警和菏泽市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处理。

不久,交警赶到现场,经过一番仔细勘查和询问,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张峰槿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李智强则无责任。双方在认定书上签字,表示认可。保险公司随后也对该事故进行了登记备案,问题似乎很快就可以解决了。

几天后,李智强将车辆维修单据交给张峰槿,按照流程规定,由他报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谁能想到,保险公司却认为李智强的车辆维修费用过高,对赔付金额拒不认可,建议他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2024年2月,李智强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济宁市嘉祥县法院,并提交了相关起诉材料。李智强本以为法院会尽快立案,然而等到的法院回复却是:因事故发生地不定,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向被告住所地菏泽市某县法院起诉。

李智强对此很不理解,但也只能转向菏泽市某县法院咨询。可该县法院工作人员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地是嘉祥县为由,建议他向事故发生地嘉祥县法院起诉。这一来一回,接连去了两地法院,均没能成功立案,这让李智强感到非常困惑和苦恼。

在李智强看来,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清晰明了,双方也没什么异议,提交完所需资料,不是应该很快就可以理赔了吗?可是这么一个小纠纷怎么就变成了一个无处管辖的大难题呢?

因为张峰槿的住所地和保险公司驻地均为菏泽市,为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李智强更倾向于在嘉祥县异地审理此案。于是,2024年10月,李智强向嘉祥县检察院申请了审判活动违法监督。

如何确定事故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包含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原告在起诉时享有法定选择权,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可被随意剥夺。嘉祥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刘亚军重点围绕案件焦点——管辖权问题,展开调查核实。

经初步审查书面材料,刘亚军发现,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地为某高速公路济宁市嘉祥县段303公里处,而承保货车保险的保险公司系统内报案信息记载的车辆出险地为菏泽市某县。二者对事故发生地的记录为何相差这么大?

刘亚军和同事带着疑问,分别前往高速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在交警大队,办案人员通过查询交警事故处理系统,调取到出警人员现场拍摄的两车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时的车体轮廓及车牌信息等照片4张。

然而,这些照片却无法准确判断出两车停靠的具体位置;查询出警时同步上传的GPS定位信息发现,当时因定位系统偏移,相关信息所显示的事故发生地位于济宁市嘉祥县某村,该地到某高速公路的最近距离约1公里。这些看似矛盾的信息,让事故发生位置问题更加令人迷惑。那么,这个具体位置到底该如何确定呢?

办案人员又找到当时的出警人员询问详情。出警人员详细陈述了出警经过,并出具了书面补充说明,称事故发生地位于某高速公路菏泽方向303公里处的一块指示牌附近,大概位置在某村的正南方,地图显示该处属于济宁市嘉祥县。该地址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情况一致。这一情况让调查又有了新的方向。

刘亚军和同事再次前往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事故发生后,因公司驻地距事故发生地较远,工作人员未前往事故现场勘查,公司系统内报案信息中记载的出险地是由货车驾驶员张峰槿自行提供的。

因保险公司系统记载的出险记录系事故当事人一方的张峰槿自行陈述,保险公司并未派员进行现场勘查,证据形式仅为传来证据,且保险公司与张峰槿均为被告,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书面补充说明系特定行政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出具的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将其作为确定管辖权的证据具有更优效力。据此,刘亚军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地为嘉祥县的可能性比较大。

从地图上看,事故可能发生路段,正好横穿两市三县区,区域接连交错,稍有偏移便会导致管辖地变更。为精确认定事故发生地,刘亚军决定亲自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事故赔偿款到账

刘亚军和同事首先来到了某高速公路菏泽方向303公里处指示牌下方的高架桥墩处。他们走访周边村的村干部、村民,经过询问,查明该位置所属高速公路系占用济宁市嘉祥县某村集体土地建设而成,GPS定位偏移地即为该村。

随即,检察官们又驾车来到某高速公路菏泽方向303公里处指示牌附近的应急车道开展实地调查。事故发生在2024年2月,距调查时间已过去8个多月,原现场痕迹早已难以寻觅。

由指示牌处向西行驶约6公里,刘亚军发现了标有“济宁界”的标识牌,检察官分析认为,只要能确定事故发生地位于该标识牌以东,便能认定事故发生在嘉祥而非菏泽域内。

刘亚军遂再次向李智强询问事故发生时的一些细节。据李智强回忆,双方发生事故后,其鸣笛示意前方货车停车,不到1分钟就完成了示意截停等操作,当时车辆时速约为每小时120公里。涉案两车停驶于应急车道后没多久当事人即报警,因此,车辆停驶处应为事故第二现场。

当时,车辆系自东向西行驶,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即使按照每小时120公里的最高速度推算,事故第一现场也应该是在双方停靠地向东约2公里处,由此可以排除事故发生在菏泽辖区的可能。

为验证推算的准确性,办案检察官驱车从案涉高速公路303公里指示牌处,反向进行了道路模拟测试,以每小时120公里的时速,自菏泽向济宁方向行驶1分钟后,车辆GPS定位结果印证事故第一现场的确应位于嘉祥县。因此,嘉祥县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应依法受理李智强的起诉。

2024年10月10日,嘉祥县检察院向嘉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敦促法院严格规范立案登记审查程序,尽快对该案立案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同日,嘉祥县法院受理该案。

2024年12月4日,嘉祥县法院经简易程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李智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久,保险公司将赔偿款8000余元全部交付李智强。这起颇为波折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刘亚军表示,司法实践中,因高速公路往往横跨多个地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遇交警出警执法不规范,加之案涉双方缺乏固定证据的意识,有时会出现难以认定事故发生地的情况,进而引发维权难问题。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经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得知,本案所涉问题并不唯一,遂就该类型案件中如何进一步做好当事人诉讼引导工作及释法说理工作向承办法官进行了口头建议,相关建议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可。法官梳理出存在类似情形的一起案件后,及时进行了立案审理。这不仅解决了李智强的问题,更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范例。

2025年4月,嘉祥县检察院联合法院召开法检会商会议,就该类型案件中如何进一步做好当事人诉讼引导工作及释法说理工作提出建议,相关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2025年3月3日,雪尚未化尽,嘉祥县检察院的检察官来到当事人李智强的家中进行回访。

“多亏检察机关的依法办案,我父亲的案子才能成功立案,彻底解决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李智强的儿子满是感激,真挚地向检察官刘亚军表达谢意。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飞石砸车到底归哪儿管?1
插画:赵立荣

检察官说法

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 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指出,“民事检察工作要坚持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提升监督办案质效”。对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关键是找准统领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解决实质性问题。

自2015年5月1日施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应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好当事人的诉权。本案的出现,系法院工作人员混淆了管辖权异议与立案登记要件的概念,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利。

对于此类问题,检察机关不仅要注重对法院立案程序合法性重点审查,更应注意对关乎管辖权的全案证据材料深入调查。要找准监督切入点,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审慎的态度,在证据间存在矛盾或瑕疵时,不宜径行认定行政机关所出具的证据材料的绝对真实性,要在充分查清有关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全面科学分析、演绎推理得出高度盖然的结论,敦促法院及时纠正违法情形,保障当事人依法自由行使起诉权,有效解决维权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人民群众信任的回应,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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