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宝寻踪》陶俑与汉文帝刑法改革

作者: 闫强乐 杨秉翰

近期,央视热剧《护宝寻踪》以被截获的黑陶俑入手,揭开一起跨越20余年的跨国文物追索案,还原了陕西江村大墓千年疑冢艰难坎坷的考证过程,吸引海量观众目光。剧中故事复现了2002年陕西省西安市西汉霸陵窦皇后墓被盗案:2001年3月到12月霸陵窦皇后墓失窃,6件出土于此的陶俑于2002年3月20日上午10时在纽约苏富比“东方艺术品拍卖会”拍卖,在我国外交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的协作下最终追回海外流失文物,2003年6月18日这批陶俑登上了回国的航班。电视剧《护宝寻踪》的热播反响热烈,推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与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剧中的流失陶俑霸陵出土的刑徒俑属于同类物,都埋藏于霸陵,都是汉代随葬制度的重要例证。2021年国家文物局公布江村大墓入选2021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确定江村大墓是汉文帝霸陵的实际所在地,位于窦皇后墓西南约800米处,为西汉帝陵研究填补了关键空白。出土的刑徒俑群呈现佩戴铁箍、剃掉头发等受刑特征,霸陵刑徒俑的发现是西汉帝陵考古工作中首次发现刑徒俑,意义重大,为汉文帝刑法改革提供了有力印证。

江村大墓刑徒俑的发现是汉文帝刑法改革的实物印证

霸陵是汉文帝刘恒之墓,修建于文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79年)至文帝后元七年(公元前157年),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江村东。江村大墓的深入发掘使得大量文物出土,其中值得注意的是K27、K32外藏坑出土的刑徒俑。这些刑徒俑主要分为髡刑俑、钳刑俑、宫刑俑,人俑主体部分用泥土烧制而成,随后着色,安装可活动的木制肢体,最终在外层穿套丝麻制成的外衣。其中髡刑俑的典型特征为陶俑的头部没有发髻。“髡”的意思为剃发,在汉代看重冠礼、发髻的社会背景之下,将犯人的头发剃去具有精神处罚的效果;钳刑俑的突出特点是在人俑的颈部或脚踝处佩戴铁钳、铁钛等刑具;宫刑俑的显著表征则为人俑曾经受到“宫刑”,缺失正常的性器官。从外观形态方面这些刑徒俑可以分为着衣式裸体陶俑、半塑衣式陶俑。这些陶俑外观小巧,高度仅约60厘米,但其精细程度展现出汉初高度发达的手工业能力。这些人俑的整体造型谨遵人体比例,躯干四肢匀称舒展,细节刻画精微入骨。人俑的神态逼真,栩栩如生,工匠用写实的制造手法塑造人俑的人物神态,或昂首远眺,或垂眸沉思,眉宇间流转着生动的情绪张力,每个陶俑都彰显出独特的性格特征,这样的人俑体现出汉代高度的烧制工艺。陶俑随汉文帝下葬霸陵也是西汉陵夷制度与“礼法”的真实写照。江村大墓髡刑俑、钳刑俑、宫刑俑的发现体现汉初的刑罚制度发生了从肉刑转向精神刑、减少肉刑的适用范围、推动劳役刑有期化的三重巨大转向,是汉初刑法改革的实物印证。

江村大墓刑徒俑与中国古代的恤刑观

江村大墓刑徒俑作为汉初刑法改革及背后的恤刑观的重要的实物依据,这些刑徒俑再现了当时刑徒的生活状态,反映了汉代刑罚制度的演变过程,深刻体现出统治者“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与“矜老恤幼”的司法伦理。我们往往认为刑法改革的动因在于淳于意案与缇萦上书。刑法改革的动因广泛,中国古代渊源深久的恤刑观是重要因素。

汉初刑法改革背后的恤刑观承继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最终在汉初黄老无为思想的指导下形成“恤刑”的立法指导思想。受秦末汉初战乱的影响,汉初经济百废待兴,统治者在治国理政方面推崇黄老思想以此提振经济,立法思想随之而变,从而在立法思想上坚持恤刑观念。从表面上来看,江村大墓刑徒俑的发现体现了对刑徒社会阶层地位的认可。西汉陵夷制度纷繁复杂,礼数细致,这些刑徒俑被纳入规矩严格的陵夷体系可以剖析出刑徒作为社会重要劳动力的历史信息。把刑徒作为劳动力的重要来源与“恤刑”的人文观念形成合力,推动刑法改革的颁布和落实。从根本上看,恤刑观脱胎于汉初统治者对严刑峻法、重刑主义的负面认识。在“法令烦憯,刑罚暴酷”的法律体系下,犯罪人获刑后难以再次回归社会劳动,在丧失民心的同时难以促进经济生产力的恢复。从江村大墓刑徒俑的发现可以看出文帝“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的反思,体现出汉代的司法理念由报应主义向预防主义的重大转变,最终落实到社会防卫义的刑罚目的。

汉初刑法改革与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

汉文帝的刑法改革以淳于意案作为开端,以肉刑的废除、劳役刑的有期化作为内容,直接体现出中国古代“明德慎罚”“宽省刑罚”的立法思想对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意义。汉初刑法改革是古老的中华法系走向文明的开端。第一,汉初刑法改革体现刑事政策对人权的保护。与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代表的奴隶制五刑强调通过剥夺犯人的生命、身体器官不同,新刑制下犯人受刑后可以避免不可恢复的身体伤害,不会造成劳动能力的永久丧失,在司法外观上较好地处理了惩罚犯人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抵牾,是对人在社会中主体地位的尊重。汉初刑法改革引发了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由重刑主义走向刑罚儒家化的连锁反应——汉武帝时期引礼入法,开创法律儒家化的局面,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原则和秋冬行刑原则归入国家法律;魏晋时期,中国的刑罚体系进一步儒家化,将“重罪十条”制度、“八议”制度纳入国家律令体系;隋唐时期正式确立以死、流、徒、杖、笞为主要内容的封建五刑,最终趋于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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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FP)

第二,汉初刑法改革体现了以仁民爱物的人文主义精神。汉初刑法改革提倡以恤刑观、宽仁观作为立法、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去除了法家“以刑止刑”的思想惯性,为后期春秋决狱的实行与法律儒家化提供过渡与铺垫,开创了中华法系注重仁义之先河,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质。后世《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表述滥觞于此。汉初刑法改革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世俗化,淡化了商周时期法律神权色彩的遗风,与同时期或阶段的古罗马法律、印度摩奴法典、希伯来摩西五经相比,更早地打破了神权的桎梏,更早体现出对人的重视,最终通过“重视人的地位—立法走向文明—司法保护生命”的范式构建推动中华法系在伦理内核、立法模式、司法实践三个维度走向文明。

江村大墓刑徒俑背后体现的恤刑观跨越千年历史长河,与当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深刻的精神契合。今天我国的刑事政策倡导当轻则轻、当重则重、宽严相济,即轻微犯罪适用轻刑,重性犯罪若犯罪主体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可以予以宽宥,最终适用轻刑。这样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视对犯罪人的感化,重视犯罪人改过自新,最终重新回到社会,造福社会,服务人民。刑徒俑反映的汉初刑法改革与今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立法精神上存在共通之处,共同致力于推动刑法达到“禁暴而率善人也”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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