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榆阳:做实“行刑反向衔接”,确保不诉后“罚当其错”
作者: 韩晨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不起诉+检察意见”模式,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反向衔接。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陕西某公司经营者,2021年11月,杨某某购入一车柴油,在明知该柴油不符合国际车用柴油标准、价格显著低于市场正常水平,且无合格证、检验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将其销售给某运输工程公司,实际获利2.1万余元。
案发后,杨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经榆阳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该院决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检察机关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最终,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35万余元的处罚决定,且罚款已全部缴纳完毕。
此案不仅对违法行为人起到了教育作用,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有力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既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又切实达成“罚当其错”的行政目的,取得了显著的办案效果。在未来工作中,榆阳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将不断优化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以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作为重要履职方向,坚决杜绝“不刑不罚”现象,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