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庸医会是什么下场【故事正义】
作者: 赵进华小说《西游记》第六十八回“朱紫国唐僧论前世 孙行者施为三折肱”中,唐僧师徒四人途经朱紫国,适逢国王张榜求医,孙悟空毛遂自荐,揭皇榜欲为国王治病,却引来唐僧的埋怨,悟空回道:“就是医死了他,也只得问个庸医杀人的罪名,也不该死。”这一句活灵活现地刻画出行者不拘细谨、大大咧咧的浑不吝形象,同时似乎也能够说明这泼猴并非莽撞无脑之人,饶是他艺高人胆大,也要搬出律条为自己的行为辩解。按照他的说法,庸医杀人,罪不至死。
那么,孙悟空的这一说法是确有其据,还是信口开河?
世无良医
《道咸宦海见闻录》为清道光、咸丰朝官员张集馨自撰年谱,其记录详实,观察敏锐,近来颇为学者所重。该书中记载了张集馨几位亲人先后为“庸医”所误的事情,在作者虽属无心之笔,在今日治医药史者不可不注意。
当张集馨年少时,母亲吴氏因积劳成疾,又夏患暑热,为庸医洪九误投温剂,“遂鼻衄不止,两目失明,延至十月去世”。后若干年,张父因天气炎亢,畏热贪凉,至秋得三日疟。里人吴仕榛自诩良医,张父误信之,“乃投苍术数钱、青蒿七钱,连服三剂,真阴大损,昼夜不眠,食少行瘦,渐不能支”。道光十六年(1836年),当张集馨即将外放之际,夫人黄氏因小有感冒,服同乡李姓散药,不但不见好,反倒日渐加重,“势甚危殆”。同时,夫人的足疾也犯了,疼痛欲死。后来服了吴香舲开的温补剂,病势方才稍定。后三年,夫人竟卒,时集馨四十岁。丧亲之痛接二连三,对张集馨的刺激无疑是巨大的,竟致发出了“庸医大属可诛”的控诉。①
张氏的遭遇可视作中国古代医学不发达、庸医所在多有的鲜明例证。客观地讲,中国古代非无良医,然而良医太少、庸医太多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如扁鹊、张仲景、华佗、孙思邈、李时珍那样的良医、神医只能是凤毛麟角,生活中难得一遇。是以,药王孙思邈就说:“烝民枉死者半,可谓世无良医。”又说:“国无良医,医无审术,奸佐其间,过谬常有。”(《备急千金要方》)宋仁宗赵祯也曾对辅臣言:“世无良医,故夭横者众,甚可悼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五)与良医难求适成对照的是庸医的所在多有,古人甚至有“医之杀人者相望”(吕祖谦语)的说法。曾国藩也告诫体弱多病的儿子慎服乡医方药,并坦陈:“凡目所见者,皆庸医也。余深恐其害人,故近三年来,决计不服医生所开之方药,亦不令尔服乡医所开之方药。”(《曾国藩家书》咸丰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古代为何多庸医?要而言之,这一局面的形成自然与当时医学水平的不发达和医疗技术的落后有着莫大关系。同时,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做具体的分析。以常理论之,所谓“庸医”应该分为两类,一类为借行医骗取钱财者,另一类为学艺不精者,而当以后者居多。须知,我国传统医学(中医)是一门高深复杂的学问,非有一定之天分和长期之训练,不能得其要领。是以,古人云:“非天资敏慧,读破万卷书者,不足以为医。”②又云:“医不通神,不足以为医。”(《全元文》卷一三九八)其间之艰难之处,一在诊断之难,一在用药之难。前者全靠望闻问切及经验之判断,无任何设备之辅助。后者必须于诸般药物之药性及生克之理了然于胸,在此基础上对症施药,方能收水火相济之功。“医者之用药,惟其切中所受病之处”[(宋)林之奇:《尚书全解》卷一六],其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反之,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庸医害人,要么是以寒益寒,以热益热,促人之死;要么是开出不寒不热不补不泄之方,苟且依违,迁延致变。
客观地讲,古往今来的医疗活动均具有一定的试错性质,只不过这一特点在古代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一半凭技术、一半凭运气的时代,固然不乏误打误撞成为名医的个案,不过实践中恐怕还是失败的情形居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规避医疗风险不能不为医者所虑。北宋末年,王况(一作王贶)在京师为富贾治怪病,便预先对主人家说:“尔家当勒状与我,万一不能活,则勿尤我,当为若针之,可立效。”[(宋)王明清《挥尘录·余话》卷二]可见,医患双方通过签订医疗合同,以免责条款的方式来消减医者可能面对的医疗风险。
惟中医运用之难,所以似乎一直缺乏稳定和可预期的疗效,且致害风险较高,于是稍有知识的中国古人对中医的态度大多比较谨慎,当时有俗谚云:“医非三世,不服其药。”清代医家徐大椿甚至说:“古谚有‘不服药为中医’之说,自宋以前已有之。盖因医道失传,治人多误,病者又不能辨医之高下,故不服药。虽不能愈病,亦不致为药所杀。”(《医学源流论》下卷)又,古来相传有尝药之礼,其礼云:“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礼记·曲礼下》)为何要臣子先尝药?不是试探汤药的火候和温度,而是因为对医生所开之药不托底,只能通过以身试药来降低君父的风险。
唐明两代针对庸医的律法
我们知道,唐僧取经的故事背景是唐代,那么,就让我们回到唐代,看看当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唐律》中至少有两处条款与庸医行医和医疗事故有关。《唐律·诈伪》有“医违方诈疗病”条:“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违方”指违背本方。此条主要是对借医行骗行为的处罚性规定。《唐律·杂律》还有“医合药不如方”条:“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所谓“不如本方”是指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包括题疏药名或针刺),不符合古今药方和本草。“不如本方”的原因则不外乎两种:过失和故意。结合这两个条款,我们可以概括出唐代法律对庸医行医的基本立场和处置措施:医生如果是乱开药方,借治病骗取钱财,以盗罪论处(违法所得巨大的,顶格的刑罚是加役流)。医生如果是学艺不精或疏忽大意,为人合药出现失误,导致患者死亡,要处以徒二年半的刑罚。如果合药不如本方是出于故意,那么性质就不同了,以故意杀伤人的罪名论处(严重的要被判死刑)。即便是没有伤人,也要处以杖六十。可见,排除故意开错药方的极端个案,在一般情况下,医生诊疗失误致病人死亡,并不需要“偿命”,即便有骗钱的动机也罪不至死。就此而言,孙悟空的说法并非胡扯,而是有实证法的依据的。
当然,众所周知,《西游记》是明代的作品,小说中的诸般情节安排与其说是反映了唐代的史实,不如说是明代社会制度和世俗生活的折射,所以,考察明代的相关法律制度可能才是研究“文学中的法律”的正确之义。在制裁庸医这个问题上,明代的律法继承了唐代律法的精神并有所发展。具体来看,《明律·刑律二》中有“庸医杀伤人”条之设置,其条如下:“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细细体会,《明律》的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将《唐律》中“医违方诈疗病”条和“医合药不如方”条合二为一,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医生疗病失误,如果不是出于故意,那么,只有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况下,方才承担责任,而且,也仅是按照过失杀人的情形处理,同时吊销其行医资格。那么,过失杀人如何处置呢?依律文后的纂注“依律收赎,给付死者之家”,主要体现为金钱赔偿。这样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业务生疏、粗枝大叶之医者的惩戒,另一方面也是对苦主之家的经济抚慰。
由此可知,非故意情形下的庸医害人无论在唐代还是明代的确都够不上死罪,这也是孙悟空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从中,我们分明可以感受到中国古代法律对庸医和医疗事故的宽容态度,但在深层次意义上折射出中国古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认知。顾炎武说:“古之上医,不能无失。”(《日知录》卷五)曾国藩也说过:“药能活人,亦能害人。良医则活人者十之七,害人者十之三;庸医则害人者十之七,活人者十之三。”(《曾国藩家书》咸丰十年(186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换言之,医生不是神仙,做不到万无一失,特别是考虑到古代医学的落后和医者医术的局限,就必须要理解和接受医疗事故的“必然性”。因此,社会舆论也好,政法制度也好,对于医者不能过于苛责,这样才能为医者提供一个相对有利的执业环境,进而保障全体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
御医的法律风险
基于医疗事故的“必然性”,“庸医(过失)杀人,罪不至死”成为中国古代一项悠久的律法传统,暨至晚清,吴趼人尚借小说人物之口道出:“你就认个‘庸医杀人’,也不过是个‘杖罪’,好像还有‘罚锾赎罪’的例,花几两银子就是了,不要紧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百五回)不过,这说的是一般情况,如果医治对象为天潢贵胄,则律法上的规定远为苛刻。一方面,无论是《唐律》还是《明律》,均把“合和御药有误”列入“大不敬”,属于“十恶”重罪之一,体现出帝制时代律法制度的核心关切。另一方面,《唐律》和《明律》在刑责上的规定出入很大,《唐律·职制》规定:“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明律》对此的规定则是“医人杖一百”。量刑如此悬殊,一个合理的解释应该就是,唐代以降的统治者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唐律》中此项规定过于苛酷,以至于抑制了医者为皇家服务的积极性,是以有意识地做出制度上的调整。
当然,更值得注意的事实是,无论在《唐律》还是《明律》中,“合和御药有误”均属于行为犯,即不要求伤亡结果的发生。进而言之,如果造成了帝王或特殊医治对象的伤亡后果,则医者恐怕只有引颈待戮的份儿了。至少,在唐代,依据“举轻明重”原则,等待医者的刑罚不会轻于绞刑。有意思的是,针对这种情况,《唐律》和《明律》中均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定,这一立法“空白”颇耐人寻味。那么,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置?明代中期的两个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这个问题的答案。
弘治十八年(1505年)四月,明孝宗在祷雨斋戒时偶感风寒,主管太医院的太监张瑜和太医院院判刘文泰没有遵循既定的诊治程序,并且存在严重的用药不当。孝宗崩后,御史言官交章弹劾用药失误的医官,“以为庸医杀人、律科过失特为常人设耳,若上误人主,失宗庙生灵之望,是为天下大害,罪在不赦”。(《明史文苑传笺证》卷二)臣僚们的逻辑是,庸医杀人罪不至死,那是针对凡人,若受害的是圣天子,岂能与凡人同等对待?参与会审的大理卿杨守随甚至对参与会审的诸臣说:“君父之事,误与故同,例以《春秋》许世子之律,不宜轻宥。”(《池北偶谈》卷九)很显然,这是汉魏以来《春秋》决狱的遗风,可是却有“违法”的嫌疑。《明律》中并没有明确区分“合和御药不如本方”的故意和过失,可是《唐律》中是有的。《唐律》在“大不敬”条下有疏议,指出包括“合和御药有误”在内的几类行为“皆为因误得罪……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这样说来,如果一定要将医官的失误与故意等同视之,未免有失公允,也不合于律典的精神。
退一步来讲,即便如此处置,恐怕仍然不能平息臣子们天崩地坼般的悲恸心情。明世宗朱厚熜为求长生,长期服用方士王金等人炼就的“仙丹”,导致慢性中毒。世宗驾崩后,新皇帝将王金等人统统下狱。法司承办官员初拟以庸医故用药杀人罪定斩,刑部尚书黄光昇则别有主张:“此方士,非医也。古者方士诬称采药求仙,欺罔无实,尚皆伏诛。金等妄进药物,致损圣躬,岂采药求仙诬罔者比?”(《国榷》卷六五)“弑君无律,弑父有条,宜比子弑父律,坐以极刑。”最后,皇帝下旨:“监候处决。”(《明通鉴》卷六三)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样本意义,司法官员是在承认“法无正条”的情况下通过比附的方法来实现对被告的重判,其致思路径倒是的确符合中华古典司法的正轨。
以上两案,被施以重刑的被告未免心有不甘,可是历史上还有比他们更惨的。唐咸通十年(869年),唐懿宗长女同昌公主薨,懿宗痛悼不已,怒火无处发泄,遂杀医官韩宗绍、康仲殷等二十余人,收其亲族三百余人系狱。依据史书记载,这桩医案很可能是一桩冤案,然而在帝制时代,伴君如伴虎,既然选择了当御医,就要做好最坏的心理准备。
当然,实践中也并非没有轻判的例子。南宋淳熙十四年(1187年),太上皇赵构在吃了一碗馄饨之后觉得胸闷咳嗽,太医王泾以蠲毒丸进,“既投而不支,遂以大渐”。(《桯史》卷九)宋孝宗震怒之下,便要处死王泾,后在太后吴氏苦谏之下,王泾得以免去死刑,减为黥流,杖脊朝天门。元世祖时,伯撒王妃得了眼病,医者为王妃施以针灸,结果竟导致王妃失明。世祖大怒,扬言要杀掉医者,御医许国祯进言道:“罪固当死,然原其情乃恐怖失次所致。即诛之,后谁敢复进?”世祖方才作罢。(《元史》卷一六八)总而言之,“合和御药有误”因为触及最高统治者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实际的损害后果,如何处罚将直接取决于帝王的意志,而由于人主意志的无常,御医所要面对的法律风险具有很大的不可控性。
回到孙悟空朱紫国治病这一案,患者乃一国之君,虽不比大唐天子,也是千金之躯,怎容江湖庸医乱施岐黄?设若因此而不治,以朱紫国之律法,恐怕唐僧师徒也是难逃严刑。如此讲来,悟空的卸责之辞又不尽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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