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三治”融合治理效果调查与研究

作者: 张梦菲 王哲仪 孙兰 曾粤

摘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相互融合,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乡村治理,实现乡村善治。当前乡村“三治”融合治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文章通过村庄实地入户访谈和村委会志愿服务工作观察两种方式分析这些共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提升乡村“三治”融合治理的整体效果,达到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的效果,促进乡村振兴。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

文章编号:1674-7437(2024)05-0112-04 中国图书分类号:D422.6 文章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因此,健全乡村“三治”融合的治理体系对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文化背景不同,乡村“三治”融合的治理效果也不同,但是各地区乡村在治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需要以理论结合实际的方式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法,以提升乡村“三治”融合的治理效果,促进乡村振兴。

1 研究方法

文章主要采取访谈法、观察法和文献研究等方法,研究对象为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体系。

1.1访谈法

访谈对象主要为村民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文章选取了3个村庄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从中各抽取7—8名村民进行访谈,询问他们对乡村“三治”融合的了解情况,对村庄内目前的管理工作是否满意以及村庄目前有哪些有待完善的地方等问题。再从各村庄抽取2—3名负责村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村庄的管理制度、监督体系和“三治”融合的举措等。

1.2观察法

参与本次调研的人员通过从事村民委员会志愿服务工作的方式,参与到村务管理工作中,深入观察和了解村庄的治理情况、“三治”融合的治理效果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

1.3文献研究法

小组成员在网络检索、阅读乡村“三治”融合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研的情况,运用相关理论对乡村“三治”融合的实践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治理方案进行分析研究。

2 乡村“三治”融合治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1乡村“三治”融合治理现状

在调研过程中,团队成员对村民进行走访调查,询问村民对“三治”融合治理的参与度和实践情况,通过受访村民的回答,可以大致了解乡村“三治”融合治理的概况与现状。

对于乡村自治的主要形式——村民大会的召开、参与和监督,受访者的态度如下。

村民A(2023年1月):基本上村里开会的事情大家都会相互告知,咱们不懂,听干部安排就行。

村民B(2023年1月):村里开会这些事情是会听说,讲了什么事情乡里乡亲一说就知道了。

村民C(2023年1月):咱们都是老百姓,跟村里的干部也都是多少年的乡里了,大家相互都非常熟悉,有什么事情听通知就知道了。

村民D(2023年1月):村里开会做什么决定都会在公示栏公示的,但基本上没什么人会特意去看,各家有各家的事要忙。

村民E(2023年1月):我们都是村里住了几十年的老人了,大部分青壮年都出去打工了,村里开大会这事我们听说后基本就是在一起说道说道,要真参与进去,那可真是力不从心了。

可见,村民大会作为乡村中普遍的自治形式,并不能完全发挥出自身作用,且流于形式。在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时,村民们往往抱着“走过场”的心态参与,对村里作出的相关决策也缺乏监督和反馈。

对于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村民矛盾纠纷的解决,受访者的态度如下。

村民F(2023年1月):唉呀,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遇上点啥事儿又要找人家帮忙。逢年过节的还要串串门,咱要是把事情弄僵了,到时候走亲戚该咋办,还是这样忍忍吧。

村民G(2023年1月):我们平常遇到事了就找老张(村里一位有话语权的老人),他办事儿靠谱。只要他发话,大家都觉得他能说到点上,说到大家心坎上,按照他说的办大家也都心服口服。

村民H(2023年1月):村里那条大家建议新修的石子路,想着修成城里那种可以按摩的鹅卵石小道,结果修成什么样了,村里全是些老头老太太,走一步绊一下,也没人管,就这样摆在那,还偏偏去地里必须经过那,真是好心办坏事儿。

村委会成员B(2023年1月):这村里有不少老人,他们有时候会习惯性地占个小便宜,违反规定,但他们的错误行为是时代背景导致的,他们一辈子就这样了,你能过分地说他们,惩罚他们啊,这不合情理啊,只能对他们口头上进行教育。

可见,在乡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村民们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不高,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情况并不多。

对于乡村德治中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村民的生活环境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等问题,受访者的态度如下。

村民I(2023年1月):感觉在我们村里前十年或者前二十年的时候,大家之间的联系还是比较紧密的,后来好多人都出去务工了,要不就是孩子有出息带着一家人直接在城里安家了,大家的来往联系就越来越少,远远不如以前了。

村委会成员C(2023年1月):村子里都是乡里乡亲的,相互之间都互帮互助,但是破口大骂、打架斗殴、乱扔垃圾、大办红白事的事都有。不过前几年我们村委会就完善了村规民约,像《村民道德评议会章程》《红白理事会章程》等,并对村民进行了宣传教育,革除了一些落后习俗。

村民J(2023年1月):确实是听说过我们村里谁在外面成就了一番事业,你去问村里别的人,问谁都能给你说出一两个这样的人,说起来都觉得人家挣大钱了很厉害,但是不知道他们现在啥情况,也不知道人家跟村子里有啥联系没有。

由此可见,乡村的环境有所改善,村民的文明程度有所提高,但是村民们之间的联系交往却越来越少,乡村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进一步发展缺乏新的活力。

2.2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中的问题分析

2.2.1自治缺活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乡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采取投票选举等一系列措施推动自治的发展,增强了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感。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实力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自治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具体表现为,村民不愿意参加选举、协商和监督。这主要是因为村民们缺乏主人翁意识,对当地文化的认同度不高。遇到问题时,村民没有共同协商解决方法,而是放任问题存在,没有积极参与乡村自治的意识。而没有村民的积极参与,自治就难以实现。

乡贤是乡村自治的主体之一。乡贤是在乡村中具有一定威望,被乡人推崇敬重的人。调研发现,大部分乡村建设项目都会咨询村民的意见,但是村民往往依赖乡贤,最后集体意见变成了个体观点。因此,乡贤的综合素质极为重要。但是从目前来看,乡贤更擅长解决邻里纠纷,对于一些建设性的专业问题往往无法给出好的建议,甚至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

2.2.2法治缺保障

在乡村“三治”融合治理中,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保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调研发现,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村民对法律问题的回避。在乡村地区,不论是村民之间发生矛盾,还是村民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他们都不会主动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首先,血缘关系使得村民之间在情感上相互包容。同一村庄的村民之间往往都有一定的血缘关系,通常两家人的矛盾,会牵扯到一群人,为了不影响着这一群人的关系,当事人只能选择忍让。但如果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小矛盾就会逐渐被激化为大矛盾,这样反而不利于维持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受民间传统文化的影响,村民们多持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人们遇到矛盾时要么不解决,要么即使解决了也不会应用法律手段。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物质上,与城镇居民相比,乡村居民的收入较少,而寻求法律帮助费钱费力,他们不愿意花这笔钱;另一方面,在心理上,比起法律手段,村民更熟悉熟人调节的矛盾解决方式。但熟人的能力毕竟有限,一些小矛盾可以轻松解决,但是面对大矛盾,他们也会束手无策。

第二,乡村治理体系有待完善,治理能力有待提高。“基层组织的软弱涣散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消解了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与及时性。”[2]首先,乡村治理水平低下。“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强有力的建设能力作为保障,人力资源是保障建设能力的重要条件之一。”[3]但是,乡村人才长期处于流失状态,乡村“空心化”问题使得乡村法治缺少人才支持。其次,乡村治理体系有待完善。调研发现,乡村治理过程中缺少监督制度,村民的监督意识并不强。比如,在乡村建设中,一些建设工程只注重结果,不注重质量。这样的项目不但没有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而且给村民增添了烦恼,导致村民怨声不断。

第三,其他管理规范对法律的冲击。“三治”融合的治理规范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国家政策等硬性规则,也包括民俗民风、民间信仰、道德规范等柔性规则,还包括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综合性自治规则。相较于法律这一自上而下具有普适性的硬性规则,村规民约等规范源自乡村本身,村民对其具有天然的亲切感与适应度。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理应以法律为准,但是对于村民而言,他们长期遵循的规范是村规民约,对法律并不熟悉。村规民约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体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冲突。这是现代乡村法治建设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乡村要建立缓冲机制,采用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在尊重乡村社会原有的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推进法治建设。

2.2.3德治缺新力

德治在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今乡村德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村民之间有一种紧密的社会关系,他们有共同的生活场域,形成了文化共识,随着社会交往的加深,这些文化共识进一步固化、稳定,形成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乡村的这种文化共识受到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冲击,乡村社会由原来的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社会。因此,仅仅依靠村民的文化共识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需求。面对现代化的冲击,乡村原有的治理主体已经不具备独自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比如村委会成员在面对众多新出现的问题、矛盾时所采取的措施缺乏可行性和有效性,此时就需要新的外部力量作为乡土社会和现代城市的纽带,为乡村德治注入新的活力。

2.3乡村“三治”融合治理对策

2.3.1自治增活力

要想充分发挥自治的作用,就要创新自治的途径。在乡村自治的过程中,要不断创新自治形式,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基层群众的创新活力。政府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在活用好“一约两会三团”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村民创设一批灵活有效的自治组织,如环境管理组织、垃圾处理组织等,让有能力的村民充分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自治与村民的权利和利益挂钩,可以有效激发村民自发参与乡村管理、村务协商、监督和选举的热情。同时,创新自治形式要形成“定、亮、履、评”的自治体系。在“定”时由村民协商决策,在“评”时由村民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整改。

村民的文化认同需要增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当前,村民的文化认同感并不强,导致他们遇到问题时缺乏主动解决问题的动力。而增强村民的文化认同感可以使他们形成“管好小家,服务大家”的意识,履行乡规民约,让村民自治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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