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赋能基层治理

作者: 华俊杰

马锡五审判方式赋能基层治理0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同志开创的一套以“深入调解、注重调研、坚持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精神”为核心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制度,是当时特殊政治、社会、法律环境下的产物。作为中国共产党人集体司法智慧的结晶,马锡五审判方式承载着新中国红色司法文化的精神内核,是人民司法的源头活水。在司法改革全面铺开的背景下,矛盾纠纷多元化、村民观念滞后、基层司法力量不足等是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基于此,文章首先梳理基层治理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基础,其次归纳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进基层治理优化的具体路径,以期推动构建以法治为保障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助力乡村振兴,让马锡五审判方式再度闪耀历久弥新的时代光芒。

乡村振兴背景下,随着司法改革的全面铺开和乡村社会的快速转型,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正在不断发展变化,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变得更加多元化,村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却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推进。同时,基层司法资源的匮乏也加剧了这一问题,亟须有效的司法方式来应对这些挑战。“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诞生在延安,其中关于实地调查、司法公开、群众参与、调判结合的做法在今天看来,不仅没有过时,而且有着重大现实意义。”通过传承并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红色法治文化和优良传统,可以让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新时代新司法环境的基层治理中,为持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活力。

基层治理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基础

在社会快速变革的今天,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治理中仍然有着独特的优势。乡村社会往往保持着较为浓厚的传统文化和人情社会特征,村民们注重关系和谐,倾向于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矛盾。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调解优先,坚持深入群众,注重维护社会和谐,这与乡村社会风俗高度契合。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不仅要公正地适用法律,做出符合技术要求的裁判,更要通过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弥补村民观念与裁判技术的专业性之间的隔阂,促成当事人发自内心地接受裁判结果,达成和解,减少冲突。这种方式既符合村民的心理预期,又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乡村和谐。从本质上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司法人民性是其在乡村基层治理中得以传承的重要原因。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司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法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的服务者。通过深入群众、听取民意、尊重群众意见,法官能够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这种司法理念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民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乡村基层治理中,法官需要站稳群众立场,理解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培养司法人员的群众观念,提升司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契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发展需求

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意味着基层人民法院既要履行法定的审判职能,更要引导群众正确处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提供多元化的渠道解决矛盾纠纷,满足利益诉求。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基层法院可以更有效地促进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紧密结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1.符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方向

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应用于基层治理能够使非诉解纷手段更好地融入基层司法体制改革。首先,马锡五审判方式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解纷方式。例如,对于简单案件,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迅速解决,而复杂案件则通过审判程序仔细审理。通过繁简识别对案件进行区分的做法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促进了精细化诉讼程序体系的建立。其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满意与否的关键在于案件是否得到实质性解决。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高效化解纠纷,提高服判息诉率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最后,拓宽群众解纷渠道,方便群众诉讼是司法便民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有机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展示了人民法院在解决司法审判工作困境方面的智慧,既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也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是司法便民与纠纷化解深度融合的成功典范。

2.有利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

在强化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当地社会和居民的实际情况是关键。只有关注村民的心理诉求,才能真正洞察乡村社会的内在连接纽带,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融入基层矛盾纠纷解决中,能够形成党领导下的分层递进化解矛盾的新模式。这种模式强调从基层开始,逐级解决纠纷,为群众提供最优解,满足他们的诉求,激发社会治理的活力。例如,通过村级调解、乡镇仲裁和县级法院的分层处理,能够有效化解各类矛盾,提升社会稳定性。此外,构建灵活高效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可以优化基层治理流程,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这包括提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办事能力,培训更多的基层调解员以及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使基层治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体现了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最本质属性和最鲜明特征,也是最基本标准和最崇高使命。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人民性”思想,强调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将群众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开展工作时,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妥善化解纷争,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融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集思广益,立足于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基层解纷方式,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理性解决矛盾纠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基层司法的积极性和满意度,共同营造“心中有法,行事守法,解纷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这不仅传承和发展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思想,也在新时代赋予了其新的实践意义。

“案多人少,熟人社会”的社会特点尚未颠覆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特别是生产关系的复杂性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采取单一的审判方式。在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基层法院压力日益增加的现实情况下,注重深入调查,强调调解为主,坚持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据统计,2023年,泰州市、郑州市和庆阳市当地两级法院案件调撤率都达到60%以上(如图所示)。这说明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阶段仍有其生存和发展空间。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农村社会中仍具有适用性。尽管中国农村社会正在经历快速的社会转型,但其社会特点并未被彻底颠覆,宗族亲情关系仍然在维持社会稳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部分农村的法治化程度较弱,许多居民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如果在基层治理中过于依赖“对簿公堂”的形式,忽视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诉讼能力,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马锡五审判方式追求情理与法理有机统一的结果导向与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最终目标不谋而合。第一,其强调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制人,通过情感、理性和法律的结合,解决农村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在现代农村基层治理中,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化解矛盾,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模式,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拓宽了解纷路径,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基层治理经验的生动实践。

马锡五审判方式优化案件裁判的司法效果

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艺术,体现了基层司法智慧的“东方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以调解为主,注重“调判结合”的结案方式在通常涉及身份关系和人情关系的广大基层农村的纠纷解决中能够提升矛盾处理效果,最大化地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有效避免出现“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既注重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又兼顾辐射人民群众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出人民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更高追求,也对司法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现阶段司法工作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发展已成为制约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主要障碍。就基层治理这一层面而言,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复杂化

当前,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基层治理中的矛盾纠纷特征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而言,乡村矛盾纠纷可以划分为生活性和结构性两大类。生活性矛盾主要指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矛盾冲突,如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等。这些矛盾虽然频繁发生,且通常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解决难度相对较小。结构性矛盾则是因社会关系的改变或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而产生。这些矛盾往往涉及较大的利益冲突和复杂的法律问题。

结构性矛盾纠纷与以私人利益冲突为主的传统生活性矛盾纠纷具有显著差异。前者涉及的利益主体更多元、更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矛盾升级,加大纠纷实质化解决的难度。例如,农村土地经营权纠纷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农村的产业升级,涉农新型市场主体和市场要素的纠纷则与农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案多人少”导致服务力量薄弱

基层法庭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前沿哨所,位于定纷止争的第一线。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另一方面,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打官司”成为越来越多的人解决矛盾的首选方式。在案件量逐年攀升的背景下,基层法院面临着司法资源不足和人才流失的严峻问题。理应得到更多司法资源的倾斜,以提高其司法能力。基层法庭不仅需要履行法定的审判职能,还需要履行调处息争的治理职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民法庭在偏远地区得以建立,填补了基层乡镇的司法空白。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明确基层法庭的职能定位,增强基层法庭的服务力量。

传统观念滞后于社会法治化的发展

首先,尽管随着人口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当下农村的熟人关系日渐弱化,但是“熟人社会”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从目前国内的大环境来看,虽然频繁的人口流动和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削弱了传统的熟人关系,但走出农村的多为当地的青壮年,反而加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也使得农村的社会结构更加单一。加之国人普遍具有“安土重迁”的故土情结,所以外出的年轻人往往不会因为距离的增加而减少与家乡亲人的联系。因此,“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熟人社会”本质并未改变,至多是变成了“半熟人社会”。由于“熟人社会”的特性,村民们在处理纠纷时更倾向于避免正式的法律途径,以免破坏长期的社会关系和社区和谐。相反,他们更愿意通过村内德高望重的长者或社区领袖进行调解,或者私下协商达成和解。

其次,村民大都具有朴素的正义观和情理观。将“情理”作为评判是非善恶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情理正义观是一种主观性和自我本位性的结合,这种标准虽然在乡土社会中有其合理性,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往往会导致不同个体之间存在理解差异,进而引发争议,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社会中民主法治意识的薄弱。第一,村民对法律实用性的重视不够。他们往往将法律视作解决生活难题的工具,低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村民常忽视程序正义,缺乏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认识。这种现象在诉讼程序的实际操作中表现尤为明显。第二,自我本位的生活方式对司法运行产生了消极影响。村民更加关注司法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情理正义和道德标准。如果裁判结果不符合他们的情理正义观,村民可能会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在农村社会中,消耗式和解的策略有时被村民用于处理长期未决的纠纷。面对这些纠纷,有些村民会选择拖延战术,通过搁置纠纷,等待时机成熟再行解决。这种策略尤其适用于涉及根本利益的纠纷,可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如借贷纠纷等。消耗式和解策略与部分村民的心理状态高度契合,体现了他们在面对冲突时的忍耐和谨慎态度。他们崇尚“忍”的处世哲学,避免因轻率行动而招致其他村民的非议。这种心理状态不仅保护了他们在社区中的声誉,还使得他们能够在纷争中保持冷静,以期在未来获得更有利的解决方案。此外,抱有这种心理状态的村民在拖延过程中,通常寄希望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有利转机。例如,他们可能期待政策变迁、村干部换届或村民态度的转变等。这些变化可能会使己方在纠纷中占据优势,从而实现“期待中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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