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修订印发

作者: 翟媛媛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完善全国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动文化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国建设,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印发了《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强调,依托国家级资源新建或改扩建一批重大文化设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宝贵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相得益彰。

《方案》指出,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有三项建设任务。一是国家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二是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三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并对相关建设内容和筛选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方案》强调,对中央单位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单个项目实行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额双限控制,具体支持比例参照《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不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

《方案》指出,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下达投资计划时,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性质,分别明确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资金安排方式。

《方案》强调,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需编制项目储备库。项目遴选过程中,综合考量地方资源禀赋、财政能力、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重大区域战略规划、资源价值突出、前期工作扎实的重点项目,并积极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倾斜。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方案》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当地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思路、规划和措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把相关项目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清单,推动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方案》强调,地方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设施用地,落实好地方建设资金,突出省、市两级政府资金支付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探索创新多元投入机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时,应明确相关机制安排并附说明材料,确保项目建成后有明确的管理运营主体,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有效的设施设备管护机制。项目建设要注重生态保护,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项目建设从业人员素质,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方案》指出,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并建立奖惩机制,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区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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