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该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该法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二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三是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是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是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六是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七是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八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九是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十是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二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三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四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五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四是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五是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六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七是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该法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是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三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是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五是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六是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七是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八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九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十是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十一是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十二是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十三是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记者:尚照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