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桂山林场对外租地造林面临问题及对策
作者: 覃鹏飞 蒋美莲摘 要:对外租地造林是国有林场扩充绿化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助于提高林场植被覆盖率,进一步实现增绿扩绿目标。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在对外租地造林中面临造林质量不高、管理成本较高、多方利益难以协调、林地流转存在风险等难题。对此,国有大桂山林场应严抓造林抚育监理,提高场外营造林质量;整合林地资源,确保资金安全使用;科学选择租地造林模式,协调多方利益;明确区分林权流转类型,落实林地经营权登记,以此实现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国有林场;对外租地造林;林权;造林质量;利益协调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3)03-122-3
0 引言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林业发展区,也是速生树种重点栽培区和生态修复区。“十四五”开局以来,该地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印发《2022年全区国土绿化工作要点》,开展国土科学绿化系列行动,坚持场内外新造林和低产林改造并举,促进国家储备林地力提升工程建设。基于此,笔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以下简称大桂山林场)场外造林为研究重点,分析对外租地造林存在的难点问题,并给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1 大桂山林场概况
截至2022年6月,国有大桂山林场经营总面积超6.7万hm2,森林覆盖率91.2%,林场下辖10个内设机构、1个中心苗圃、6个对外造林部和7个营林分场,同时设立1家森林公园,参股5家公司,活立木总蓄积量超630万m3[1]。该林场不断扩大场外造林面积,如今场外已经形成花卉苗木、林下种养、商品木材经营、农资贸易等多业务集成化发展局面,且该林场牢固树立“两山”理念,以建设壮美大桂山为总体目标,以林场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化林场改革,做好生态保护和修复。
2 对外租地造林的含义及意义
对外租地造林指林场利用场外地块进行营林、造林并开展抚育等一系列活动。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市场对优质林木资源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尤其是“十三五”以来,为有效解决不断扩大的木材需求与有限的林地资源矛盾问题,部分国有林场创新营造林项目发展模式,积极发展场外造林,让造林技术“走出家门”。一方面,对外租地造林可以解决国有林场林地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场外租地造林可带动林农和周边农户经济收入增长,有效保障区域林业经济与生态建设平衡发展。
3 对外租地造林基本模式
对外租地造林基本模式主要有5种。①收购,即大型集体林场充分发挥营林管理、营林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收购小型林场,采用“合二为一”形式实现对外租地造林。②新建扩建,即林业部门将国有荒山给国有林场(经过地方政府批准),林木产权归国有林场所有,林场组织实施造林和经营管理,以此增加新造林面积。③承包造林模式,即农(林)户与林场协商一致后签订租赁合同,其中国有林场负责造林及养护林木,而农(林)户收取租金,约定好双方权利与义务,实现双方获益。④联户经营模式,即在承包造林模式的基础上,农户(或村镇)提供林地及人力资源,与国有林场共同营建森林,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收益[2]。⑤场内联营模式,即场内职工先行租赁农户或集体林地,与国有林场联合经营,收益由林场与职工共同分成。
4 国有大桂山林场对外租地造林面临的问题
4.1 场外造林质量不高
与国有林场内部造林方式有所不同的是,对外租地造林模式中虽然林地权属非国有,但大部分林地归国有林场管理和抚育,造林、养护工程均属于国有林场范畴(联户经营模式和场内联营模式除外)。但是在营林过程中,由于林场内部本身技术人员较少,且随着林场内部造林面积不断加大,林场对人力资源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难以在租地造林中投入足够的人力来保证造林质量。此外,在租地造林中的联户经营模式和场内联营模式下,联营户和场内员工更加倾向于在林木销售环节多划分收益,难以站在保护森林资源的角度,充分提高新造林质量。在此情况下,租地造林区域的新造林成活率与国有林场内部相比略有差距,林木生长质量不佳,不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赢。
4.2 管理成本较高
当前,国有大桂山林场对外租地造林以种植速生树种为主,如速生杉木、桉树等,可为当地林农、合作经营场户带来一定经济效益。但从净收益和管理成本角度来看,对外租地造林所耗费的资金较大,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造林地过于分散。对外租地造林区域选址受到地形、地势及树种生长规律与特性影响。要想满足树种生长条件,营造林木适生环境,大桂山林场应选择土壤养分充足、排灌方便、土质疏松的地块进行造林,但受到现实立地条件(场外造林地丘陵山地多,地表起伏明显)影响,宜林地面积较为狭小。例如,国有大桂山林场在藤县的造林面积达0.67万 hm2,但各造林地块分布相当零散,且面积较小,单个造林地面积最大为10.00 hm2左右,不能满足大面积造林需求。因场地过于分散,管理费用、运输成本、设施建设费用等支出增大。二是造林地周边居民法律意识和森林资源保护意识不强,盗砍、引发森林火灾等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林场在人工管护、护林投入方面的支出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成本。
4.3 多方利益难以协调
对外租地造林一般共涉及三方利益主体,分别是出租方、受租方和承包方。受林地流转时间、家庭收入、收入来源、租金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出租方出租林地的意愿较低。不同造林与合作模式也会影响各方经济收益占比,例如:林场承包造林模式采用全额收益,农户只能获得地租收益,因此,从出租方角度考虑,不利于受租方和承包方长远续签造林;联营造林分配模式对职工、农户、林场三方较为公平,利润平均分成,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场内职工及农户的造林热情。如果是采用林场承包造林模式,农(林)户与林场利益划分以3∶7、2∶8为主,林场的投资利润率较高,但农(林)户收益不显著,因此不利于林场长期经营。
4.4 林地流转存在风险
当前,国有大桂山林场多通过中介组织、介绍人、当地农户等主体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但以上主体专业水平不一,加之我国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在租地造林中极易出现林权不清晰、林地归属不明确等问题。甚至部分中介组织受到租金或高额定金利益驱使,将林权不明确(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林地转包给林场,导致林场在交易中未能获得客观与真实的交易信息,在获得场外林地后无法正常经营。
5 国有大桂山林场对外租地造林优化方案
5.1 严抓造林抚育监理,提高场外营造林质量
首先,为有效提高场外租地造林质量,国有大桂山林场相关部门应严格评析立地质量,必要时成立林地林木收购评估小组,对场外造林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并形成报告。其次,国有大桂山林场应完善营造林管理机制,严抓造林抚育监理,科学规范营林生产工序,对场外营林生产过程进行监管与评价。林场相关部门要全过程监管林地清理、挖坑、定补植、水肥管理、除草抚育、病虫害防控等工作,及时发现对外租地造林中的问题,并依据当地林业部门技术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营林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各造林地块每完成一项造林工序,林场验收部门和林业局下属单位专业验收小组应根据《营林技术规程》进行检验,确保造林及抚育质量[3]。最后,在造林环节,国有大桂山林场和相关部门应该对周边农(林)户进行培训,引导其采用机械精细整地、挖穴方式,打破人工造林习惯,将林地整理成梯田状,保水保肥;将场外造林资源融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将森林科普、林下经济拓展、森林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相结合,走出一条场外造林的新路子,在提高造林质量的同时扩大经济收益,让当地农民真正享受到场外造林带来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5.2 整合林地资源,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国有大桂山林场应加快对现有林地的整合速度,尽快将已租的林地进行更新造林,提高林场森林资源总量,正确处理林地储备量和集约化经营之间的关系。针对林地分散、管理不便问题,国有大桂山林场应该按照就近和相对集中原则,着力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国有大桂山林场要确定一个核心区域,将交通条件差、离基地较偏远、面积小的林地进行整合,可与周边兄弟林场(维都林场、钦廉林场、东门林场、高峰林场、六万林场)进行场外林地互换,可有租地造林区域向周边市、县林场辐散。
国有大桂山林场应该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专项资金[4],将资金投入营林抚育、森林资源保护教育宣导、营林管护、林业执法等方面,确保合理使用资金。如果资金使用超出预算,国有大桂山林场应该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支出明细统计上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资金利用,否则应该重新制定造林资金使用方案。在大桂山林场租地造林工作中,资金投入量最大为有害生物监测和森林防火监管两个方面。由于该地区受到季风性气候影响,大桂山林场针对高温极端天气下易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问题,在药剂购买、喷雾设备购买、监测设备购买、营林人工巡护、预警预报等方面支出较多。因此,国有大桂山林场在获得专项资金后,应在确保各项资金投入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与培训,以此避免后续增加不必要的盗砍生态修复、自然灾害修复等管理成本。
5.3 科学选择租地造林模式,协调多方利益
国有大桂山林场要想保证造林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应该依据场外租用林地立地质量要求,做好对外租地造林项目经济评价,尽量与农户签订长期租地合同,保障造林项目可持续开展。由于对外租地造林项目的利益链条较长,为实现造林项目长期稳定发展,国有大桂山林场应该根据林场实际情况,创新工作举措,如必要时可以建立“林场+公司”模式,按照事企分开原则对权利、责任分工进行明确,促进多方合作共赢。国有大桂山林场要在总结以往联营造林经验的基础上,以利益联结为纽带,逐家逐户做好思想工作[5],并综合应用赎买型(在承包之后,林农或国有林场根据市场价格赎买)、托管型(在一定期限内对森林资源进行托管,托管方为林农)、利润分成型(根据森林资源销售净利润,林场和合作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益划分)和租赁型(在一定期限内对森林资源进行租赁,提前协商租赁周期、租赁利润分配、租赁模式和权责明细)等多种场外造林合作模式,保证每一个联营主体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5.4 明确区分林权流转类型,落实林地经营权登记
为解决林权流转合同缔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在集体林权流转市场不断开放的当下,大桂山林场应该明确林权流出主体,将林地经营权从林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实现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并与中介方签订实质性完善的合同,在保障林农知情权的同时,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林木性质(是否属于商品林)、林地权属(权属是否清晰)、其他权利争议(是否设有抵押担保)等。国有大桂山林场应审慎选择中介人与中介组织,明确中介组织的违约责任,可通过分期支付租金(承包金)的方式予以制衡[6]。此外,当地林业部门应该加快牵头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平台,着重解决林权流转信息不对称问题,规避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遏制中间人从中渔利问题。同时,国有大桂山林场应该多渠道、多形式收集保留证据,如以录音、录像形式保存有关证据,保存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已收件的单据,必要时由中介人作为证人或诉讼参与人,辅助林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实现林农与国有林场的利益平衡,降低林地流转法律风险,林场应该落实林地经营权登记,针对一地两租等纠纷问题,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6 结语
笔者主要分析国有大桂山林场对外租地造林面临的问题并给出优化建议,认为该林场相关部门应该严格评析立地质量,完善营造林管理机制,严抓造林抚育监理,创新工作举措,科学选择租地造林模式,同时明确区分林权流转类型,以有效提高场外租地造林质量。
参考文献:
[1]广西国有大桂山林场.林场简介[EB/OL].(2022-06-07)[2022-12-02].http://www.dgslc.com.cn/?page_id=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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