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3月起施行
作者: 姜春艳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起施行,为河南省推进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三个坚持,为河南省乡村振兴提供遵循
《条例》指出,促进乡村振兴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应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采取措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绿色发展、注重特色、分类推进及全社会共同参与。
五个方面,为河南省乡村振兴明确重点
《条例》明确,乡村振兴应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加快高效种养业和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水平,形成以粮食产业、规模种养、高效生态循环农业、食品加工、冷链仓储物流和文化养老休闲旅游互为支撑的乡村产业结构,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快建设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加强天然林、公益林和湿地保护,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依法管护乡村河湖水域岸线,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条例》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突出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应当逐步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护,加强农村公路、电网、供水、供气、环保、物流、广播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三层保障,促进河南省乡村振兴深入落实
《条例》从支持措施、监督考核和法律责任3个方面,为河南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深入实施提供保障。在支持措施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完善农业补贴执行机制等体制机制;在监督考核方面,提出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乡村振兴政策、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乡村振兴工作实际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处罚方式。
此外,《条例》强调,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当地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