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公用的中国传统文化根据

作者: 姜奇平 于小丽

“数据二十条”提出“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在场内和场外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共享”?这里的共享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享。理解共享发展理念中的共享,需要跳出西方式现代化尤其是科斯经济学中共享就无法市场化的过时观念,从中国古代传统中得到对前沿的启发。其中突破西方中心论的关键一点,是在“公有”之外,从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吸收借鉴“公用”这一市场化先进理念。

数字经济是工业经济的否定与农业经济的否定之否定,从资源配置角度,需要否定共享(公用)就不能市场化的成见,用共享提升数据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的效率;从社会分配角度,否定工业化中不平等的分配关系,在螺旋式上升中恢复(以创新为条件)活劳动获得剩余这一相对平等的分配关系。这两方面的隔代遗传使中国古代社会主义的基因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因劳动与数据资本统一于活劳动这种前景而重新焕发活力。

一、数据公用问题的现实性

“数据二十条”在数据基础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是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用三权分置来解放新质生产力。这就使数据共享的“享”是指公有还是公用,成为理解问题的关键。

西方式现代化主导下以法权(所有权)为中心的产权模式,在数据成为主要生产要素的新质生产力发展面前,日益暴露出与自然权利(使用权及活劳动)脱节的弊端,而到了重新进行范式变革的时候。在西方资本主义条件下,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的矛盾表现为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矛盾,所有权人不使用同样获得全部剩余,而使用者创造增值却不能获得剩余作为激励。其恶性发展表现为所有者自己不使用,也可以合法地不让其他更有效率的使用者进行经营使用,从而造成资源闲置、浪费和对生产力的破坏。

转机来自以数据要素为代表的异质生产力。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在资产中,可通用、复用的资产所占投入与贡献的比重,逐渐超过不可通用、只能专用的资产所占比重。异质生产力中这一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趋势,在同样的所有权条件下,对公用相对更加有利。这是以道为本在起作用,因为资产一旦通用,将其变得不公用(不开放共享)的成本会急剧上升,而损失的机会收益会急剧下降,因为无法把网络外部性加以内部化,相反会让适应公用的资产更具活力和竞争力,更易释放合作潜能。在人类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公用第一次得到生产力——从通用技术到通用资产——方向的支持,从而开始具备从空想变为现实的历史条件。这也为中国古代社会主义激发了复活的生机。比较管仲在齐国实行的社会主义与数字经济条件下可能出现的社会主义在公用这一点上的异同,中国古代以盐铁作为主要生产要素,未来将以数据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盐铁由于物质特性的原因,导致其社会主义作用只能在宏观层面、二次分配层面实现。显然,数据要素更适合在微观层面“公用”,尤其与齐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而非资本主义”的取向更为匹配,更容易使中国本义上的“天下为公”得以实现。

在数据要素作用倍乘,而物质、能源作用相对倍除(绿色、低碳)的趋势影响下,专用资产的稀缺性相对下降。数据只有在最终使用中才能充分实现价值,而个性化最终消费决定生产,又迫使产权激励经过千回百转,转回到激励更靠近高风险高收益之源的一线活劳动的方向。而一线活劳动独具的创新、创造的活性特征,决定这种高附加值之源是不可复用的,因此在个性化时代会变得越来越稀缺。一切平台,得应用(APP)者得天下。增值应用使得使用者的地位超过食利的所有者。在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家不是出于道德原因不想继续剥削,而是出于经济的异质性(从异质生产力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异质性)的原因而不能再继续剥削模式。因为高收益对应高风险成为新的经济常态,以集中模式发挥作用的个人精英(资本家),不能应对分布模式的风险,只有在分散风险的过程中让渡占有权、决策权和分配权,与利益相关人分享利益,才能适应中国、美国乃至全人类的未来。

数字经济终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补充公用这一突出亮色,表现出三大特征:一是生产资料因为要素可复用,因此分享使用(公用)比不分享使用,对要素的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都更为有利;二是生产过程高度不确定,且瞬息万变,因此让渡决策权至一线,对要素的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都更为有利;三是收益只能在高风险中实现,因此将剩余分配的大头从系统中央转向分散的节点,对要素的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都更为有利。

对于20世纪出生的中国经济学者来说,产权明晰这种典型的西方式现代化概念具有极大吸引力。产权明晰对于专用性资产是适用的,但对于以数据为要素的无形资产却只有5%的适用性。只有5%的数据要素,适合场内交易。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需要将资产拓展到涉及数据外部性、网络外部性的,根据数据本身特点,探索相应的产权制度。

当前,继续模仿西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尤其对于可剥离外部性、完全有形化的实体要素来说,是有效的激励机制。但同时也要提前看到,对于包含外部性、难以完全有形化的数据要素来说,对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适当分离,是更加适合的产权设计。

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对数据要素这种无形的无形资产来说,可以变成像专利那样的有形的无形资产,从而可以入表的部分只占5%左右。而场外交易大量存在的是无法进行确权,或确权成本过高、完全无形的无形资产。可以说,所有场景化的数据要素,几乎都属于后一种情况。因此,江小涓、高新民等知名专家都在大声疾呼要在“交易”(如交易所交易)之外,重视作为主流形式存在的交互(“数据二十条”中称为“交换”),以解决数据脱离应用问题。业界人士即使对理论不感兴趣,也要正视这一现象问题。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不仅是中国古代经济的传统,在当代中国也有广泛的实践基础,一是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三权分置成功实践,二是“数据二十条”所指引的两权分离、三权分置政策。一个带领我们走过了昨天,一个引导我们走向明天。不同于西方式现代化产权范式之处都在于,其产权激励机制基本都是与所有权无关的。

将体现现代性(工业化)特征、强调公有、私有的现代产权制度,与体现前现代(农业化)、后现代(数字化)特征、强调公用、私用的中国产权制度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产权新范式中“天下为公”的全面含义。

需要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天下为公”,其普适性是兼及东西方的,不仅工业化中的公有制可以实现天下为公所用,工业化中的私有制也可以实现天下为公所用,其中共通的标准在于中央提出的“各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资料”。

二、中国古代有公用而没有公有

所谓公用,在政策中的定义是“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这是西方式现代化中没有,而中国式现代化中独具的理念。公用与共享发展具有相近的内涵,是新发展观中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1]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重申,“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

长期以来,受西方中心论影响,人们经常不恰当地用公有制(古代公有制)来判断古代东方社会的所有制性质,这并不符合东方的实际。马克思晚年开始注意到这一点,通过“东方学笔记”(《人类学笔记》、《历史学笔记》)研究亚细亚生产方式中,以使用权为中心构建的东方社会所有制。他据此在1882年(《共产党宣言》俄文版序中)修正了关于社会主义的提法。在新提法中将所有制的决定因素从所有权扩展到使用权,不仅与俄罗斯古代社会主义基本内涵一致,而且与中国古代社会主义基本内涵高度一致。发展中国式现代化需要高度重视这一思想。

《礼运》大同章所说“天下为公”,是中国古代社会主义的纲领,但其中的“公”并没有公有的意思。董楚平考证认为,从先秦到西汉的文字资料中,所有“为公”,没有一个可以解释为“是公有的”或“成为公众的”。不但《礼运》大同章没有公有制痕迹,直到太平天国都没有出现过全社会实行公有制的理想。据此可认为,“古代没有‘天下公有’和‘公有制’思想”[3]。

(一)天下为公原义中没有天下公有含义

天下为公的原义,是指天子之位传贤不传子。在天下为公的语义演进中,这里的权位又延展至财富,具有了经济的含义。

对于财富(包括这里所说的权位)的占有,存在“有”(拥有)与“用”(使用)两种方式,分别为有之与用之。有之是拥有,是合法占有,是价值上的归属,是对财富的状态(物)在名分上的归属的肯定(明晰),涉及的是人我关系(别人有道,还是我有道,有道者得之),如“道者有之”,是在说占有的合法来自于道,占有者把握道才能拥有它;用之是自然占有,是对使用价值的利用,是对财富过程(活动)的肯定,涉及的是物我关系(我役使物的活动,使“物”变为“事”,使状态变为过程)。

用之,还有其他的表述,如处之、理之,纪之、使之。

如《尚书大传·殷传》:“夫天下,非一家之有也,唯有道者之有也,唯有道者宜处之。汤以此三让,三千诸侯莫敢即位,然后汤即天子之位。”这里的处之,指向的是位子的实际利用、自然控制,处的对象是位子的功能。

贾谊的《新书·修政语下》说:“故天下者,非一家之有也,有道者之有也。故夫天下者唯有道者理之,唯有道者纪之,唯有道者使之,唯有道者宜处而久之。”《逸周书·殷祝解》作:“汤曰:‘此天子位,有道者可以处之。天下非一家之有也,有道者之有也。故天下者,唯有道者理之,唯有道者纪之,唯有道者宜久处之。’”

对权力的使用(运用)是指治理(理之),包括领导、决策(纪之,在选择时抓住要领)、组织和控制(使之)。直接采用“用”这个词,见于《离骚》,屈原说:“皇天无私阿(按:阿同于私)兮,览民德焉错辅,夫维圣哲,以茂行兮,苟得用此下土。瞻前而顾后兮,相观民之计极,夫孰非义而可用兮,孰非善而可服?”

关于大同思想中体现社会主义思想的两权分离,可见大同章中的这句:“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直译为:“财物,(人们)恨它被扔在地上(都想收起来),但不一定藏在自己家里。”[4]藏是指有而不用,弃是指不用,即浪费。反对不使用(浪费、闲置),反对有而不用,这正是体现以使用权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这与西方产权绝对论中的两权合一,也即“只要所有,宁可自己不用,也不许他人使用”的价值取向,形成鲜明对比;同时,与不自觉受西方法权中心论影响而脱离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极左思想,如“宁长社会主义的草,不长资本主义的苗”(比喻为了一大二公之“有”,可以牺牲自主经营之“用”),也形成鲜明对比。

下面一句:“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直译为:“力气,(人们)恨它不从自己身上使出来(都想使出来),但不一定为了自己。”[4]出于身,含有使用权的“亲自”之意,不同于“拥有”的可以名义占有。作为相对意义的“为己”则是与使用相对的所有。

这里的所有“为公”,都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公有,而是公用,对应的“有”是共有。还原到西方概念,如萨维尼和康德的产权概念,公有说的“有”是指法律占有,公用说的“用”是指自然占有。中国古代的“耕者有其田”所说的“有”实际是指自然占有。实际情况往往是土地归诸侯所拥有(其获得分封的条件是在打天下中立功,来转移所有权),但不应排斥非所有权人(无地农民)使用(耕种)。一旦大规模违反,就会出现经济危机直至社会危机。

从东西方视角来讲,使用权的视角是东方产权所有制的基本标准,如果从产权角度讲,中国古代主要关注使用,不是主要关注占有。中国古代社会主义主要是指公用(天下为公所用),而非公有(天下为公所有)。而公有含义上的公有制,主要是西方式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西方社会主义的标准。东方标准是在农业文明中形成的,西方标准是在工业文明中形成的。两权分离的标志,是使用权具有独立的收益权,尤其是剩余分配权,特指非所有权人依使用权获得剩余,或与所有权人分割剩余的权利。所谓两权合一,是指剩余分配权这种收益权完全归所有权人,就剩余而言,收益权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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