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要素激发、现实制约与优化路径

作者: 周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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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为创新社区治理提供了赋能路向。数字技术赋能通过数字关联重构了国家与社会微观层面的关系,促进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要素的激发和重组,其赋能主要体现在增量、重塑、整合和效能四个层面,迸发出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内生性力量,共同生成了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内生驱动型合作治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受理念、结构、过程与目标等因素的制约,亦有呈现“负能”样态之可能,阻碍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智慧化。为此,应以理念跟进,结构再造、过程优化、目标同频为主要优化路径,来提升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效能,促进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向智慧治理迈进。

关键词: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治理视域下政府与平台型企业合作模式选择及其风险管控研究”(22CZZ037);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新时代青年主流意识形态网络认同研究”(2023CKS047)。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4)006-0134-01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4.006.009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而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迅速发展和在社会治理实践之中的运用,数字技术成为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技术密码。数字技术作为链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主体与客体的中间变量,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不仅实现治理场景由“在场”转向“在场和不在场”双重耦合的合作治理,还通过数字技术的“关联性”,促进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内生力量生长,优化了要素配置,拓展了合作边界,提升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效率,进而形成了“国家—社会—技术”的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新框架。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目前学术界关于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资本视角下城市合作治理研究。社会资本是影响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关键,组织的社会资本越均匀、存量越高,对社区利益整合与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越大[1]。而社会信任、社会参与网络、社会规范等社会资本的缺失与不足是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失灵的主要因素,在理念、结构、制度、工具四个维度增量社会资本是破解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失灵难题的主要方略[2]。二是公共服务视角下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研究。行政主导是传统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的特征,但现代社会中居民需求呈现出个性化、多元化与复杂化倾向,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由行政主导向多元合作治理转型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供给能力的重要保障[3]。上级支持、控制状况、交往状况是影响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重要指标[4],但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力寻租和问责难的风险[5]。三是整体主义视角下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研究。整合社区内外存在的利益连带、组织连带、情感连带机制是实现“低成本高效率”治理效果,化解社区治理合作难题的重要举措[6]。四是数字技术赋能视角下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研究。数字技术是联结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主体与客体的中间变量,但在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却面临观念、组织、效能、过程等方面的困境,因此,需要“从价值引导与思维转变、能力培养与结构调整、人与术之间角色的合理定位、资源共享与数据整合等层面来提升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整体效能”[7]。

毋庸置疑,学术界对于“数字技术赋能”和“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研究丰富了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理论研究。然而,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就研究视角而言,现有研究虽从社会资本、公共服务、整体主义等视角对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展开研究,但少有研究从数字技术赋能视角探讨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二是就研究内容而言,现有研究虽探讨了数字技术对城市社区治理的影响,但未对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主要表征和现实制约进行系统分析。鉴于此,本文重点以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何以赋能”“赋能什么”为主线,探讨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主要表征,分析了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所出现的耦合性矛盾,并提出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优化路径。

一、要素激发: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主要表征

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凭借技术本身所具有优势,业已成为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基层治理由“善智”迈向“善治”的重要体现。数字技术作为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关键变量,通过弥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要素不足、重塑合作治理主体结构与模式、链接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共同体,释放治理能力等四个方面,实现了对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要素的激发,促进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内生力量的迸发,提升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效能。

(一)增量:弥补合作治理基础要素的不足

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要素包括主体——政府、居民、社会组织等;客体——社区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动力——参与意识与制度保障等方面。而信任则是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基础要素,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实践从而产生了新的信任关系——数字信任,数字信任是传统信任在数字时代的新表现。

从信任关系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不同阶段的社会信任可以分为农业社会中的习俗型信任、工业化时期的契约型信任和后工业化阶段的合作型信任[8](图1)。我国城市社区是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而形成的人群聚集区,背后所折射出的公共利益弥散化、社会结构原子化现象,需要以理性为基础建构新的信任关系,并以此生成新的社会秩序,但契约型信任产生的工具性合作信任不足以支撑人们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基于法律制度所构建的合作信任较容易被市场化社会中的自我利益所稀释,面临所谓的“现代信任危机”。数字技术为自由、平等的交往关系提供技术支撑,有助于形成个体成员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依赖的集体联系。这种集体联系不是基于某一特定外在权力中心的束缚而形成的强制性的集体意识,而是产生于数字化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共同关注、共同兴趣的焦点[9]。因此,数字时代的信任——数字信任正在逐渐萌发并深刻影响整个社会信任体系的构建,社会发展阶段的递进承载的关系使得包括数字信任在内的每个信任类型之间并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交融的彼此关联。

一方面,数字技术建构互联互通的共创空间,为数字信任提供了生态环境。在合作治理过程中,信息公开和共享程度是居民衡量政府是否可信任的关键指标,彼此间信任程度越高,就越有可能实现合作,而合作又能推动彼此信任,由此便形成信任与合作的双向促进回路。数字技术具有泛联性和多面向的共享性,不但公开“政府所为”,也收集“民众所需”,做到多元合作治理过程的“阳光运行”,保证了数字化交往的平等、公正,在使用者之间建立起彼此信任、依赖且相互协作的交往关系,采取合作行为的基础——信任,也在共享的条件下被生产出来,一语概之为深化了解以增加互相信任。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拓展协商共识的渠道,熵增社区的公共性。数字化平台建设使合作网络从线下的显性空间向线上的虚拟空间转换,为彼此陌生的居民提供了更新自我认识和实现自我表达的空间,并通过“感知—平台—应用”的一体化实现信息“双向共享”“多向触达”,确保城市社区内外要素的互联互通与充分融合[10]。通过拓展居民交流空间、形成新的邻里关系、促进集体智慧迸发以提升信息的沟通、交流、交互频次,政府在此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通过合法性的宣传和价值植入孵化公共精神,提升居民的公共参与性,使个体的公共性和价值目标趋于内生化,合作治理行动体系便有了要素组合的基础,从而增进多元主体间的互信,内化并汇聚城市社区合作治理的力量。

(二)重塑:变革合作治理主体结构与模式

数字技术凭借自身链接、集聚、赋能属性将社区治理主体集聚于智能化服务平台,形成新的信息交流模式、价值共创方式以及全要素赋能效应,正在使工业社会强结构、强标准、强控制的“中心化社会结构”,变成弱控制、扁平化、网络化的“多中心社会结构”[11]。

一方面,数字技术优化合作治理的主体结构。数字技术将多元主体连接于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技术界面(图2),通过技术手段的改造,主体间的信息共享、职能边界、权力范围、角色定位等关系更加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实现组织功能从要素集聚和组织赋权向资源整合以及组织赋能的转变,强化了合作主体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分别形成合作界面1[CPC(党组织/党建)与G(街道办)]和合作界面2[SO(社会组织)与R(社区居民)]、合作界面3[PMC物业管理公司与E(企业)],这三个界面的主体被数字技术赋能后是平行的关系,政府是聚合其他主体并与之分工合作的新身份,这也与合作治理中要求多元主体在平等、信任、合作的基础上基于合作网络结构采取共同行动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本质相符合。另一方面,数字技术驱动合作治理模式变革。数字技术赋予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以数据化思维、技术化运作、联动协同式机制,推动传统城市社区合作治理模式向内生性共同体治理模式的转化。传统社区治理模式中政府主导的线性管理模式虽然有一定的沟通和民意基础,但依靠经验决策、数据决策的治理方式难以适应数字时代公众获取和产生的日益庞大的信息量,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时无法进行充分的意见搜集、分析以全面估量居民的诉求,难以产生科学及时合理的判断,更无法满足人们对社区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更高期待,政府不再对信息资源有垄断地位的现实,也要求政府必须利用知识技能等操作性资源提高价值网络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注重对多源异构数据的采集,基于理论模型和数据分析加深对社区治理问题的判断和理解,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基于价值增量而非价值交换进行科学决策以达成多元主体的合作。

(三) 整合:链接多元主体形成合作共同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2],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具体可体现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数字技术赋能城市社区合作治理为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具体路向。

一方面,数字技术拓展合作治理边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改变了权力运行的向度和信息流动的路径,既促进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高频互动与相互影响,也为既有制度的抽离和治理边界的消解提供了新的“去中心化”场域[13]。依托数字技术将城市合作治理空间和场景技术化,建构具有开放性、平等性、无时空束缚性的虚拟空间,治理主体在虚拟空间以数字化的身份出场,凭借彼此共享的信息和所获得资源平等地进入虚拟的合作场景之中,处于显现空间或者物质空间主体(人)在虚拟整合过程对自然人的技术化使其成为具有能动性的个体,使原有依靠政府权威性和制度合法性的组织形式转变为依靠数字技术终端进行的自我组织,降低制度链接多元主体需要的时间和资金成本,缩小了不同主体资源的差距,稳定可靠的社会力量得到持续扩充和凝聚,并以此来扩展社会关系网络,减少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中角色的越位、错位、缺位等现象。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促进碎片化资源的整合。数字技术催生的网络化沟通平台具备纳入新的主体元素的能力,同时赋能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成为新的信息供给者,拓展了信息供给总量与主体间信息交互深度[14]。由此,数字技术改变了原有的“线性整合”,实现“多面向”的资源整合和交互,这主要以数字技术的平台化为表征,平台化场景中的多元主体交往以非线性为特点的个体结合为集体的方式进行,依靠快速的反应能力、强大的社群优势、生动的知识输出和丰富的技术应用场景打破了空间的束缚并实现了不同主体广泛快捷的沟通,多中心、去中心的技术规则虽未在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多元主体的裁量权,但扩大了多元主体间的共享性,立体、交互式的数字化平台对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客体进行吸纳,整合碎片化的治理资源实现正式资源与非正式资源的优势互补,加速了资源的汇聚和共享。

(四)增效:数字技术释放合作治理能力

当前,数字技术嵌入城市社区合作治理实践提升了城市社区合作治理能力、效率,推动了制度优势向城市社区技术治理效能转化,其主要表现为技术的赋能和赋权,具体而言依托数字技术架构的公共服务平台打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催化了扁平化、网络化治理结构的形成,使服务流程从政府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和业务割裂的状态转变为基于数据融合的流程再造和场景应用的整体式服务[15],释放了合作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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