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蓝海 构筑法治屏障

作者: 阴冠平 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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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岛城市,如何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海洋经济?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舟山市人大常委会聚焦渔业资源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先后制定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有效填补了国内岛礁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空白,实现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海陆无缝交接”。

立法先行护深蓝

舟山曾是我国渔业资源最丰富的场所,然而随着海洋污染加重、捕捞强度过大,近海渔业资源持续枯竭,能经常钓到的鱼类仅剩二三十种,“东海无鱼”成了舟山之痛。

“再不保护,就没什么可保护的了。”2015年初,在舟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舟山海域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应该立法保护这片海洋。”当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作为舟山市首部实体性地方立法项目。

“条例经过了60余场(次)调研、座谈会、意见征求会,先后吸收了300余条意见建议后,终于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是我国第一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地方性法规,也是首部创设海钓许可制和贝藻类捕捞许可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了关于保障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规定。2018年7月,在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2020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条例进行全方位“体检”评估,在此基础上,于2021年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对条例进行了27项50多处修改,使文本结构更加完善,语言表达更加规范,逻辑更加严谨。

条例出台后,舟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完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船舶标识管理暂行规定》《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机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2023年6月1日,市政府又制定出台了《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钓管理办法》,总结多年来在保护区内海钓管理的经验做法,促进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

持之以恒筑屏障

舟山是长江、甬江、钱塘江三江入海的交汇区,每年进出港船舶数量巨大,随之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不容忽视,东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近年来,舟山市港口污染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部门监管职责不明晰,污染物收集设施缺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监管体系不完善等。

海洋污染物处置的最大难题在于产生在海上、利用处置在岸上。针对海陆交接环节出现的这一“空白地带”,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船舶污染物处置的海陆无缝对接做了创设性的制度规范,通过污染物转移处置的联单制度,对产生到接收、运输、贮存、处置各环节监督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填补了海陆接收环节的监管盲区,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港口船舶污染物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

“我市港口、船舶众多,船舶作业产生的污染源种类复杂,处置方式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等突出问题,使海洋环境面临多方面的污染威胁。”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统筹陆海管理,保护海洋环境。

以此为顶层设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舟山市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的若干举措》《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等一系列法规配套制度,打通海陆监管壁垒。

同时,市人大和市政府共同谋划打造了港口船舶污染物协同管理应用“舟海净”。在人大监督方面,构建23类监督预警算法和27类监督评分算法,设置满意度测评模块,对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推进、监管预警响应、人大意见建议落实等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和动态赋分,对政府年度整体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同时,对接贯通“议案建议”和“民情民意”两大系统,进一步强化人大对政府监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评价,开启港口船舶污染物海陆联动协同管理新篇章。

条例实施3年来,舟山全市收集处置的港口船舶油污水含油率为17.6%,同比提升11.8个百分点;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50.5%,比全省高出4.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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