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法治护航“综合查一次”
作者: 赵宇龙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嘉兴市综合查一次若干规定》。法规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模式系嘉兴于2018年提出,历经6年的积极探索和迭代推进,取得较好成效。为纵深推进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嘉兴率先对综合查一次进行立法,明确什么是综合查一次,如何开展综合查一次,并针对协同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的重点事项进行了规范,旨在通过立法加强检查协同、提高检查效率、减少检查次数、缩短企业迎检时间,科学统筹各类行政执法事项,避免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扰企扰民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立法过程中,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项精准、框架精干、条文精细的立法理念,法规全文共14条,不分章节,系嘉兴出台的条文最为精简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综合查一次是指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行政检查,由不同行政机关或者同一行政机关同时一次性开展的行政检查模式。
明确清单式推进综合查一次。结合嘉兴实际,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查一次场景清单,明确牵头部门、协同部门、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并对场景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检查对象,行政机关应当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明确加强行政检查统筹。综合考虑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时长、检查频次等因素,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对跨部门综合查一次年度检查计划及具体检查任务的统筹,提升综合查一次智能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计划。此外,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事项,规定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加强行政检查协作配合,通过检查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明确检查事项的工作衔接,并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牵头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