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作者: 付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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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主要负有两项任务,一是作为民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照顾处于危险之中的未成年人;二是作为刑事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惩治。就后者而言,法国是较早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国家之一。自18世纪末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开始被纳入法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考量。经过三个世纪的赓续发展,2021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正式通过和生效。现今,法国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体系。

一、法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态势及主要特点

近年来,法国未成年人涉案人数有所下降。根据法国司法部的数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间,法国检察官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数量分别为18.77万、19.81万、16.89万。根据参议院的报告,2010年至2019年间,这一数值保持相当稳定,在19万至20万人之间。对此,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研究员克里斯蒂安·穆哈纳指出,2018年至2022年期间,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处罚不减反增。在这一时期,针对年轻人被认为是不恰当或不文明的行为,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的法律不断收紧,因此,司法部门处罚的未成年人数量的下降就变得更加引人注目。

与此同时,法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理问题有了新的发展。“起诉替代措施”已成为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刑事政策,自2004年以来占针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理数量的50%以上,2020年更是占到63%,这也是法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处理方面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有数据显示,2022年,有半数本应被起诉的未成年人(6.13万人)在成功适用起诉替代措施后,其案件被撤销。不过,当年仍有4.48万名未成年人受到起诉,占可起诉未成年人的37%,其中35%由少年法庭起诉,2.1%由预审法官起诉。

近年来一项研究显示,在2020年被定罪的3.23万名未成年人中,有3.16万人被定轻罪,340人被定重罪,325人被定五级违警罪。在这些罪行中,盗窃和持有赃物占41%,故意暴力占16%,毒品犯罪占14%,持有和贩运毒品占11%,使用毒品占3.4%。由犯罪到定罪的平均时间,从2005年的16个月增加到2020年的23个月,时间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案件处理时间延长。此外,每10个被定罪的未成年人中就有1个是被判有期徒刑(非缓刑),每2个未成年人中就有1个以上在第一次被定罪后至少又犯了一次罪,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率较高。

二、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自18世纪末以来,未成年人成为法国刑事司法制度所关心的重要主体,围绕未成年人在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一直存在许多问题讨论。可以说,1945年2月2日法令及其衍生规则使得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基本成形,而202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则标志着当代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的最新发展。

在18世纪至19世纪,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主要围绕“辨认能力”(discernement)的问题展开讨论。1791年,法国《刑法典》将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6岁,并确立了“辨认能力”的概念。同时,该法典还允许法官采取教育措施或减轻刑罚。1810年,法国《刑法典》将未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6岁,不过,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仍取决于其“辨认能力”,如果该未成年人确定具有“辨认能力”则将被处以刑罚,但刑罚尺度依法减轻。1814年,法国颁布两项法令为涉嫌刑事犯罪未成年人设立了专门机构,称为“改造犯监狱”。1850年,法国又颁布两项法令进一步设立了未成年人监狱教育和监护的三类机构:第一类是根据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76条规定设立的“监狱所”;第二类是“惩戒所”,主要针对因缺乏“辨认能力”而被宣告无罪的、或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监禁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教养院”,主要适用于被判处两年以上监禁的未成年人,以及来自“惩戒所”的“不服管教者”。不过,在当时,这些机构由于内部生活条件和严格的惩教措施而饱受诟病,甚至被斥责为“儿童监狱”。在经历过数次“少年抗议”后,这些场所被迫关闭。

进入20世纪,法国开始聚焦于未成年人法庭司法体系的设置。1906年,法国颁布法律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了18岁。随后,1912年7月22日的一项法律设立了未成年人法庭,并引入了四项重要规定:第一,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再由刑事法庭审理,而是在内庭受审,且不负刑事责任;第二,13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在经过调查后,由初审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进行审判;第三,法官可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进行社会调查;第四,可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缓刑期至21岁。1921年,法国颁布法律设置了“未成年人流浪罪”,18岁以上者可处以3个月至6个月监禁(当时法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22岁),13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可被移交给其父母或惩戒所、教养院等有关机构。不过,这项罪名也同样遭受诟病,随后1935年的一项法令废除了该罪名,将流浪儿童非刑罪化。1942年7月27日,法国颁布的一项法令正式明确,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原则指向是“教育”而不是“镇压”,随后也深刻影响了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建设。

20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初步构建。1945年2月2日,法国颁布第45-174号法令,正式明确了现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和“教育”优先的主要原则。该法令为未成年人设立了专门的刑事管辖权,并设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官职位。同时,“辨认能力”概念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消失,未成年人被推定为“没有责任”。在随后几十年间,法国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教育和保护为立法主导原则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初步形成:1945年9月9日的法令设立了监督教育司,该司独立于监狱管理部门。1951年,第51-684号法律设立了少年巡回法庭,负责审理16岁以上的少年犯,并规定可在判决中附加缓刑措施。1952年,法国成立“教育监督培训和研究中心,培训针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工作者”。1956年,法国最高法院刑事庭在“拉布博”案的判决中指出,在没有“辨认能力”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不能受到惩罚。“拉布博”案标志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通过这一判决,法国最高法院将“辨认能力”重新引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分野。1958年,第58-1296号法令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修订,并首次引入了对提请判处缓刑案件的公开审判。1963年,法国成立国家监督教育指导员学校,旨在每年培训120名到150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者。1970年,第70-643号法律引入了司法监督,该法禁止对1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审前拘留,但预审法官可在刑事案件中下令实施审前拘留。对于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审前拘留。此外,在刑事案件中,对13岁至16岁未成年人的审前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0天。1974年,法国颁布法律将成年年龄从21岁降到18岁。1975年,根据受监督教育司发布的指导原则,“受监督教育机构应适应未成年人的不同需求”。

1983年至1993年的十年间,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更加强调保护、援助、监督和教育。1981年,法国颁布第81-908号法律废除了死刑。1983年,第83-459号法令成立了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CNPD)。1985年,第85-1407号法律允许检察官、少年法庭法官或预审法官要求缓刑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和教育建议。在提出任何要求或决定将未成年人关押之前,必须征求该部门的意见。1987年,第87-1062号法律废除了刑事法中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审前拘留的做法。1989年,第89-461号法律除了明确限制对未成年人的审前拘留,还取消了将其安置在还押中心的可能性。1990年,法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40条规定,各缔约国必须“确定一个最低年龄,低于该年龄的儿童应被推定为没有触犯刑法的能力”。1992年,法国颁布第92-684号法律,将1945年法令的有关内容融入《刑法典》,包括增加“被判犯有刑事罪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的条件接受保护、援助、监督和教育措施”的条款,以及“确定了对13岁以上未成年人判刑的条件”。同年,根据第92-1336号法律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1945年法令下令采取的措施、罚款或不超过两个月的监禁判决的相关记录,将在当事人成年后从犯罪记录中删除。由少年法庭作出的刑事判决、缓刑或非缓刑、缓刑但有义务从事社区服务的记录,在缓刑期满后予以撤销。1993年,第93-2号法律明确了关于未成年人的起诉和听证程序,并规定可由检察官、预审法官、少年法庭法官下令进行刑事赔偿。该法在1945年法令中增加了第4-1条,规定在涉及少年犯的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必须有律师在场。同年,第93-1013号法律修订了警方对未成年人的拘留规则。

1994年至2000年,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收紧,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更为严厉。同时期,美国一些城市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口号,这也为法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1994年,法国颁布第94-89号法律,规定了对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司法拘留。1995年,第95-125号法律引入了由司法警官传唤少年犯到少年法庭接受法官起诉的程序。1996年,法国继续建立加强未成年人监督监管的教育机构,即现在的强化教育中心(CER)。这些社会机构可以避免监禁,并提供脱离监禁的机会。1996年,法国颁布了一份部际法令,规定了教育部、司法部、国防部、内政部机构之间就“防止校园暴力”建立合作程序。1997年,第97-1159号法律引入了对未成年人的电子监控措施。1998年,第98-468号法律重申了不得对未成年人施以附加刑。2000年,第2000-516 法律赋予自由和监护法官还押未成年人的权力。

进入21世纪以来,围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尺度展开的博弈仍在继续。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标杆性质的1945年法令的基本原则被放弃,近年来又得到重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收放与愈来愈高发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密切相关。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在时任法国总统雅克·希拉克的电视讲话中,谈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和宵禁等问题,使其在接下来的总统竞选中占据了优势位置。2002年2月,参议院通过一项决议,成立了青少年犯罪调查委员会。6月,该委员会向时任参议院议长克里斯蒂安·庞塞莱提交了一份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随后,同年8月,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一项决定规定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未成年人。同年9月,法国颁布《佩尔本I号法》(“Perben I”),标志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更加严厉的刑事司法政策。首先,该法重新确立了不以年龄为依据而以“辨认能力”为依据的未成年人责任原则,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从13岁降至10岁,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该法规定实行“教育制裁”。其次,根据该法也设立了封闭式教育中心(CEFs)和少年监狱(EPMs)两个新的有关未成年人的司法机构。2003年7月,法国审计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青少年司法保护的报告,报告发现,青少年司法保护机构在组织、指导和管理以及处理方式上存在严重缺陷。2004年3月9日,法国颁布《佩尔本II号法》,引入了“公民培训这项新的刑事制裁措施”,适用于13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罪犯。此外,少年法庭法官履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判决执行法官的职能,直至被定罪者年满21岁。

2007年,第2007-297号法律重点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根据该法,法官可采取“将行为人安置到远距离教育机构”“完成额外的学校作业”等多种多样的措施,并且对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开始引入刑事和解程序。对于16岁以上的惯犯,在被警方拘留后无须等待10天,即可在下一次听证会上接受审判。同一天,法国颁布第2007-293号《关于改革儿童保护的法律》。这也映射出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即惩治和保护。同年,2007年5月9日和11日的两项法令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少年犯拘留和惩戒制度的规定。2007年8月10日,法国颁布第2007-1198号法律规定了可判处至少三年监禁的重罪和轻罪的最低刑期。对于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在初次重犯的情况下,维持减刑原则,但如果是涉及暴力或性攻击的二次重犯,则不再适用该原则。同年11月,法国颁布法令明确了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法律架构。2008年10月,国家青少年司法保护学校在法国城市鲁贝落成。2009年,第2009-1436号法律规定了少年犯在监狱中享有区别对待的权利。同时,该法保证尊重儿童的基本权利,并规定被拘留的未成年人必须参加教育活动。2011年,第2011-939号法律设立了“少年刑事法庭”,并建立了“单一人格档案”制度。随后,根据第2011-1940号的法律,16岁以上被定罪的未成年人可服兵役,同时少年法庭法官不得调查和审判同一案件。

2012年3月27日,第2012-409号法律的目标之一是改善少年犯的待遇问题。2014年8月15日,法国颁布第2014-896号法律(亦称《陶比拉法》),废除了最低刑期条款,并引入了恢复性司法。2015年,法国审计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青少年司法保护的报告,审计法院强调,青少年司法保护机构已进行了重大改革和重组,其重新将重点放在了刑事司法系统上,并强调了青少年司法保护机构在协调少年司法方面的作用。2016年,第2016-1547号法律规定,作出刑事判决的少年法庭或少年巡回法庭可附加教育措施,同时废除了专门的少年刑事法庭。2017年,第2017-242号法律将重罪和轻罪的刑事时效期限延长了一倍。2018年,法国行政法院决定废除一城市的“宵禁”令,该命令禁止13岁未成年人在无成人陪伴的情况下从晚上11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间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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