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密货币犯罪样态及法律应对

作者: 王彩玉 梁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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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ends, Nature and Legal Responses of Cryptocurrency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

编者按:

截至目前,世界上关于虚拟货币、加密货币、数字货币、电子货币等非实体货币尚未有权威、清晰、科学、统一的概念界定。本专题暂以虚拟货币涵盖上述货币形式,并保留各国习惯的不同称谓。

“云、大、物、智、链”已成为当下智能革命的关键词,代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区块链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等特质,被视为智能社会生产关系的新基石。作为区块链的典型应用,全球加密货币市场蓬勃发展,已有约2万种加密货币,市场总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美国作为加密货币、区块链产品和服务的策源地之一,在治理初期延续自由化技术治理思路,未在联邦层面制定专门立法或构建统一监管框架。随着加密经济蓬勃发展、区块链技术不断成熟以及加密货币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被广泛牵涉到洗钱、庞氏骗局、勒索攻击等传统和新型犯罪之中,美国从预防及惩处两个方面作出回应。在预防层面,鉴于加密货币本质属性的模糊和监管不到位构成加密货币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基于对加密货币本质的深入理解,逐步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和重点,强调既有法律和监管工具对加密货币及交易所的适用性、延展性。同时,如何强化加密货币交易所、加密货币自助终端、去中心化金融服务相关主体的反洗钱等犯罪防治义务,推动客户身份核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落实,成为国会立法的关注点。在惩处层面,美国司法部大力打击涉加密货币犯罪生态,没收非法所得并返还受害者。

一、概念厘清:加密货币的定义、原理和生态

从美国加密货币犯罪样态及法律应对洞察的必要性以及问题逻辑构成的应然性上来看,首先要对加密货币的定义、技术、生态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和厘清。

其一,何为加密货币?加密货币通常指在去中心化网络上维护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2022年拜登签署的《确保负责任发展数字资产的行政令》将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界定为“一种数字资产,可能是一种交换媒介,其生成或所有权记录通过依赖于密码学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如区块链)获得支持”。2023年美国国会研究处报告将加密货币定义为“在公共账本(即区块链)上进行交换和记录、不需要中央机构(如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进行清算或结算的数字金融工具”,强调加密货币的数字资产属性及去中心化、无须许可等特性,明确稳定币是加密货币的一个子集。在美国立法中,描述加密货币的术语通常包括加密资产(Crypto assets)、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s)以及代币通证(Token)等。

其二,加密货币的技术原理是什么?当前主流加密货币均以区块链为底层支撑技术,包含共识机制、密码学原理、数据存储结构三大核心机制,共同为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准匿名性、不可篡改等关键特性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其中,共识机制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解决区块链如何在分布式场景下达成一致性的问题,工作量证明机制(POW)、股权证明机制(POS)等确保网络中各参与者都有机会验证交易并添加新区块,消除对中央机构的依赖,实现网络的去中心化;非对称加密技术和哈希算法是区块链主要应用的密码学原理,非对称加密技术确保只有拥有对应私钥的用户才能访问并使用其加密货币资产,哈希算法和数字签名技术使得交易双方能够验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用户身份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识别,实现准匿名性;区块链采用一种称为“区块”的数据存储结构,每个区块包含交易数据和前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并按照时间顺序链接在一起,形成一条不可篡改的链,确保交易记录的不可逆和可靠性。

其三,加密货币何以产生、发展与交易?加密货币的诞生并非独立事件,其理念源于20世纪90年代美国密码朋克运动,主张将密码学作为一种获得更高程度隐私和安全的手段,目标是在个人之间实现自组织的直接互动,利用密码学、数字签名和电子货币等构建匿名化社会。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全球金融体系的内在缺陷和运作不良等问题,比特币作为规避国家支持的金融和经济机构的替代性货币出现,中本聪发布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货币系统》提出比特币概念。马尔科姆·坎贝尔将比特币视为一次推动替代性货币实践的实验,是对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为核心的两级货币体系的“批判”,通过消除对第三方依赖,用户获得对资金的完全控制权。截至2024年6月,比特币和以太币仍是美国市场上最广泛使用的加密货币,占据超60%市场份额,价值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波动;稳定币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加密货币,旨在保持相对于特定国家货币或其他参考资产的稳定价值,泰达币(Tether)与美元挂钩,价值设定为等同于1美元。加密货币交易包括链上交易、链下交易两种类型,起初用户使用未托管钱包在链上发送和接收加密货币,但随着技术的发展,涌现出托管钱包等更便捷的交易方式,允许个人和组织在平台提供的账户或钱包中托管加密货币。近年来,美国围绕加密货币衍生出一系列配套服务,加密货币产业生态逐步形成,包括托管服务(钱包)、交易所、支持加密货币的支付平台、去中心化金融平台等。

二、犯罪样态:加密货币犯罪演进与发展

加密货币犯罪伴随着加密货币诞生而出现,并随着加密货币技术发展而演变。犯罪分子利用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准匿名性等特性,将其作为犯罪目标或工具,或在加密货币交易系统中实施犯罪活动。深入理解并认识加密货币犯罪的演变与发展是洞察美国加密货币监管和立法考量的出发点。本部分结合加密货币技术发展规律以及对美国加密货币犯罪应用现实的观察,将加密货币犯罪划分为三阶段:一是加密货币犯罪的1.0阶段,犯罪主要集中于直接针对加密货币的盗窃、诈骗等活动,是以加密货币为对象的犯罪;二是加密货币犯罪的2.0阶段,随着加密货币系统的成熟,犯罪分子接受加密货币作为网络犯罪以及毒品、枪支、色情服务等黑色产业链犯罪中的支付工具,利用加密货币实施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更为复杂的犯罪活动,是以加密货币为工具的犯罪;三是加密货币犯罪的3.0阶段,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技术新业态,推动各类犯罪批量化向加密货币领域转移,典型如利用比特币区块链构建去中心化赌博平台、利用智能合约组织庞氏骗局和传销等,这种结合不仅使得犯罪手段更隐蔽、复杂,也使得犯罪活动规模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当然,加密货币犯罪的不同阶段划分并非绝对,存在交叉共存情况,且分类只是出于便于理解的考量,具有一定局限性和主观性。

(一)1.0阶段:以加密货币为对象的犯罪

加密货币的价值属性、准匿名性和犯罪获利空间,使其成为犯罪分子的重要目标。以加密货币为对象的犯罪,犯罪目的是通过犯罪活动获得他人加密货币的所有权,在表现形式上多为通过黑客攻击等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受害人持有的加密货币的行为,加密货币交易所是黑客攻击的主要目标;同时也包括以传统犯罪手法获取受害人持有的加密货币的公钥和私钥从而非法获取加密货币的行为,如暴力胁迫他人交出加密货币的公钥和私钥、盗取记载公钥和私钥的物理载体、欺骗他人泄露加密货币的公钥和私钥等。以下为美国的典型案例。

1.盗窃类案件

近年来,以黑客攻击为手段的加密货币盗窃案高发。2022年2月,美国司法部(DOJ)表示查获价值约36亿美元的比特币并以涉嫌串谋加密货币洗钱的罪名逮捕两名嫌疑人,该案与2016年币信交易所(Bitfinex)遭黑客攻击被盗取约12万枚比特币有关,失窃比特币当时市值7100万美元,在2022年市值超过45亿美元;2022年3月,罗恩网络(Ronin Network)遭黑客攻击,被盗6.25亿美元的以太币和美元币(USD Coin),这是迄今为止金额最高的加密货币盗窃案,美国联邦调查局指控拉撒路(Lazurus)黑客组织为攻击者;2022年11月,在全球第二大加密货币交易所富途(FTX)申请破产保护的同一日,交易所钱包中4.15亿美元的加密货币被盗,2024年3月,美国司法部对三名涉案黑客发起诉讼。

2.诈骗类案件

2023年7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公布一起涉加密货币诈骗案。犯罪分子通过在搜索引擎上做付费广告,使得模仿全球最大的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外海(OpenSea)的虚假网站出现在搜索结果首位,当受害者在虚假网站输入登录凭证或私人信息,相关信息自动发送到犯罪分子控制的电子邮箱,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获取受害者的加密货币并出售受害者的非同质化代币,被指控构成电信欺诈、未经授权入侵设备、严重身份盗窃等罪名。该案检察官表示,加密货币等数字资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侵犯这些数字资产的行为人将受到法律制裁。

3.抢劫类案件

2024年6月,美国司法部公布了一起暴力入室抢劫加密货币案。抢劫团伙闯入受害者家中,殴打、捆绑并用枪指着受害者,从受害者账户中转移价值超15万美元的加密货币。陪审团裁定抢劫者绑架、抢劫、在实施暴力犯罪过程中使用枪支、电信欺诈等九项罪名成立。

(二)2.0阶段:以加密货币为工具的犯罪

在2.0阶段,以加密货币为工具的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加密货币在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的应用大幅提升,在网络犯罪、毒品、枪支、色情服务业等黑色产业链犯罪中的使用日益泛化,支付黑产成为重要支撑,加密货币在暗网等特定领域成为主要支付手段。拜登签署的《确保负责任发展数字资产的行政令》指出,滥用加密货币等数字资产可能带来非法融资风险,包括洗钱、网络犯罪和勒索软件、毒品和人口贩运、恐怖主义和资助武器扩散。美国司法部2022年7月发布的《综合性网络安全回顾》指出,网络犯罪分子利用新技术新应用推动恶意犯罪活动,构成不断演变安全威胁,支撑网络犯罪的生态服务也在增长,网络犯罪生态元素包括为犯罪分子隐匿非法虚拟币交易、洗白犯罪收入的混币服务等。与此同时,以“区块链创新”和“加密货币投资”等为噱头的投资诈骗激增。

究其根本,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加密货币的价值认可。加密货币的“准货币”功能为许多人所接受,在一定范围内可充当一般等价物,泰达币等稳定币与法币直接挂钩,主流加密货币在全球交易所可兑换变现;二是支付和转移的去中心化、准匿名性、低成本性。犯罪分子只需一台电子设备即可生成多个钱包地址,通过不同钱包地址和交易所分散、汇总、转移加密货币,混币服务、端到端加密的应用加剧交易的匿名性和复杂性,执法机关难以准确追踪并识别加密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此外,反洗钱传统监管方法高度依赖于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加密货币点对点支付使得传统监管难以发挥作用;三是加密存储的安全性。

1.利用加密货币作为犯罪支付工具

“丝绸之路”暗网交易平台2013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查封,是加密货币作为犯罪支付工具大规模应用的典型案例。大卫·卡莱尔在其所著《加密货币洗钱者:从暗网到去中心化金融及其之外的犯罪与加密货币》中指出,2011年乌布利克构想一个匿名的线上交易平台,将暗网视为最佳托管地以隐藏用户身份,同时思考一种能让买卖双方秘密交易的方式,此前尝试由于无法匿名支付且依赖于受监管金融体系失败,如暗网毒品交易平台“农贸市场”采用西联汇款等结算,被识别为可疑交易并报告给执法机关;比特币具备去中心化、准匿名性,成为“丝绸之路”非法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用户只能用比特币购买商品,乌布利克用比特币给协助平台运营、管理人员发放报酬,甚至用比特币雇人杀害从“丝绸之路”盗窃财物并威胁泄露其存在的人;“丝绸之路”构建一种“互信”的支付结算机制——买方发送比特币用于购买特定商品,比特币存放于“丝绸之路”持有的托管钱包中,一旦买方确认收货即将比特币发放给卖方,此外,为应对比特币价值波动,允许卖方以固定美元汇率设置比特币价格;作为平台服务报酬,“丝绸之路”收取每笔交易总额的8%~15%作为佣金;比特币早期用户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丝绸之路”买卖非法商品的买方和卖方,甚至2012年“丝绸之路”的交易量占比达到比特币交易总量的三分之一。

随着加密货币技术不断发展,加密货币作为犯罪支付工具的应用也不断演化、升级。“阿尔法湾”(Alphabay)、“汉莎市场”(Hansa Market)等新型暗网交易平台相继出现,交易量和影响力远超“丝绸之路”。“比特币迷雾”(Bitcoin Fog)等加密货币混币服务通过复杂交易路径和地址混合提升交易追踪的难度。

2.利用加密货币实施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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