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网络暴力防治的立法审视与实践考察

作者: 王彩玉 曾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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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是一种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信息交流传播的新型媒介。网络暴力指发生在网络空间的骚扰、跟踪、虐待等暴力形态,在互联互通世界中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与线下暴力相比,“网络暴力”超越物理界限,具备参与人数多、公众互动频次高、跨平台传播等特点,通常伴有侵犯人的名誉、披露人的隐私、侮辱人的尊严等侵权行为,危害后果往往难以预测、控制。联合国2021年4 月6日至8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全面研究网络犯罪问题专家组会议的报告指出,“应针对打击网络欺凌和网络暴力或虐待威胁的监管框架进行更大力度的宣传,并提供立法援助”。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互联网与社交媒体在亚洲社会广泛传播,新加坡80%以上公民活跃于网络空间,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蔓延趋势也日益严重,并不断向更低年龄阶层弥漫。新加坡政府意识到网暴问题的严重性,近十年来,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力求在法律上规范、评价和处理网暴问题,同时强化素养教育、专项行动、技术监控、社会援助等综合支撑,从常态化、长期化、长效化的角度,切实发挥各种手段优势,形成合力。

一、何为网络暴力?包括哪些行为?

在新加坡,网络暴力并非法律用语,不同行业领域均有所关注,从不同局部角度进行归纳。

新加坡教育部将网络暴力定义为,“个人、团体通过电子或数字媒体传达敌对、攻击性信息,旨在伴随时间推移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或不适的行为”。

新加坡媒介素养理事会对网络暴力概念进行了详细描述,“网络暴力是个人或团体在数字设备上故意伤害他人情感或身体的行为,可以短信形式发生,或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平台、游戏聊天室发生。网暴者可能是受害者认识的人,也可能是网上陌生人。网暴者可能会要求其他人或团体实施网络暴力行为,而非自己动手”。

新加坡网络安全业界将网络暴力归纳为“通过社交平台、在线论坛或消息应用等电子方式针对个人实施的骚扰、恐吓或羞辱行为,旨在从情感、精神或社会方面故意、反复对受害者造成伤害”。

新加坡法律工作者将网络暴力概述为“通过短信、网站和社交媒体等电子媒介进行口头或书面骚扰的一种形式。受害者发现其声誉受到玷污,因有人撰写羞辱性评论或发布不讨人喜欢的照片、视频,鼓励参与者发布贬损性侮辱、传播谣言、匿名威胁或进行评判”。

综上,在新加坡,网络暴力可视为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在网络空间对被害者实施的一系列侵略性、攻击性行为的总称,通常包含五点要素:故意伤害、重复行为、权力失衡、网络匿名、公私对立。网络暴力的典型形式包括:(1)煽动,在敌对网络互动中对个人使用挑衅言语;(2)骚扰,不断向个人发送恶意信息;(3)网络跟踪,持续在线骚扰和诽谤,使个人担心自身安全;(4)诋毁,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个人名誉;(5)冒充,以他人名义发布攻击信息;(6)欺骗,欺骗某人分享个人信息,并将其发布到网上;(7)披露,发布关于个人私密或令人尴尬的信息;(8)孤立,故意将个人排除在网络群组之外。

二、网络暴力发展态势如何?哪些人更易成为受害者?

近十年来,新加坡网络暴力在青少年群体中蔓延趋势严重——青少年是网暴主要受害者,也是很多网暴活动的实施者。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

微软公司在2012年开展的“8~17岁青少年的网暴行为——新加坡”调查中发现,新加坡是网暴热点区域,网暴率(58%)位居全球第二,也是青少年实施网暴多于线下暴力的主要国家。在受访青少年中,62%表示有点或非常担心网暴,58%表示曾遭受网暴或受到不利影响(相比之下,25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值为37%),69%表示若每周上网时间超10小时则更有可能遭遇网暴,46%承认在网上对他人实施过暴力,43%承认在线下对他人实施过暴力。

新加坡网络暴力社区服务组织在2014年对3000名中学生和1900名小学生开展调查,发现四分之一中学生在过去一年中曾在网上对同龄人实施暴力,而三分之一中学生和五分之一小学生都曾遭受过网暴。网暴是学龄儿童在校已经历的身心创伤在网络中的延伸。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5年的一项研究显示,15岁的新加坡青少年比其他50个国家的同龄人遭受的网暴更多。相关学者在2019年开展的调查中发现,新加坡网暴受害率为14.2%至59.4%。新加坡行动联盟在2022年开展的在线调查中发现,接受调查的1000多名新加坡人中,近一半人曾亲身经历网暴,大多数人年龄在15岁至35岁之间。

三、从立法视角透视网络暴力

新加坡司法部和内政部在广泛咨询新加坡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倡导组织、新加坡儿童协会、反对欺凌青少年联盟等利益攸关方以及相关领域法律工作者的基础上,对《杂项犯罪(公共秩序和滋扰)法》《2014年骚扰保护法》《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网络刑事危害法案》等进行系统性检视、修改和完善,逐步构建了一个更为精准完善的网络暴力防治法律体系。

(一)网暴是否入罪

新加坡立法者发现,网暴愈发猖獗、频繁态势与其法律滞后性产生落差,亟须将法律对骚扰、暴力等行为的规制范围延伸至网络空间。

一是现有法律构成要件并不完全适用于网暴特征,且刑罚配置存在缺陷。2012年版《杂项犯罪(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第13A条“故意骚扰、惊慌或痛苦”(Intentional harassment, alarm or distress)将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使用威胁、辱骂、侮辱性言语或行为,或显示威胁、辱骂、侮辱性的文字、标识或可见的陈述,故意对特定人员造成骚扰、惊慌或痛苦的行为定为犯罪;一经定罪,处5000新元以下罚金。第13B条“骚扰、惊慌或痛苦”(Harassment, alarm or distress)将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使用威胁、辱骂、侮辱性言语或行为,或显示威胁、辱骂、侮辱性的文字、标识或可见的陈述,在任何人的听觉或视线范围内造成骚扰、惊慌或痛苦的行为定为犯罪;一经定罪,处2000新元以下罚金。第13C条“制造暴力恐惧或挑起暴力”(Fear or provocation of violence)将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使用威胁、辱骂、侮辱性言语或行为,或向他人分发展示威胁、辱骂、侮辱性的文字、标识或可见的陈述,意图使该人相信将有人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立即使用非法暴力,或挑起该人或其他人员立即使用非法暴力的行为定为犯罪;一经定罪,处2000新元以下罚金。上述规定可初步用于规制网暴行为,但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适用于网暴行为特征,不符合网络信息传播客观规律,网暴者可就行为发生地不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所等“漏洞”为自身脱罪,同时仅罚金的刑罚配置不足以对网暴行为进行适当制裁。

二是立法亟须回应网络时代发展带来的网暴风险挑战。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社交媒体与在线交流用户在用网过程中可能会忽略真实社会身份、道德准则和规章制度。此外,网暴蔓延背后可能存在网络黑产或水军的恶意引导,这也导致治理的复杂性、紧迫性。新加坡国会议员赫里指出,法律应正确地让人们对其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若我们认同个人应当为其在现实世界中发表暴力性言论、谎言而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负责,那么为何仅因相关行为是网上匿名实施的,该人就可获得无罪通行证?”

1.针对网络骚扰、暴力、跟踪与人肉搜索行为。

2014年11月,《2014年骚扰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第3条“故意造成骚扰、惊慌或痛苦”(Intentionally causing harassment, alarm or distress)将以任何方式使用威胁、辱骂、侮辱性言语或行为,或进行威胁、辱骂或侮辱性的交流,故意对特定人员造成骚扰、惊慌或痛苦的行为定为犯罪;一经定罪,处5000新元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兼施。第4条“骚扰、惊慌或痛苦”(Harassment, alarm or distress)将以任何方式使用威胁、辱骂、侮辱性言语或行为,或进行威胁、辱骂或侮辱性的交流,使任何人听到、看到或以其他方式感知到可能造成骚扰、惊慌或痛苦的内容的行为定为犯罪;一经定罪,处5000新元以下罚金。第5条“制造暴力恐惧或挑起暴力”(Fear or provocation of violence)将以任何方式使用威胁、辱骂、侮辱性言语或行为,或进行威胁、辱骂或侮辱性的交流,意图使该人相信将有人对其自身或其他人员使用非法暴力,或挑起该人或其他人员使用非法暴力的行为定为犯罪;一经定罪,处5000新元以下罚金或12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兼施。上述规定重构并扩大《杂项犯罪(公共秩序和滋扰)法》第13A至13C条下的入罪范围,提升刑罚力度、效度与限度。尤其是删除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行为方式、受害者感知方式等条件的限定,明确骚扰与暴力是中性的,可通过言语、行为、交流等“任何方式”实施,包括网络方式,体现立法者努力推动骚扰与暴力行为标准在现实世界和网络空间平等适用的意图。此外,该法新增第7条“非法跟踪”,将通过网络方式“试图与受害者或相关人员(如家庭成员)建立联系”“向受害者或相关人员发送材料”“对受害者或相关人员进行监视”列为禁止性跟踪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明确网暴的法律定义有其重要性,但定义的内涵、外延必然是一个动态、持续变动扩张的范畴。《2014年骚扰保护法》旨在涵盖广泛的线上与线下的骚扰、暴力及跟踪等行为,避免对相关术语精确定义,而是选择对网暴行为进行类别划分、补充示例说明、酌情更新完善。例如,第7条“非法跟踪”规定后附有示例说明,概述可能导致定罪的情况:“以下是关于Y跟踪X的非法行为:(a)Y反复向其下属X发送电子邮件,对X的身体进行暗示性评论……(c)Y反复向其他同学传播透露同学X的照片。”

2015年至2023年,新加坡国会对《2014年骚扰保护法》多次修正,在罪行方面:

一是将“人肉搜索”行为入罪。“人肉搜索”指任意发布他人个人信息,以达到骚扰、威胁等目的,或教唆他人施暴的行为。

《2014年骚扰保护法》修正案针对第3条“故意造成骚扰、惊慌或痛苦”,引入(c)款:发布目标人员或其关联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因此导致其受到骚扰、惊慌或痛苦。增加示例说明:“(c)X和Y以前处于一段关系中,但已结束。X在社交平台发布帖子,对Y发表辱骂、侮辱性言论。在随后的帖子中,X放入Y的照片和个人手机号码,意图让他人识别、联系Y对其进行骚扰。Y没有看到这些帖子,但收到陌生人(阅读过帖子)的骚扰电话、短信,他们向Y提出性行为。X发布的所有帖子均触犯第3(2)条规定的罪行。”

《2014年骚扰保护法》修正案针对第5条“制造暴力恐惧或挑起暴力”,引入(1A)款:个人或实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他人或其关联人员的身份信息,无论意图是使受害者相信非法暴力将被用来对付自己或他人,或为对受害者或他人施暴提供便利。增加示例说明:“X写了一篇帖子,包含对Y的暴力威胁,并呼吁其他人追捕他并教训他。B张贴Y的家庭住址以回复X的帖子。B犯有本条规定的罪行。”

二是加大对侵害弱势人员、亲密伴侣行为的处罚力度。《2014年骚扰保护法》修正案新增第8A条“加重对侵害弱势人员的罪行的刑罚”和第8B条“加重对侵害亲密关系受害者的罪行的刑罚”,若受害者属于“精神或身体虚弱、残疾、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保护自己免受虐待、忽视或自我忽视的个人”或有亲密关系的个人,则可对网暴者处双倍刑罚。

2.针对传播虚假信息、利用机器人实施信息操纵的行为。

2019年10月,《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正式施行。该法第7条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煽动不同群体之间的敌意、仇恨或恶意。第8条禁止制作更改机器人,通过机器人传播虚假信息(如网络水军)。

(二)网暴如何救济

针对网暴成本低、受害者维权成本高的情况,《2014年骚扰保护法》为受害者提供民事救济路径及自助渠道。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停止发布令、更正令,要求网暴者停止对其造成进一步伤害,删除造成骚扰的违法材料,在指定时间内停止发布相关声明,提供虚假陈述更正通知。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签发保护受害者的紧急保护令并酌情转介警方侦查。

一是提起法定侵权诉讼。根据《2014年骚扰保护法》第11条,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对网暴者提起民事诉讼。若法院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确信网暴者违反受害者所指称的法律规定,可在综合考虑案件所有情况、公正公平情况下,就其违法犯罪行为裁定损害赔偿。

二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紧急保护令、停止发布令、更正令。《2014年骚扰保护法》第12条、第13条分别规定“保护令”(Protection Order)和“紧急保护令”(Expedited Protection Order),违反相关命令可构成犯罪。经受害者申请,若法院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确信,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实施网暴等违法犯罪行为,前述行为可能会继续;或行为人可能将对受害者实施网暴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公正公平情况下,可签发保护令。经受害者申请,若法院确信,有初步证据表明,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实施网暴等违法犯罪行为,前述行为可能会继续;或行为人可能立即对受害者实施网暴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为若继续或立即发生,可能会对受害者或其日常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公正公平情况下,可签发紧急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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