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警察权益保障(上)
作者: 李琼
一、政治保障
新加坡共和国,简称新加坡,古称狮子城,是一个美丽的岛国,也是一个城市国家。它位于亚洲大陆马来半岛南端,隔马六甲海峡与苏门答腊岛相望,由新加坡岛、裕廊岛、圣淘沙、圣约翰岛等63个岛屿组成,总面积为728.6平方公里,人口约为568.6万(2021年8月)。新加坡不仅经济发达、人文环境良好,犯罪率之低也堪称世界之奇,这与新加坡政府的治国理政能力、国人的素质水平分不开,新加坡警察部队更是功不可没。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新加坡警队在世界享有盛名,而且新加坡警察都非常热爱自己的岗位,这与新加坡警察权益保障的建设与发展紧密相关。警察权益获得切实保障关系着警务的发展,关乎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的长远发展。新加坡警察权益保障建设首先表现为新加坡警察部队获得了良好的政治保障。
新加坡是典型威权主义政府政治,自1959年新加坡获得自治地位以来,便建立了以人民行动党为中心的国家,并保持至今。新加坡属于一个城市国家,没有省市等行政层次,只有一级政府,即中央政府,包括总统、内阁、各部以及法定机构等。新加坡的特殊之处在于,人民行动党政府权威的树立先于新加坡民族及民族国家的形成。人民行动党已经成为国家的权力中心,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机关皆由人民行动党领导,成为其下属机构。人民行动党领导下的新加坡政府享有至高威信和巨大权力,新加坡警察权益的政治保障正是源自如此强大的政府。作为党国同构的国家,新加坡政府对新加坡警察权益的政治保障至关重要。
警察与国家同生同源,警察是国家权能实现的保证。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新加坡警察部队的发展,从宏观综合的视角出发,以社会动员的治理理念全方位促进警队的改革与发展。李光耀曾说:“必须动员人民支持并参与那些能够改善生活水准和生活素质的计划和政策……告诉他们如何置身其中。”亨廷顿将社会动员定义为:一连串旧的社会、经济和心理信条全部受到侵蚀或放弃,人民转而选择新的社交格局与行为方式的过程。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动员本质上是一定的国家、政党或社会团体,通过思想发动充分激发和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泛参与社会实践,共同完成社会任务的活动。笔者认为,社会动员的模式可以理解为:围绕一个中心目的,以思想动员为初始驱动,由公共部门有组织、有步骤地引导社会大众参与到一定的公共事务实践中,形成协同合作的合力,共同推动目标的实现。警察权益保障本身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警务社会化正是当代警务发展的趋势,新加坡政府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深度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促进警务发展的社会实践,是从政治层面对警察权益保障发展给出的有力保障。
(一)在警察招募方面
政府鼓励新加坡警察部队举办招募活动展览会,吸纳高素质人才从事警察职业,以确保警察部队的高质量。新加坡警察部队每年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等高等院校举办职业展,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海报,以吸引德才兼备的青年加入警察部队。政府以明确的奖励措施动员社会推荐合适人选参加警察招募,对于成功推荐优秀人才被录用的,奖励推荐人一定数量的新元。政府还推行海外奖学金制度,吸收优秀大学毕业生加入警队。在警察招募上,新加坡政府从政策倾斜到以实际措施招揽海内外高素质人才,可谓是全方位的关怀,对警察入口的高度关注与实际支持足以显示新加坡政府对警察部队的切实重视。
(二)在警力构成方面
新加坡政府根据人口密度高、警力配置比低于世界平均标准的现状,出台了多元警力制度。相对于中国,新加坡的警力组成实在是多元。新加坡的警力由正式警察、全职国民服役警察、战备警察、志愿警察和辅助警察构成,每一种警力都配有详尽的制度来规范其招募、培训、管理和监督,对作为警察部队核心的正规警察的要求更高、管理更严。全职国民服役制度和战备警察制度,是新加坡以法律义务形式强制要求国民参与警务,志愿警察和辅助警察则是政府以非强制性的方式动员社会成员参与警务。两种方式皆是新加坡政府社会动员治理理念在警务治理上的体现,并以规范性管理保证社会化警力的质量。《新加坡警察法》设有专门条款来规范各种警力的管理,第66条至80条规定了全职国民服役警察、战备警察、志愿警察的招募、权限、纪律等,第85条以《特殊警察条例》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对三种特殊警力的管理;第86条到101条则系统翔实地规定了辅助警察的设立、任命、纪律等各方面的管理。正是新加坡政府以社会动员的思想科学设计了新加坡的多元警力,才有了今天高素质、高效率的新加坡警察部队。
(三)在警察培训方面
新加坡政府全方位地重视与支持新加坡警察的培训工作。新加坡警察部队设有培训局,培训局局长同时出任国家警察学院的院长,是新加坡对警察培训的重视在警察培训工作岗位任职上的体现。新加坡警察教育培训有四个特点:依托社会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等社会资源;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平台;发挥各个警察部门的主动性;充分调动警察自身的积极性。这四个特点也是四个途径,每一个途径的落实都离不开新加坡政府的支持。新加坡并没有专门进行警察学历教育的学校,但是有充足的承担警察教育培训的社会资源。新加坡政府大力鼓励警察部队整合利用多种社会优质资源,一方面政府出面提倡国内高等院校、市场培训学校等机构积极开发警察相关专业培训课程,承接警察培训业务;另一方面为警察培训外包业务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新加坡政府认为优质的国际资源也可以利用,并加强国际合作,打造和提供多个平台,并投入大量资金,赞助警察出国交流与学习。每个警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本部门针对性培训和常态性的时段培训都有来自国家的专项经费。新加坡政府还设有专门奖学金,用于资助警察进行学历深造。
(四)在薪酬待遇方面
新加坡政府多次采取有效措施,力求保障警察的高工薪和高福利。新加坡第二任总理吴作栋说:“一个交通警察的薪金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他必然无法抗拒金钱的诱惑,接受贿赂而不发传票给超速驾驶的司机。”新加坡政府奉行高薪养廉,认为付给警察较高的薪金,表面上增加了政府的开支,但是其创造的巨大效益是无法估量的。1955年,新加坡在1950年养老金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正式推出了独具特色的福利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经过不断完善,现在,公积金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多功能的社会福利制度。警察可以用公积金来养老、购买医疗保健、购买不动产、投资理财、购买家属和家庭保障保险、支付大学教育费等。中央公积金制度为警察提供了优厚而全面的福利保障。1994年,针对优秀人才更愿意在企业工作的现状,新加坡政府发表题为《以具竞争性薪金建立贤能廉洁政府——部长与高级公务员薪金标准》白皮书,以银行家、会计师、工程师、律师、本地企业和跨国公司高级主管等六个专业的平均收入作为公务员薪金的标准,并且保证警察的薪酬高出一般公务员10%。对于终身服务于警察事业的警察,政府还有特别优待,对其晚年生活政府实行全部包揽。
(五)在奖惩方面
新加坡政府慷慨地褒奖警察部队,并多管齐下保障警察部队的清正廉洁。新加坡政府多次把年度唯一国家素质奖和特别奖颁发给新加坡警察部队,高度肯定其创造的社会价值。2002年,新加坡警察部队成为第一个获得国家素质奖的公共部门。2007年,新加坡警察部队以第二名的成绩,荣获政府颁发的优质服务奖。2010年,新加坡警察部队也成为唯一一个荣获新加坡国家质量奖的公共服务部门。新加坡政府对警察部队的殊荣和奖励,本质上是国家给予警察部队极高的政治待遇,赋予了警察部队崇高的社会地位和执法权威。新加坡政府动员全社会对警察腐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并多渠道积极构建控制和预防警察腐败的完整机制。新加坡首任总理李光耀表示:“作为政府公务员,就要保持廉洁和奉献精神,谁要想赚钱,就可脱离政府,去经商吧!谁不听劝告,就要受惩罚。”李光耀亲自推动《反贪污法》出台,并且赋予贪污调查局(CPIB)极大权限。新加坡政府还出台《公务员纪律条令》《没收非法财产条例》《中央公积金制度》,形成一整套反腐败的法律体系。在人民行动党的领导下,贪污调查局全力查处了当时腐败问题突出的交通警察案。同时,新加坡政府本着“以俸养廉”的理念,提高警察的薪酬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新加坡政府还动员全社会参与遏制和预防警察腐败,调查委员会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警察腐败的申诉和控告,并严肃调查和处理。经过多年努力,新加坡政府成功打造了一个廉洁指数世界排名第三的警察部队。
(六)在警务改革与发展方面
新加坡警察部队无论是由外引入“他山之石”还是进行内部创新,新加坡政府都一律首肯和支持。新加坡政府大力推动警察部队学习和引进世界各国先进警务模式。为了学习日本的交番体制,1981年11月,新加坡政府专门邀请一队日本专家来新加坡进行指导,同时也派员到日本学习交番制度,在内化吸收日本经验的基础上,创建了对新加坡社会治安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的邻里警岗制度。1988年,新加坡政府倡导借鉴中国的警务模式,对邻里警岗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建构了旨在为居民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的邻里警局。新加坡政府鼓励引进欧美等国先进经验,在社区推行以自行车和徒步巡逻为主的勤务模式;向居民推出iphone(苹果手机)犯罪数据免费服务;公布警队服务誓约标准;建立警用电子科技服务平台方便民众查询等。新加坡警察部队还在学习英国壳牌石油公司评估系统(CEP)经验后,建立了在警队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工作表现管理系统”。邻里警岗制度将警务巧妙地融进社区,通过社区民众合作与支持来预防和抑制犯罪,运行二十多年来,新加坡罪案率逐年降低并成为全球范围内犯罪率低的国家。邻里警岗制度和邻里警局制度都是新加坡社区警务模式,是社会成员和组织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有效模式,能真正调动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治。据统计,40%的犯罪人员是在民众的协助下抓获的。社会治安治理社会化是警务改革的趋势,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必然降低犯罪率,从而增强警察权益的保障性。两种制度的建立是警察部队在新加坡政府主导下进行警务社会化改革的结果,是新加坡政府社会动员的治理理念在社会治安治理领域的体现。
新加坡警察部队廉政、高效、快捷,新加坡的警察高度认同他们的职业,这一切离不开新加坡政府的有力政治保障。新加坡政府对警察部队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护,构建了警察部队的牢固政治地位,赋予了警察部队至高的政治权威;引领和支持新加坡警察部队的警务管理与改革,打造出高效、廉洁的警察队伍,赋予了警察部队良好的政治形象;积极投入资金和提供福利,是从国家政治层面给出的经济保障,奠定了警察部队发展的坚实物质基础和优越的经济地位。新加坡政府本着社会动员的治理理念全方位促进新加坡警察部队的发展,本质上就是把新加坡警察部队的发展与国家利益和发展视为一体,是对新加坡警察部队的根本性重视,更是从政治的角度给予新加坡警察权益发展的良好保障。
二、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警察权益的主要保障方式,也是警察权益其他保障方式得以发展的保证。根据不完全统计,新加坡目前有法律、法规400多种,从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上来说是大而全,既有同国际法接轨的法律,又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独特法规。新加坡以法律为基础,构建了新加坡警察权益的综合保障体系。法律对警察权益的保障主要通过正向赋权和逆向限权的方式进行,新加坡的法律在两种方式上都做得较好。
(一)正向赋权式法律保障
新加坡以规范、严谨、翔实的法律,赋予警察明确、清晰、可操作性强的权力。《新加坡共和国警察法》(2004年10月12日实施,以下简称《警察法》)由序言、警察的组成及管理、警察的职责和纪律、调查委员会、新加坡境外勤务、在新加坡航空器上执勤的航空警察、享有警察权力的公务员、特殊警察、辅助警察机构、警察基金、无人认领的财物和无遗嘱遗产的处置和其他等12部分构成。正是严谨、翔实的法律赋予新加坡警察强大的权力和执法权威。
首先,新加坡警察在警械武器的使用上有依法使用武器的自决权。《警察法》第22条规定:“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所有警官应当配备执勤所需的武器、弹药和其他装备。”法律规定,对付以暴力抗拒拘捕的罪犯,或者当警察本人或公民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开枪。例如当罪犯持枪向警察行凶,警察可以向他开枪,即使罪犯使用的是仿真玩具手枪而警察误以为是真枪,警察也可以向他开枪。警察对行凶的罪犯开枪击伤击死,都能取得警察部队总部的理解和支持,不受法律追究。法律赋予了新加坡警察可操作的警械武器使用权,警察可以毅然坚决地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保护公众和自身的安全,这本身是法律对新加坡警察权益的保障。其次,新加坡法律赋予警察极大的执法主动权。《警察法》第26条关于“设置路障”规定,“警察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阻止任何车辆通过该路障”“警察可在无逮捕证的情况下拘捕警察有理由认为其所提供的姓名或住址不实或属误导信息的人员”“对驾驶员或者骑车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致使其车辆损毁或者对驾驶员本人或其他车辆使用者造成的伤害,警察不负任何责任”。“认为必要”“有理由”“不负任何责任”等用语反映出,新加坡警察依法享有充分的执法主动权,明确的执法心理预期,警察的各项执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警察的执法权威增强。再次,严格、规范的法律程序是新加坡法律给予警察权益的又一重保障。新加坡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以罚款的形式实施,其行政处罚程序颇具特点。一是警察将罚款处罚决定以书面通知被处罚者,一般不与违法行为人直接接触。二是警察机关不强制执行处罚。对于不执行警方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警方不能强制实施处罚,只能按照诉讼程序向法庭提出检控。对于警方的检控,法庭审理后宣告被告有罪或无罪。三是对公共娱乐场所、特营行业及司机等,实行犯规计分制,累积扣分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后,吊销执照。规范、独特的处罚程序,避免了警察与违法者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了警察在执法现场权益受损的可能;警察不直接实施罚款,不接触现金,降低了警察腐败的风险,从而更好保障警察权益。最后,新加坡法律对警察权益的赋权式保护贯穿警察执法的始终,在法律救济上也凸显对警察权益的保护。《警察法》第25条明确规定警察“不为受命所为负责”。针对警察的诉讼案件,如果警察有证据证明其是按上级主管的授权令所为,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警察的判决,或免予起诉该警察,即使授权令上的签字属于伪造,只要有证据证明警察在实施被控行为时无理由质疑签字的真实性,法院仍然应当作出有利于该警官的判决。《警察法》第33条确切地赋予警察“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被授权调查其他警察或特殊警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警察或执行处罚程序的纪检警官有权向地方法官申请传唤相关证人。《警察法》第106条和107条专门规定了警察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目的。这些规定给警察维护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是警察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