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政策、制度比较概述

作者: 曾嘉斌

两岸婚姻家庭作为婚姻关系中的特殊群体,将众多两岸同胞紧密联系在一起,是两岸关系融合发展的亲历者和见证者,也是“两岸一家亲”最自然、最贴切、最生动的体现。

本文简要介绍两岸婚姻发展历程,概述两岸婚姻政策规范及制度特点。

一、两岸婚姻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主要发展历程

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开放民众前往祖国大陆探亲。自此,海峡两岸持续近40年的隔绝对峙状态被打破,两岸通婚的时代序幕被拉开。

随着两岸民间交往的开放,许多在台未再婚或未婚的退伍老兵,回到祖国大陆寻找原配及亲属。彼时台湾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民众生活水平也逐渐为大陆人民所了解,部分大陆居民希望通过与台湾居民结婚改善生活条件,成为两岸婚姻的最初形态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随着赴陆投资台商数量的激增,两岸婚姻主体不断变广,人数也不断增多,2003年年增长3万多对。但自2003年9月起,陈水扁推出大陆配偶入台面谈制度,使两岸婚姻发展进程遭受严重挫折。2008年,马英九着手调整陆配政策,使两岸婚姻日益走上正常化、健康化的轨道。2016年后,两岸婚姻又出现了收紧态势,连续两年跌破万例。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两岸婚姻年登记数进一步下降,直到2022年方出现一定反弹。

(二)两岸婚姻群体现状

根据台湾地区户政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底,台湾地区跨境婚姻总登记人数为577900人,其中两岸婚姻登记人数375909人,占所有跨境婚姻人数的65%,两岸婚姻仍是台湾地区跨境婚姻最大群体。

在县市分布上,两岸婚姻群体在台登记地以都市区为主。新北市为两岸婚姻群体在台最大聚集地,南部则以高雄市为中心,总体呈现北多南少的局面。

在性别比例分布上,由于特殊的历史成因,两岸婚姻中台湾居民的女性大陆配偶人数始终高于男性大陆配偶人数。随着两岸发展水平对比发生变化,近10年来两岸婚姻中的男女比例朝着相对平衡演变,台湾居民的女性大陆配偶人数与男性大陆配偶人数比例从10:1下降到3:1左右。

总体而言,尽管近年来两岸婚姻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但两岸婚姻渐渐摆脱了过去以大陆青年女性远嫁台湾中年男子为主的婚姻模式。随着婚姻双方经济文化水平差距的缩小、缔结婚姻动机的转变以及两岸婚姻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认为两岸婚姻的质量有了长足的提高。

二、两岸婚姻政策规范及社会融入

(一)祖国大陆关于两岸婚姻的政策规范

1988年3月31日,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祖国大陆第一个关于规范两岸婚姻的政策性文件的产生。此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用以指导两岸婚姻工作有序开展的规范,并集中体现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二)台湾地区关于两岸婚姻的政策规范

自1987年允许台湾同胞赴大陆探亲至1992年,台湾地区对两岸交往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随着两岸交往的深入发展,台湾当局于1992年7月制定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成为台湾地区规范两岸人民之间包括通婚在内的各项交流事务和交往行为的政策性文件。台湾当局对两岸婚姻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通过修订此规范文件来进行。台湾地区的两岸婚姻政策调整始自李登辉时期,在陈水扁时期得到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先后推出“保证人”“面谈”“配额”等制度,并且在工作、医保、继承等方面施加各种限制,对大陆配偶的歧视性政策倾向突出。马英九上任后,大幅减少了歧视性限制,但2016年民进党执政后再次缩紧两岸婚姻政策,实行“制度钳制”。例如大陆配偶定居台湾须经过依亲居留转长期居留、长期居留再转定居的多个环节,其中还会面临当局检视和审查。从结婚到取得在台湾的定居权,大陆配偶需经历6年以上时间,其中包含依亲居留4年、长期居留2年,且要求每年至少在台湾居住183天。

(三)婚姻政策对社会融入的影响

祖国大陆的两岸婚姻政策总体上经历了由初期“劝阻”向“正常化看待”再到当前“落实同等待遇”转变的过程,展现不断提高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水平及权利保障力度的政策设计路径,真正关心关爱两岸婚姻群体。在国家大政方针及多项惠台政策的支持下,近年来两岸婚姻家庭整体嫁娶结构趋于合理,自然结识比例明显提升,定居大陆倾向逐渐凸显,大陆居民的台湾配偶对大陆社会运行机制认同度不断加强,整体融入适应状况持续改善。

客观来说,台湾地区在两岸婚姻政策规范上的收紧,对于减少开放通婚初期功利化婚姻、“假结婚、真打工”等漠视婚姻真正价值的现象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随着台湾当局在两岸婚姻制度上设置的限制性条款越来越多,大陆配偶遭受歧视性对待的境遇也愈加恶劣,严重阻碍了大陆配偶融入台湾社会的进程。

三、两岸婚姻制度特点比较

台湾地区婚姻制度的法理价值与祖国大陆同宗同源,均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植根于中国传统礼法制度和习惯法,并保留了较为强烈的传统宗法制度气息。例如“三书六礼”是我国古代就有的传统婚姻习俗礼仪,台湾地区十分重视婚约制度,融合了“三书六礼”等传统文化的精神并使之法律化。

祖国大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也有台湾地区相关研究成果的身影。改革开放后,大陆民法理论界对台湾地区法学理论进行了学习借鉴,不断汲取其理论精华和实践经验;台湾地区法学理论成为祖国大陆法学百家争鸣的重要理论参考,也是民法典集大成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台湾地区婚姻制度也产生了自身独特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四编即“亲属编”中。主要包括:

(一)强调婚姻的社会认同属性

祖国大陆的婚姻登记制度强调婚姻的行政确认属性,要求以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作为婚姻成立条件,离婚时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台湾地区更重视婚姻的社会认同属性,如规定订婚要签订婚约,婚约中有订婚人、介绍人、家长、证明人。结婚必须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的签名,并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登记。强调要有证婚人,并将证婚人法定化。离婚应当有书面形式,有两人以上证人签名向户政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从订婚、结婚到离婚都强调有亲朋好友的见证,突出了婚姻是社会活动,有强烈的社会身份的认同需求。

(二)强调婚姻的家族谱系属性

祖国大陆在婚姻亲族的认定上更重视血缘关系,将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不对姻亲带来的家族谱系身份关系作额外要求。台湾地区在亲属谱系上更加系统,并对血亲亲等、姻亲亲系及亲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重视家族谱系的法律运用。台湾地区在禁止结婚情形中明确提出了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不在此限,旁系姻亲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台湾地区在近亲收养方面也强调亲等和辈分的相当。

(三)强调婚姻家庭的家长制度

祖国大陆的婚姻制度中,对家庭权力、社会权力与公权力进行了细致划分,未对婚姻家庭中管理家庭事务之责任人进行规定,强调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与扶持。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而台湾地区则界定了家的概念,家中设置家长,家务由家长管理。家长由亲属团体中推定之;无推定时,以家中之最尊辈者为之;尊辈同者,以年长者为之;最尊或最长者不能或不愿管理家务时,由其指定家属一人代理之。强调了家长管理家庭事务以及家长管理家务的约束,家长和家属间互相负有抚养义务。

(四)强调婚姻家庭内部的亲属会议制度

亲属会议制度是台湾地区将中国传统文化与大陆法系结合产生的独特婚姻制度,祖国大陆无该制度。亲属会议权限广泛,对于监护、继承、扶养及亲权等事务行使决定权,是家庭自治的一种理想化探索。台湾地区婚姻制度约定了亲属会议的召集、组织、顺序、争议解决、不能为亲属会议成员的情形、辞职、程序事项、利害关系、不服决议的救济等。通过亲属会议的方式解决亲属之间的相关生活及法律问题,将问题自行解决,有助于内部的团结稳定。

四、结语

在民间常被誉为两岸“三通”之外“第四通”的两岸婚姻,将两岸有情人及其家庭联结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拓展了两岸民间交流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两岸社会融合的形式和渠道,深化了“两岸一家亲”理念的蕴意和内涵。两岸婚姻群体已经成为连接两岸社会、沟通两岸同胞的重要群体,将为两岸交流融合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曾嘉斌,民革中央联络部干部/责编 刘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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