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域理论下法治乡村建设“双重”文化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

作者: 田昱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法治文化是法治模式内生乡村的重要黏合剂,但一直以来,乡村地区受资源禀赋的制约和礼俗秩序的影响,是法治建设的“洼地”和“短板”,法治基础薄弱、文化氛围较弱,在法治乡村建设进程中,强调“理”的法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血缘地缘孕育的礼俗文化的“排异”阻碍。在理论上,两者作为中华文明下的文化形式共源流、同功能,因此存在互促的先天引力。本研究以重庆市丰都县S镇为例,深入观察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法治文化和礼俗文化如何相斥相吸,进而探讨如何实现两者良性互促。

一、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

法治文化并非一个陌生的概念,学界在不断辨析中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界定,广义上的法治文化包含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制度文明成果以及法治行为方式[1],与广义概念对应的“物化”“制度”“精神”和“行为”四层面是法治文化的内容结构[2]。针对法治乡村建设中法治文化嵌入的问题,乡村在法治基础设施、法治人才和法律服务[3]等显性方面的不足早已达成共识,随着文化领域的研究话语权加强,在以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4]为主的乡村地区,“礼俗”这一规范人们行为、构建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5]逐渐引起了学界关注,礼俗的约束力来源于道德和建立在伦理、地缘上的人情关系[6],在乡村场域约束力较强,导致乡村法治精神匮乏,培育法治文化的精神土壤不足。在文化视角下,学界遵循强调法治文化主体地位的逻辑,从提高村民法治素养[7]、将法治文化融入村民自治[8]、广泛建立“法治”信任、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硬件条件[9]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策略。但乡村场域的特殊性以及法治文化和礼俗文化在同一乡村场域中的相互影响并未引起学界注意,因此,在场域理论下,处理好礼俗文化与法治文化的互动关系、实现双重文化的共荣共生是法治乡村建设亟待实现的目标,也是本研究的核心内容。

场域理论是由皮埃尔·布迪厄提出的社会学理论,近年来逐渐被用于研究公共政策和基层治理等问题,场域、资本及惯习是场域理论的核心概念。布迪厄将“场域”定义为“附着某种资本形式的位置间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架构”[10],并将其比喻成“游戏场”,活动其中的参与者都得接受游戏场的规则。这实际上是将场域视为有着自身运作规则的社会空间,这种社会空间是一种“关系网络”,每一个节点都有一个掌握着资本的个体,受场域规则的制约。场域内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决定了某场域之外的主体要进入会有一个适应期或者说他必须遵循他即将进入的场域的规则。但同时不同的场域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完全孤立的场域是不存在的。资本是场域内的参与者持有并且需要竞争获得的目标,布迪厄将资本分类为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11],社会资本指社会资源和财富,经济资本是社会资本中的金钱部分;文化资本是指场域内与各种文化服务和与文化活动有关的资本,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主要有身体化、客体化、制度化三种存在状态。在特定场域下,各主体会用持有的资源去竞争获得更多的资源,以维护“特有位置”,这是资本能为场域带来活力的原因。“惯习”常被用作解释群体或个人的行为逻辑,布迪厄将其定义为“由积淀于个人身体内的一系列历史的关系所构成,其形式是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12],通俗而言,惯习就是个体在长期身处的场域中,在特定的位置上,受自己以往的历史经历影响而内化出的一套无意识的行为规范,是同时具有惰性和能动性的一种性情系统,是主体和社会互相影响的表现。

乡村是一个相对封闭又与外界产生联系、具有独立规则的场域,包含复杂的资本和行动个体。礼俗文化建构的秩序是其原始场域逻辑,对内部各行动者有着支配力量,法治文化作为外嵌物会受到乡村场域逻辑和内部主体惯习挑战,但随着嵌入深入,场域规则和主体惯习会逐渐更新,这又使得乡村成为双重文化互动的空间,惯习使文化互动和场域的发展变得有意义,从场域理论的视角讨论乡村中礼俗文化和法治文化的互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适切性,据此,搭建出本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见图1)。

场域理论下法治乡村建设“双重”文化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0

二、双重文化共存互动的现状分析

法治文化嵌入乡村为乡村带来了现代化治理理念,但也使乡村的传统礼俗秩序受到冲击,为法治乡村建设和观察双重文化的交融打开了一扇窗口。

(一)乡村场域固有规则:S镇礼俗文化的内容

以稳定性为特征的小农经济和紧密的地缘血缘关系在乡村催生了礼俗社会,伦理、道德等礼俗规则是维持秩序的约束力,“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13]。S镇的礼俗沿袭以生辰礼、婚嫁之礼、丧葬之礼为主。在生辰礼上,保留了幼儿“百日宴”以及7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寿礼”,体现出对新生命和老年人的重视;婚嫁礼被称为“红事”,有家长见面、商定彩礼、选择吉日、结亲、礼成先后5环,每一环节都有具体的礼俗规矩,如在结亲环节,男方需要雇车结亲,并给车主封赠红包;礼成环节需行跪拜之礼,礼成时办酒席是适婚男女的婚姻关系在乡村场域得到认可的最终标志。相比婚嫁之礼,葬礼的流程相对简单,一般为报丧、停灵守灵、出殡下葬、烧七四个步骤,在具体内容上,葬礼期间“吃素斋”是村域特色礼俗。这三个方面的礼俗围绕人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人生大事形成,在日常行为惯习上,以特殊节点避讳不吉利话语等为内容的忌讳之礼、以宾客座次讲究方位顺序为内容的宴客之礼、以走亲访友备见面礼为内容的拜访之礼等礼俗也被传承,使S镇乡土场域有较强的文化资本,对于凝聚村民情感、化解村民矛盾、维护乡村安宁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在传统节日和农作节庆中形成的传统习俗,如水龙祈雨非遗文化等也共同建构着S镇礼俗文化秩序。

(二)外部场域内嵌规则:S镇法治文化的表征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法治文化内嵌乡村场域,是场域间互相联系的必然,得益于法治政府建设,S镇拥有较多客体化、制度化、身体化的文化资本,法治文化内嵌S镇形成了一定态势。在客体化方面,镇政府下设的文化服务中心全面负责法治文化建设,18个村(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司法所、法治文化广场以及各村党群服务中心设置的法治文化宣传栏等是重要客体力量,在提供法治援助、开展法治宣传、塑造法治阵地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同时,S镇通过组织法治教育培训、组织职工参加县级法治理论知识学习和考试等方式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治素养和能力,在村社实施“法治带头人”计划,培育法律明白人,法治的“行动个体”亦是关键的客体化资本;在制度化方面,S镇建立了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学校实施“法治副校长”制度,并同律师事务所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建立起政府与专业机构的合作机制,对培养法治氛围有着有力的助推作用;在身体化方面,S镇开展相关活动推动法治文化嵌入,如利用“三月综治法制宣传月“”六月安全生产月”“12·4国家宪法日”在学校、村社等地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引进律师、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等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临时课堂”活动将法治教育落实等。在治理主体的努力下,S镇法治文化嵌入程度由浅入深,村民法治意识开始萌芽,对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体现出积极认知,调解、商议、向治理主体寻求帮助成为重要的矛盾解决方式(见表1),村民聚众闹事等社会事件较少出现。但村民仍遵循熟人社会的礼俗传统,如尚未产生抵制“无事酒”的惯习,仍有分别有8%、6%的受访村民碍于“面子”赴“升学”“乔迁”等无事酒之宴。

场域理论下法治乡村建设“双重”文化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1

(三)两种规则的相斥相吸:礼俗文化与法治文化的互动关系

在不同的事务领域和范围上,法治文化和礼俗文化对于法治乡村建设的秩序构建起着相似的规范作用,但由于两者的底层逻辑存在较大差别,从外内嵌的法治文化与乡村场域内生的礼俗文化表现出相斥相吸的互动状态。一方面,在法治乡村场域中,双重文化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逻辑上相互排斥。礼俗文化在紧密的血缘地缘关系中孕育,在纵向和横向上稳定传承,宗法伦理观和优秀传统文化是其根基。由礼俗文化构建的秩序通过道德、礼教和习俗等维系,重视调解,在这种秩序下,虽有“法”但不倡导“用法”,法排在“情、理、法”的末位,反映出治理的底层逻辑是“合情”。法治文化以崇尚规则、理性、客观、公正等法治精神为内核,以制度化的法律法规为工具,重视诉讼,以“良法善治”为价值追求,在这种秩序下,人与人交往更注重权利和义务的衡量,反映出“合法”的治理逻辑。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治文化批判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在理论渊源上与礼俗文化有一脉相承的部分,在功能上都有教化、规范的作用,具有互相吸引的天性。在实践中,“和谐”是法治文化和礼俗文化共同的价值追求,在促进乡村秩序和谐上,礼俗文化以道德教化民众,人们在生活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与思想以符合礼治要求,如尊老爱幼、遵守避讳文化、重视口碑和评价等。但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场域间互动增加,乡村封闭性逐渐瓦解,社会观念的变化冲击着“亲亲、尊尊、长长”的礼治原则,礼俗文化秩序维系作用衰退,乡村生产生活越来越需要新的秩序规范。在礼俗文化的失落阵痛中,法治文化进场,通过明晰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成文性制度惩恶扬善,以法治精神淘汰落后观念,有效弥补了礼治的乏力,推动法治乡村场域逐渐形成“三治融合”的新治理格局。

三、“场域-惯习”互构下双重文化良性互动难点

礼俗文化和法治文化都是乡村场域中不可或缺的文化样态,但在实践中两者间存在互斥力,同时,由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整体进度落后于法治国家建设,在“场域-惯习”的规范性和再生性上削弱了双重文化的吸引力,制约着两者良性互动的实现。

(一)“场域-惯习”带来了规范性冲突

规范性冲突首先体现在场域的互构上,法治文化在国家层面的大场域已初步形成,表现为法律体系完备、法治氛围浓厚、法治设施完善等,而乡村场域中的法治文化还较为薄弱,道德规范、传统习俗、宗法制度等礼俗文化在乡村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法治文化真正融入乡村场域还受到惯习和资本条件的限制,如礼俗文化重视人情关系,法治文化重视契约精神,村民进行经济往来时,少有“打欠条”的意识,出借钱财凭私人情感,信任依据是人品口碑。礼俗文化和法治文化治理方式不同,对个体行为带来冲突,如诉讼是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的有力手段,但对村民而言诉讼是一种影响面子和人际关系的消极之举,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打官司”;治理主体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同样受礼俗文化的影响,在实施政策时,治理主体考量“情、理”,在遵守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出台因地制宜的细节性规定,如遵从浓厚的孝礼礼俗,部分地区允许村民为高龄老年人设宴祝寿,是法治文化向礼俗文化靠近的表现,是双重文化行为惯习规范性冲突的结果。

(二)“场域-惯习”存在再生困难

秩序转型和文化影响的时间差带来了双重文化“场域-惯习”的再生性困难。城镇化进程为乡村带来发展契机,也在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冲击着礼俗秩序,礼俗文化在法治乡村场域中的作用正在淡去,如道德标准混乱、人际关系疏远、精神信仰缺失等。乡村青壮劳动力外流及其生活逐渐城市化也使礼俗文化的代际传承中断,某些礼节、习俗逐渐被遗忘,如清明节很少有人自制或食用青团、长幼有序的座次顺序淡化、中元节外出人口难以回家祭祖等等,反映出礼俗文化的衰落。在此背景下,法治文化建构乡村秩序是未来必然,礼俗文化会逐渐退到辅助位置。但法治文化作为外部场域嵌入的文化,对于村民而言是一个陌生的文化话语体系,且培育法治素养还需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而在人均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乡村地区很难要求村民具备专业的法治知识,因此,在礼俗乡村中法治文化缺少建设的文化根基,如缺少能为村民解读的法治人才、缺少理性精神孕育的氛围等等。文化的影响是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使得个体惯习具有很强的惰性,人们难以轻易随着外在的环境改变而改变,需要长此以往的浸润才能达到这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效果。稳定的文化场域难以快速建成、持久的文化惯习难以立马培育,因此,以建设法治乡村场域推动形成法治惯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乡村场域中双重文化的“场域-惯习”都难以迅速再生,从而阻碍了两者共融发展。

经典小说推荐

杂志订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