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守正创新

作者: 陈仲 于开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系统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党的二十大报告再一次将“自信自强、守正创新”旗帜鲜明地烙印在大会主题之中。可以说,“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已然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质。“守正创新”不仅充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规律、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辩证决定论基本规律[1],而且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本内容,更是作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基本标识。“守正创新”表现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依法执政”当然也不例外。

一、依法执政之“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守正创新

依法执政由谁来执政?这是依法执政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依法执政之“魂”。毫无疑问,是由中国共产党来进行依法执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没有差异,只是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称谓的习惯。实质上,“领导”是执掌政权,“执政”同样是执掌政权,这是“守正”问题。而如何领导或者如何执政?这就是“创新”问题。

(一)守正中国共产党领导

从国家和社会性质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里的 “最本质”以最高级的形式进行表达,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法治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当然也就贯穿依法执政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不同的根本所在。”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一种新型政党制度,这与其他任何国家的诸如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等政党制度有极大的差异,这种新型政党制度不但充分彰显将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精神,而且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放在十三大制度优势之首,统领、统帅、统揽其余十二大制度优势,彰显其显赫地位。

从历史和现实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历史发展使然。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每一个时期都取得了相应的历史性成就。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三件大事”已经载入中国共产党史、中华民族史、人类发展史而熠熠生辉,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还将继续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创造更多新的辉煌。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 70多年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罕见奇迹,这本身就是对西方的 “现代化陷阱”理论的一种超越。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依法执政”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其绝不是要“弱化”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能够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永葆青春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强化和改善党的领导。”[3]可以说,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实质就是要将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更好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和人民的各项事业建设。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绝不能在这一根本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这就是依法执政中最大的“守正”。

(二)创新党的执政方式

结合理论与现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就必须全面改善党的领导,而全面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面对加速演进的百年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国共产党必须创新执政方式。

第一,依法执政内在要求的执政科学化民主化本身就是一个创新过程。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法治化过程的本质就是实现执政科学化和民主化,在立法层面,“良法善治”内蕴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执法层面,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司法层面,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守法层面,要求全体人民共同参与以建设法治社会。从法治运行各环节的内在要求看,“科学、民主、依法”始终是其“内核”,不仅如此,这一“内核”的载体和表现形式还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与时俱进。

第二,从制度安排层面加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制度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决定性、全局性,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就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制度安排。比如,设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委员会,主要负责统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制度等方面改革的重大原则、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实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行稳致远;设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以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三,通过加强党的自我革命以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从“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到“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到“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再到“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融合,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尤其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将一切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大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系列创新举措,不但创新了执政方式、提高了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而且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律”陷阱的第二个答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得到有力保证,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更加科学……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显著增强。”[5]实践表明,依法执政唯有守正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创新依法执政方式,才能确保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

二、依法执政之“本”:“人民主权”的守正创新

依法执政为了谁、依靠谁?这是依法执政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也是依法执政之“本”。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依法执政的实质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人民主权”原则落到实处,始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规定。

(一)守正“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执政70多年以来,始终坚持人民主权原则,没有因为时代的改变而改变,反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逐步加强。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都坚决不能动摇,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来源和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国体——国家性质,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权威,“人民当家作主”自然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匹配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6]独特的国体和政体当然决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形态、法治模式、法治运行、法治道路、法治话语、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通过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全方位、多维度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守正“人民主权”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二)创新“人民主权”的实现路径

“人民当家作主”不单单是一句标语,更是生动而具体的民主实践、法治实践和执政实践。如果说,为人民执政是目标、靠人民执政是手段,那么“依法”则是执政的根本依据和方式。为人民执政实质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路径形式则是丰富多彩的。实践证明,世界上既不存在什么金科玉律,也不存在什么定于一尊,而只有适合国情社情民情的民主实现路径和方式。为此,尤其是要防范西方所谓“普世价值”思潮的侵袭。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基本内容的同时,积极发展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与 “全过程人民民主”相互贯通、相辅相成,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和法治关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飞跃的重要内容。“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方式和途径变得更加鲜明和丰富,使“民主”二字镌刻并运行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明确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党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民主在理论与实践的智慧结晶”[7]。可以说,“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民主一道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理论、民主实践、民主路径和民主话语,具有重大的原创性和可操作性。

三、依法执政之“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守正创新

马克思主义认为,科学理论指导科学实践。依法执政起始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完善于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依法执政理论本身就是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实践依赖依法执政之“理”,这“理”既是依法执政的理论论据,更是依法执政的道理哲理。

(一)守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法治理论引领法治实践,科学的法治理论引领正确的法治实践,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因为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这就在根基上完全不同于其之前的一切法治理论,因而是人类法治思想史上的彻底革命,具有里程碑意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确立了认识法治现象与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人类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将继续指引并照亮人类社会法治前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不断走向成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走向美好的关键就在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8]马克思主义当然包括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因此,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在为依法执政提供坚强学理支撑的同时,促进党和人民事业取得更多伟大成就。

(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法治实践无止境,法治理论创新也无止境。依法执政必须坚持法治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动态的、鲜活的,具有生命力的,直接体现为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与时俱进。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中国实践绝不是“东施效颦”,而是始终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史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斗争的奋斗史,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中国化时代化的发展史。从毛泽东思想关于新民主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刻阐述,到邓小平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法治原则,再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新时代“实现什么样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规律的深刻揭示,无一不体现了对马克思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入考察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矛盾和时代问题,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在法治基本理论上作出了重大创新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原创性贡献,具有划时代意义。

四、依法执政之“力”:法治发展的守正创新

一个成熟的执政党,做任何事情都不是盲目的,而是有明晰的目标,并为目标找到了科学的实现路径。 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同样彰显出自身的成熟。坚持法治目标导向与创新法治路径相结合,是依法执政之“力”,主要体现为导向力、推动力和保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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