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犯罪治理效能的系统路径

作者: 梅文娟 苏志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1]。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重要论述,全面系统地把握其核心要义,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法治轨道上做好犯罪治理工作,提升犯罪治理效能,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坚持人民至上

(一)坚持人民至上是做好我国犯罪治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立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马克思,就是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2]。在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坚守人民立场,就是要始终把人民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工作,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3],始终围绕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着力研究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行为。犯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名誉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严重削弱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大。在实践中,坚持人民至上的犯罪治理观,就是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扣我国的犯罪发案形势和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通过行之有效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着力解决犯罪治理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看得见、摸得着、可感知的犯罪治理成效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依法严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是国家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基本法律。运用刑法重典治乱,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突出问题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一些法治乱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也多次强调,要“严惩重罚”[4]“严字当头、重典治乱,加大执法惩处力度”[5],以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功能。比如,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和涉农犯罪问题,“要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那些利欲熏心、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地区,要下猛药、出重拳,绝不姑息”[5]“要严厉打击扰乱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涉农犯罪,坚决打掉农村涉黑涉恶团伙,坚决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有效防范应对外部势力的干扰渗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5]对于扶贫资金安全问题,要“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5]对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4]“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要下大气力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反面典型,释放出严加惩处的强烈信号。对于疫情防控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6]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断,体现了党中央以重典治乱的坚定态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依法严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既是犯罪治理的直接受益者,也是犯罪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近年来,我国的犯罪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着如何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的难题。对于这些新型犯罪,无法仅依靠执法司法机关的力量,要想取得最佳犯罪治理成效,还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参与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以犯罪治理主人翁的姿态切实感受到,自己既是犯罪治理的受益者,也应当是犯罪治理的贡献者,让“犯罪治理为人人、人人为犯罪治理”的群防群治观念深入人心。比如,对于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食品问题是个社会问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让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形成全社会维护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5]

二、坚持平等保护

(一)平等原则是我国犯罪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犯罪治理实践中必须始终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平等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6]

(二)犯罪治理中应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刑事法治是最基本的营商环境。刑事法治环境是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刑事法治营商环境,是各类市场主体非常期盼的。因为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刑法的运用与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休戚相关,刑法的不当运用意味着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不当剥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在纷繁复杂的犯罪治理实践中,充分发挥刑法的平等保护功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如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发表了重要论述。比如,对于新形势下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渴求得到依法平等保护的殷切期盼,他指出,“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6]为了让民营企业家放下历史包袱安心谋发展,他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7]

惩罚和保护是犯罪治理的一体两面。犯罪治理实践中,既要注重严厉惩罚,又要注意平等保护。而刑事冤假错案则是对平等保护原则的极大破坏。如何对待冤假错案,是现代法治国家在犯罪治理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话题。对于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深刻指出,“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冤错案件,受到广大群众好评”[6],实践中,“造成冤案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没有真正形成。”[6]因此,既要着力从体制机制上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又要着力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

以上表明,近年来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安全问题是备受各方关注的,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业经营者的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慎依法履职,切实尊重和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企业经营者的安全预期。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利保障观念,充分重视和发挥刑法的平等保护功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日常执法司法活动中,依法尽职履职,正确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防止滥用刑事强制措施,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以此营造良好的刑事法治营商环境,更好展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三、坚持综合协同

(一)坚持道德与法律的协同治理

犯罪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运用各方力量,综合施策,协同治理,才能取得犯罪治理的最大实效。我国有着悠久的德治传统。当今,应当注重从古人的治国理政智慧中汲取有益养分,继承发扬数千年来延绵不断且行之有效的德治传统,坚持以理性平和的心态辩证地看待刑法的犯罪治理功能,坚决摒弃和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的犯罪治理观。须知,刑法是现代国家治理犯罪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因此,对于现代化国家的犯罪治理,一方面,应当认识到,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另一方面,也应当认识到,仅有刑法也是万万不能的。因而在坚持依法治罪的基础上,必须充分重视德治的犯罪治理功能。对此,“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6]。在实践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要牢固树立“明德慎刑、厚德重法”的基本观念,把依法治罪和以德治罪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德治的引导教化作用和法治的规范约束作用,以道德滋养人心,以法律强化道德,以德治筑牢敬畏犯罪的心理防线,以法治筑牢不敢逾越底线的制度防线,进而不断增强人们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道德耻感,逐渐培育人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以更好取得犯罪治理实效。

(二)坚持国内与国际的协同治理

犯罪治理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在各国人员、货物、资金、信息等要素流通日益频繁的当今世界,实现犯罪的有效治理,必须既要立足本国,加强国内犯罪治理,又要在此基础上面向世界,加强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以提高犯罪的国际协同治理能力。因为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日益猖獗的毒品、人口贩卖、恐怖主义、电信网络诈骗等跨国犯罪。对此,“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把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很多挑战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来应对”[8]“不断深化新时代各国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以法治方式促进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9]“要坚持和维护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认真履行打击跨国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不断完善相关国际规则,确保国际秩序公正合理、人类社会公平正义。”[6]2023年以来,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由此衍生了涉及我国公民的偷渡、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我国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对此,我国公安机关依托边境警务执法合作机制,与缅甸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打击行动,一举打掉一批盘踞在缅北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抓获了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取得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大战果。[10]由此可见,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对于打击跨国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坚持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是实现有效治理犯罪的内在要求。在当前我国的犯罪治理实践中,实现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一要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二要注意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看,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民生领域存在的犯罪治理不力等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司法的衔接不畅。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某些脱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法律威慑力不够,健康的经济秩序难以真正建立起来。”[6]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发生的犯罪行为,大都属于行政犯,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对追究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只有在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进而及时有效地追究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一个包括犯罪认定标准、案件移送程序、证据收集转化等三个方面在内的系统工程。这三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出现衔接不畅问题,都会阻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进而引发“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对此,应着力细化明确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此在犯罪认定标准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应着力优化行政执法涉罪案件的移送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以此在案件移送程序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在证据审查认定上,应着力落实行政执法涉罪案件证据“应移尽移”原则、分化对应刑事证据种类、规范行政取证程序、强化证据转化审查力度,以此在证据收集转化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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