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互联网虚拟行业发展现状及风险管理探讨
作者: 吴洲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数字时代虚拟行业广泛布局,新兴业态蓬勃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同时,虚拟行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系列问题,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网络环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大力发展互联网虚拟产业的同时,我们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互联网虚拟产业安全、可靠、可控的高质量发展。
一、互联网虚拟行业应用现状
当前,互联网虚拟行业异军突起,虚拟现实技术向社会经济生活全面渗透、赋能百业。 “元宇宙”“虚拟社交”“数字虚拟人”等新赛道已从“概念”实现“落地”,各大行业巨头纷纷抢占风口,争相入局“新蓝海”。
(一)虚拟现实技术落地商用,虚拟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
近年来,中国5G正式进入规模商用时期,5G技术有效助力云VR(虚拟现实)的发展,衍生出虚拟偶像、数字虚拟人、数字文创、虚拟社交等多个产品。我国高度重视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的技术产业发展,并在国家层面积极规划和重点布局,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委纷纷出台政策,各省市积极推进产业布局,已有十余地市相继发布针对虚拟现实领域的专项政策,互联网虚拟行业已经处于高速发展期。
(二)虚拟社交平台“火力全开”,元宇宙受到资本追捧
虚拟社交在元宇宙的概念加持下热度倍增,其宣扬实现全球不同区间人群在虚拟空间的更深层次生活、工作及交流、互动,被认为是未来构建元宇宙世界的“零件部分”,深受资本追捧,虚拟社交产品层出不穷。由于虚拟社交可在虚拟世界里利用虚拟角色社交,避免传统社交互动障碍,对部分年轻人极具吸引力,形成部分“虚拟社交依赖症”。
(三)数字虚拟人“频频出圈”,虚拟偶像催生经济价值
随着虚拟行业数字技术的不断革新发展,数字虚拟人逐步进入大众视野。百度、科大讯飞、华为、腾讯、搜狗等互联网龙头企业纷纷在人工智能客服、虚拟主播、虚拟助手等方面谋求发展。数字虚拟人从概念走向落地,标志着虚拟与现实交融的数字社会正加速到来。我国现有“虚拟人”“数字人”的相关企业已达28.8 万余家,伴随技术迭代和成本下降,虚拟人行业有望进入快车道,预计到 2030 年,我国虚拟人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 2700 亿元。
二、互联网虚拟行业挑战和风险透视
互联网虚拟行业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行业准则,在社会资本逐利驱使下,行业投资风险、法律风险随之增加,同时也给公共治理、行业治理、舆论引导带来新挑战。
(一)互联网虚拟行业深得资本追逐,盲目跟风易生不稳定因素
互联网企业入局互联网虚拟产业,对元宇宙、虚拟偶像、虚拟社交等多个概念提前布局,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先机肆意求新求变,引发网民盲目追捧与投资,导致资本无序扩张。目前,我国虚拟行业市场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法律法规方面亦缺乏明确规定,市场价值不够明晰,不管是投资者、从业者还是消费者都面临较多不确定性风险,易引发投资亏损、行业“暴雷”、出资人维权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互联网虚拟行业规范制定滞后,法律风险问题频发
一是信息安全隐患更为严峻。网络虚拟行业中多数应用都存在收集用户数据的情况,不断生成活动轨迹、人脸识别等个人敏感信息,部分功能存在安全漏洞,易造成信息泄露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二是虚拟产业潜藏较大侵权风险。诸多虚拟产业借助现实真人数据创造数字虚拟人的外貌、声音,暗含侵权风险。而虚拟偶像演绎的文艺作品、擅自在相关平台进行传播等行为,也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主体利益。
(三)互联网虚拟行业挑战网络舆论秩序,形成意识形态领域新战场
互联网虚拟行业令网络交互更为便利、隐蔽,虚拟平台带来沉浸式体验极易影响用户的精神、心理状态,从而改变用户在脱离虚拟世界后的思想和行为。而当前,互联网虚拟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约束机制尚待完善,对参与者的社会约束和道德约束还需加强,此类平台必然成为舆论宣传主阵地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互联网虚拟行业发展的应对策略
网络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努力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
(一)以战略思维谋全局,把稳“定盘星”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新时代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坚持党管互联网,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避免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的问题,更好更快适应我国网络发展的新历史方位,以“确保网信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二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思维。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辩证统一地看待网络安全与现实安全的关系,需要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科学判断。要统筹网络安全与网络发展,既不能为了安全而牺牲发展,也不能为了发展而牺牲安全,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式进行明晰。要坚持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立足于开放环境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虚拟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三是坚持优化顶层设计。党委政府要将互联网安全工作纳入专项工作,制定网信领域专项规划,推进依法治网,强化技术治网,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由网信部门牵头统筹、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统筹协调机制,提高综合治理效能。出台系列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工作力量,形成顺畅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强顶层设计和运行引导,防止野蛮生长、无序竞争以及外来安全威胁。合理制定行业规划和准入标准,引导企业理性发展,防止资本过度集中和无序扩张。发挥政府在监管中的主体作用,统领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其相关机构,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强化监管,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以系统思维聚合力,布局“一盘棋”
网络安全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任务,必须将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各类主体纳入治理体系中,形成共治共享的格局,才可能真正实现治理安全。一是强化公民法治宣传。加大普法力度,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宣教活动,政府官方账号逐步入驻各大虚拟平台,官方发声占据主阵地。二是实施虚拟应用审计。目前,我国的虚拟行业规范不够健全,行业安全审查项目较少,导致行业乱象频频出现。必须强化产业各主体共同落实管理责任,对各链条加强监管治理,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安全生态共同协作的管理体系。三是加大社会主体参与力度。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机制推动用户自律并自觉维护网络安全,有力遏制和阻止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企业主体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承担起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特别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条件和重要数据保存资质的企业要坚定维护网络安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在制定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行业标准,提升全行业网络安全水平等方面也要发挥积极作用。
(三)以法治思维图善治,架设“高压线”
一是加强行业法治化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治网。要加强互联网虚拟行业经营行为的法治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主办者、使用者、管理者、从业者等主体制定完善细则。二是加大执法协作力度。网络虚拟社会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管辖边界,各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应通力协作,扎牢织密监管网络。网信、市场监管、信息管理、文化传播等部门应在意识形态、经营行为、信息源追查、信息审核处理以及传播秩序等环节形成合力,净化活动秩序,规范经营活动,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统筹网安、治安、刑侦、经侦等警种力量,持续提升侦办效能。同时,要进一步提升国际合作水平,推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三是加大互联网监管技术保障。加大政策、资金和人才保障,加快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加大监管技术创新,优化监管数据中心、案件办理中心、非现场监管、综合执法助手和统一工作门户,开展信安系统升级改造,统筹推进网络与数据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实现监管数据归集共享、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分析、联动监管、风险预警,实现“一处发现、多方联动、协同监管”,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