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时期上海企业迁兰工资问题研究
作者: 魏苗[摘 要] 1956年1月,上海全行业实现公私合营,定股定息取代“四马分肥”,上海及各地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也相继开始。同时,“一五”计划的部署与落地,推动上海企业迁往兰州。然而在上海企业迁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涉及工资的难题,具体表现为工资变化前后的制度难题、工资变化前后的生活难题、工资变化前后的动员难题。在此情境下,通过分类划分企业工资、补贴广义工资和转变动员方式等举措,有效应对工资改革及其适应性问题。工资问题的解决,既映射工资问题中的经济与政治关系,也为推动相关工资研究从宏观走向微观提供新视角。
[关键词] “一五”时期 ;公私合营;上海企业;工资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工资作为国家政策与职工生活水平联系最为直接的纽带,其计算、发放制度以及整体额度设定,直接关系到民众对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的切身感受。目前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工资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一是关于工资改革的历史演进和政策走向。如朱婷阐述了第一次全国性工资改革之前上海国营企业旧工资制度改造的演进过程。严忠勤、李唯一宏观地梳理了工资政策问题走向。二是关于上海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及其作用。如张忠民讨论了1956年上海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问题,提出其完成,标志着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的企业工资制度开始全面建立。三是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工资改革问题的实质。如严宇鸣认为工资问题本质是中央“社会主义”与地方“经济主义”观念之间的意识形态之争。但郑京辉认为,工资问题在国家、地方及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利益冲突,所有争议的本质是寻求各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
已有研究关注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资改革,也注意到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层面的互动,但多集中在工资问题本身,忽略了企业在复杂环境中遇到的工资适应性问题。“一五”时期的上海企业迁兰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较好的历史场景。当时为促进兰州经济发展和纾困上海经济的需要,国家推动部分企业迁往兰州,然而迁移过程中出现的工资适应性问题却成为上海企业迁兰的“绊脚石”,阻碍上海企业迁兰的顺利进行。故本文拟探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哪些工资适应性难题,两地又是如何通过工资改革解决了这些难题。有鉴于此,本文以上海、甘肃两地档案部门编纂以及收藏的上海援甘问题档案为基础,对上述几个主要问题进行研析,以推动相关研究进一步深入。
一、上海企业迁兰缘起及迁移前工资情况
1952年12月,在抗美援朝环境下,按照中央“边打、边稳、边建”的方针,国家初步制定五年建设计划纲要,以发展重工业为大规模建设重点,开始新工业基地建设。同时,苏联帮助我国设计与建设的141个项目厂址,约有一半以上项目集中在北京、太原、西安、郑州、兰州、包头、武汉、成都、沈阳、吉林、哈尔滨、富拉尔基等15个重点城市中。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家确立兰州为“一五”计划重点建设城市,由此拉开了建设兰州成为新型工业城市的序幕。1953年11月,李富春率领苏联专家、中央专家工作团来到兰州,确定兰州的城市性质、发展规模和工业布局。
然而,配齐基础设施,是新型工业城市发展的前提。正如中共中央提出,应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建立公路干线,修补重要道路和桥梁,并可有重点地在若干地区逐步建立邮政、电话、电报。除建设新型城市的基础设施外,先进的人力资源,可以有效提升建设效率。为此,中共中央要求必须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厂矿配备足够数量和一定质量的干部。“一五”计划在地方的部署,带动起新型工业城市建设的各类企业与人力资源需要。1954年6月,在建工部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会议上,李富春指示:“全国各城市要相互援助,本钱大的任务少的城市应挺身而出,支援本钱小的工业任务大的城市。华东支援西北,华东很慷慨,已经包下洛阳的任务,仍需包西安、兰州两个城市。”基于指示要求,上海亟待计算出每年的需要(分出门类技术等级、数量等),按照各个地域的可能条件,分配支援任务(包括抽调与培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动,共同促进东部沿海城市企业及人力资源迁往新型工业城市。如调配上海汽车修理业及轮胎翻修业61户从业人员,支援兰州汽车修理厂。因此,“一五”计划不仅带动兰州城市的发展,同时也催生出上海援助甘肃的实践。
同时期的上海,为精简城市规模和输送过冗行业作出具体部署。1955年国家建委在《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一般不应发展大城市,对沿海旧有大城市和“一五”计划内新建和扩建工业项目较多的城市,其人口发展规模“应予以严格控制”。上海冗密的企业与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密切相关。1954年以前,上海大量没有参加公私合营的中小工厂,因生产分散、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严重困难。为疏散上海过密企业,贯彻中央决定,更好支援甘肃建设,1955年7月,上海成立访问内地代表团,访问了兰州。根据访问和调查结果,10月,上海第二商业局按照紧缩上海的方针,制定出将过剩企业迁往兰州的计划书。这项内迁计划准备实施于1955年到1957年,其中提到内迁甘肃可以部分解决上海过剩问题,并列出内迁人员,其中兰州53人,郝家川50人,玉门50人。
然而,由于上海企业迁兰前,大多已经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为新公私合营企业,此番调整随即带来新的难题。陈云指出:“工资问题、政治教育和必要的组织措施,是公私合营企业中的三个大问题。”在上海企业迁兰过程中,新公私合营企业既面临当时企业的普遍性问题,也面临迁兰的特殊适应性难题,尤其是因迁兰产生的企业工资问题成为困扰当时企业的主要问题。
在上海企业迁兰以前,企业工资紧跟中央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恢复经济,政府首次调整工资。1952年,政府借鉴苏联工资制度,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即在国营企业推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195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劳动部党组《关于劳动局长座谈会的报告》,提出劳动工资问题方面有严重混乱和不合理现象,如果让其继续下去,势必浪费国家资金,影响生产建设事业、职工劳动情绪、成本、物价及全国人民生活,甚至影响工人阶级本身团结,工人和农民团结,在各方面都可能产生很不利的后果。因而,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劳动工资委员会及各地方劳动局(科)为统一管理各地方劳动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关。中央对工资问题的关注,也推动地方劳动部门工资改革逐步提上日程。
上海关于工资的降薪实践,一定程度上影响上海迁兰企业的发展。以棉布企业信大祥为例,信大祥作为私商企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本就与协大祥、宝大祥竞争激烈。自1954年四五月起,为响应政府号召,开展一系列改善经验管理和节约开支的工作,先后取消彩金、升工、自用货等陋规,进行两次降薪,1954年以来该企业已能回本。
与此同时,“四马分肥”政策也影响到迁兰企业工资。“四马分肥”指的是当时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分配形式,企业利润分别为国家征收的所得税金、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资方的股息红利等四部分。“四马分肥”政策的实施对迁兰企业工资分配也产生一定影响。如佛慈制药除上缴国家所得税后净额17152元,其按照股东38%,职工16%,公积金46%的比例进行分配。经结算,股东所得6517元,分公债2000元,现金4517元,职工所得2744元,全部分现金。企业除将大多数利润上交国家税收及公积金外,所剩利润经由股东及职工分配,基本上接受且完成国家的初步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1月,随着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的到来,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此时,中央一改对民族工商业“四马分肥”的政策,推行新的定股定息的政策。因国家政策的转变,上海迁兰企业遭遇更为复杂的适应难题。对此,上海市第一商业局、甘肃省兰州市第一商业局共同商量,将上海迁兰企业原店迁移包括原企业清产核资时除房地产以外的全部财产,配店迁移的资金设备视具体情况协商处理;原店和配店带来的资产,由甲方发给定股凭证,乙方负责发给股息。
另一方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中共中央提出资本主义企业公私合营后,职工工资一律暂时维持原状。工资保留政策兼具动员与鼓励双重功能。其一,社会主义建设任务如火如荼,工资保留政策能够不损害公私合营后各类企业职工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其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还未落实,工资保留政策能有效应对公私合营后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在短期内无法扭转新公私合营企业面临的经济困难时,工资保留作为一项特殊政策应运而生,并且成为地方企业工资调整的方针。上海迁兰企业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政策颁布及工资改革后,工资总原则虽保持原有收入水平不予降低,但迁兰企业也遭遇了一些难以适应的难题。
二、上海迁兰企业的工资适应性难题
上海企业在内迁过程中,因工资问题主要出现工资变化前后的制度难题、工资变化前后的生活难题以及工资变化前后的动员难题等。
(一)工资变化前后的制度难题。新中国成立后,企业大都采用拆账制工资,所谓拆账制工资即企业除去各项开支后,将所剩利润平分给职工。这种工资制度前提是企业要有稳定盈利收入,以保障职工的工资发放。1953年,中共中央决定搬运行业采用运费与工人工资分开,工人按劳取酬,政府决定运价的政策,初步改变了拆账制。中共中央对于拆账制工资的初步改革,有利于企业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发挥其生产积极性。在此基础上,1954年,中共上海市委对交通运输局党委的批示中指出,改变拆账制工资为固定工资,为进一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条件。旧式拆账制工资的改革,激发了工人的建设热情,大批劳动者工人奔赴四面八方参加祖国建设事业。
1957年,上海服务性行业迁兰后,职工要求发放七天假日工资,称上海有此种制度和规定,兰州服务局向上海发函询问,兰州服务局称,按照本地的情况,拆账工资制全年七天的法定假日工资于1953年均先后取消。关于上海给予兰州工资问题的回应,笔者尚未找到相关档案。但1956年上海市在第二工商业局关于老闸区部分饮食店公私合营试点工作的总结中指出,此时酒菜业大部分是拆账工作制,职工普遍反映不合理,迫切要求改革。但囿于工资问题较为复杂,遂仔细研究后再逐步合理解决。可见,由于上海业内店与店、行业之间制度的不一致,较难在这一时期实现改革。根据1956年上海与兰州签订的协议书规定,原店在上海的工资制度到兰州后的情况予以保留。那么,兰州按照中央或上海的实际工资政策执行,应该予以关注。
事实上,无论工资制度变与不变,都会产生不同的适应性挑战。上海迁兰国联照相馆徐照明说:“我们工人的工资在上海是计件工资,上海毛利是62%—63%,兰州毛利低,就成问题。”尽管两地采用工资制度较为相同,但因货源不足和购买力不同等问题,影响到职工收入水平。工资变化前后的制度难题,本质上反映出国家计划经济时期工资制度的变化,影响不同地区职工的工资收入和消费水平。
(二)工资变化前后的生活难题。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重要来源,决定其生活水平的高低。工资作为劳动者维持自身生活以及供养保持其人数不变的家庭的能力,不取决于他作为工资所得到的货币量,而取决于用这一笔货币所能购得的食物与必需品量。李嘉图对于工资的阐释,体现工资背后的真实消费能力,而非货币表面存在的价值。上海企业迁兰前后,企业职工工资发生的前后变化,因两地消费能力及生活水平的变化而呈现出较大差距。
上海企业迁兰后,职工反映兰州相对上海伙食费太高,“在上海每月工资12元多,而兰州竟18元至20元,虽工资比上海提高了,但还不能补贴伙食费;另外,美高皮鞋店职工称,每月房租10元实无法支付”。尽管职工工资按原单位发放或按兰州工资标准重新计算,职工或能保持原收入有增无减,基本满足生活保障。然而,因两地的消费水平不尽相同,工资增加多少幅度,不同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伸缩空间。因此中央针对兰州等地区物价高的问题,还专门作过增加工资的批示。
1956—1957年,除上海企业迁兰外,还有部分上海技术工人迁兰援甘,其中包括电车、客车、出租三单位人事干部和各地外调工人等。他们迁兰后,由于两地工资评级标准不同,导致其生活水平大相径庭。汪汝芳作为迁兰电车公司职工,原工资103元,内部测评等级未工改时是五级,迁兰后被评为六级约72元。尽管工资等级有所提升,但工资背后的真实价值却相对下降,使她难以应对两地的生活开支。据汪汝芳回忆:72元工资,除在兰州生活开支30元,还要照顾在沪家属老小6人。除此之外,内迁的个别工人已经典卖自己的家具、手表。工人家属说,不参加国家纳税,生活得很好,参加了,生活不了,东西卖光,自己还替洗衣裳。由此可见,在两地工资收入与消费水平的悬殊下,工人实际收入减少,部分工人甚至入不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