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德国基金会的财富密码

作者: 贾西津

写在前面

去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贾西津作为随团学者,与中国基金会秘书长访欧团一起,踏上了欧洲公益慈善领域考察之旅。访欧期间的所见所思凝结为《永续:德国基金会的财富密码》一文。文中,贾西津教授细致剖析了德国基金会的渊源、法理、制度设计及与中国、英美基金会的区别。并以“永续性”为纲,探讨了家族基金会、政党基金会等各类德国基金会的运作机制和价值理念,由浅入深地呈现出德国公共领域多元、协商、共治、团结的鲜明风貌。(原文有删改)

永续:

德国基金会不可以被中止

德国基金会协会给出的基金会特征是:特定目的、创始人意愿、专用资产、组织形式、存在期限是永续。其中,“永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在德国,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会不可以被中止,它是一个永续存在的机构。创始人决定基金会的目的,一旦设立,不允许改变。

“永续”价值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在财富的传承上,随着时间延展,只可能表现为财富的累积,而不会相反;第二,在基金会的运作上,时间不再是一个重要考量,而关注的是永恒的方向,相应地,基金会在很大程度上超越眼下效率追逐,定睛在更持续性的价值。

不过,欧陆法对财团法人的严格规制,也减弱了基金会的灵活性。德国基金会的登记需要获得所在州的许可,各州法律的不同也给基金会带来一些困境。2003年基金会改革允许公益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投出资金不可拿回,但可以停止或者自主决定转给类似组织,使得基金会数量大增。近年不断有在联邦层面统一基金会法的呼声,2021年开启了民法典中基金会法的修订,新修订关于基金会的内容,增加了很多条款,赋予基金会更多弹性,比如允许基金会向非永续性的转换,也就是消耗型基金会;同时基金会转为联邦法院统一登记,改变目前各州管理基金会名单的分散做法。修改后的基金会法律己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家族基金会

如何超越“富不过三代”

“永续”是德国对基金会的一项法律要求,但它背后其实体现的是对永恒价值的信仰和追求。这种观念与基金会的制度安排相结合,在其家族经济和财富传承中扮演重要角色。

德国经济以家族企业为主导,占到80%,其中超过100年的有70%。而且这些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基金会在德国家族财富管理与文化传承中是一个重要工具,甚至不乏家族将企业转由基金会控制。例如博世集团,就是由博世基金会拥有公司,企业利润的99%归属公益的责任有限公司基金会,余下1%属于博世家庭基金会,用于其家庭私益;但公司的投票权100%归家庭所有。财富家庭与公益基金会分享决策权与收益权的双基金会模式,巧妙地在创始人那里就安排好了财富的目的,将家庭福祉联接在永续的事业上。

墨卡托基金会也是一家家族基金会。它1996年在埃森注册成立,注册形式是公益有限责任公司,近年已成长为德国最大私人基金会之一。墨卡托基金会由施密特家族出资创建,其家族三代从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务,他们也是麦德龙的共同创建者和目前主要股东之一。中国流传着一句不断被验证的“魔咒”——“富不过三代”,而施密特家族的故事正好是“三代而立”。为什么能够呢?

从墨卡托基金会能够实际看到的,至少有价值和治理模式两个方面。首先,基金会的价值属性。基金会的命名便折射出其强烈的价值导向。创办人非常低调,连基金会的名字也没有用家族施密特姓氏命名,而是以其家乡杜伊斯堡生活过的16世纪著名地图制图学家格哈德·墨卡托姓氏命名,以彰显全球性思维、科学精确性和人文主义的价值观,这也是墨卡托基金会一直遵循并捍卫的价值观。其次,在治理模式上,墨卡托基金会有一个非常巧妙的双基金会模式架构,以将资金运作与公益支出分离,一是节约成本,二是可以交给最适宜的公益专业人士,聚焦公益目的。

更进一步思考,制度安排是价值理念的反映。纵观现代社会发达的慈善事业,数量众多的个体或家族设立的基金会,总是与财富的繁荣与传承相伴而生,这背后折射出的是深层次的社会价值观与财富观。将慈善目的作为自身总体财富的处置路径,不仅仅是企业回报或社会效益的副产品,而是一种财富观和价值观的体现。产权的神圣性,财富的神圣目的,是“永恒”维度的根源。

而财富如何可能传承,乃至实现永恒价值?这或许也是最值得中国基金会及公益事业深入思考的。财富传承是一个全世界的难题,德国有“创造、继承、毁灭”形容三代人的说法;美国布鲁克林家族企业学院大量案例研究发现,约有70%的家族企业未能传到下一代,88%的家族企业未能传到第三代,只有3%的家族企业在第四代后还在经营;中国可能还面临一个更基本的观点挑战:私有财富应该永续,还是功用性阶段性存在?当经济增长到一定阶段,也就开始产生“私营经济退场”论。现代社会的基金会无疑是私人财富向神圣目的、永恒目的延续的产物,那么中国能不能有这种意义上的基金会的发展?能否成为财富传承、承载永恒性价值的工具?它不仅是基金会治理能力和技术的问题,更涉及全社会对价值的思考与追问了。

政党基金会

政治价值,而非政党立场

政党基金会(也有称政治基金会)是德国一项比较独特的制度安排。根据德国政党法规定,连续两届进入议会并占有5%席位的政党可以确立相应的政党基金会,从联邦预算分配到公共资金。德国目前六大政党都设有政党基金会。

政党基金会的称呼及与政党的一一对应关系,和进入公共财政拨款预算,这几点很容易让人判断为,它们是隶属于政党的,服从于政党立场,从某个方面服务于政党的利益。事实上不是。德国的政治架构有两条平行线,一条是执政实践,一条是价值理念。政党和基金会不是彼此隶属关系,更像享有共同政治理念的伙伴和盟友。一个关乎治理,一个关乎民情。

二者的构成,可以视为一群有类似社会、政治理念的人,以不同方式来促进自己理念的实现。一条路径是通过竞选、执政,直接实践所主张的政治理念;另一条路径是耕耘于民主政治多元化的根基,促进公民意识、增进民主能力、扩展公民政治参与的土壤。二者理念接近,运作独立,相互“选择”,互为政友,共同构成国家政治多元的民主制度建设力量。

以伯尔基金会为例,它是亲绿党基金会,与绿党联系密切,但独立运作。基金会定位为一个实践绿色愿景的智库,它的使命是:支持公民社会与政治参与;愿景是:生态、民主、性别平等;价值观是:任何人之间的相处都给予相互尊重。它有40个会员,2022年选出两位主席,分别面向绿党和科研机构,在全球设有34个国际办公室,境外办公室实行首代负责制,开展国际合作与对话。伯尔基金会希望继承伯尔保持批判的独立精神,他们的口号是“尽可能地与绿党保持距离”。

德国的“团结”

强调人之间彼此的关联

“团结”是德国文化中一个颇有深意的概念。德国驻华大使馆公使在访问团行程之始,就给了3个词来表述“德国的基本价值”,分别是:自由、开放、团结。其中,“团结”是一个很深入德国文化、但又令德国文化以外的人较难完全理解的词语,且在不同情境可能有不同解读。在公使先生的解读里,“团结”指“对周围人的博爱”,人们彼此信任、互相帮助,如同在经济尚不发达时,德国手工业者们所形成的团结互助的市民社会精神,它在德国源远流长。伯尔基金会的老纪认为政党基金会就是德国的多元结社传统与“团结”精神的统一。社会学家项飙在谈到“团结”时,强调“附近”的视角,个人与他人团结,形成社会,关键是“附近”的技能。

所以,德国的“团结”价值:既不像美国是高度个体性社会、以每个个体为目的,也不是个人完全没有意义的总体性价值;它似乎更强调入们之间彼此的关联,是互不侵犯权利的消极自由与彼此拥有的积极自由二者的结合。区别于纳粹时期的集体主义,兼容现代性前提——每个人是平等的治理主体——的“团结”精神,至少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多元基础,必须有不同主体、不同价值的存在;二是讨论和协商机制,在独立各方的不断表达、沟通、对话、辩论、彼此妥协中,逐渐让共识呈现。

德国具有现代性内涵的“团结”价值,对于中国社会或许别有意义。中国也是一个强调“关系”的社会,不过,传统社会的关系是基于熟人社会,依靠特定的人与人之间血缘和地缘纽带逐层地扩延,很难形成人格平等的陌生人社会的信任扩展性,或曰“公共性”。如何使得包容多元价值的社会秩序成为可能,在个体尊严的基础上发展社会共同体,是中国“关系”社会走向现代性的重要命题。德国以多元、辩论协商为前提的“团结”价值,及其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达成路径,对我们思考现代公共性社会生活,人们在契约精神之下的彼此关联,颇值得进一步理解。

具备法律属性

从“永续”向“永恒”

回思对德国基金会的观察,作为“永续”目的的载体,德国基金会的价值主导性是深入在其文化中的。价值主导也是国际上优秀基金会的共同属性。如果说具体思维品质的特色,那么,反思性价值和历史责任感,可能在德国能见到更为突出的表现。

与英美国家相比,德国基金会最大的特性是,它是具备法律属性的实体。基金会的“永续”性是切实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要求。“永续”作为一项法律要求,对德国基金会带来的效应是双面的:它对财富目的持续性、特别是创始人意愿的持守,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但同时也意味在基金会设立和运营上增设了条条框框,使之在情况变化时不容易作出良好回应,从而也在现实中带来很多问题。目前法律修订的方向,显然是朝向更多灵活性和开放性的可能,特别是允许转为消耗型基金会的选择。

不过,虽然法律做出灵活性适应,并不意味基金会观念内涵的变化。从基金会创制开始就可以看到,基金会存在的根本目的,是财富超越时间限度的对“永恒”价值的追求。比如在美国,即便没有特定法律对基金会的约束,那些百年基金会都非常有价值传承、宗旨不改。

从中国借鉴的意义而言,德国体制比英美可能更容易切入,中国从清末开始引进现代法律制度,正是从德国体制开始的,其后德国法律体系又通过日本对中国产生间接影响。如果从德国基金会体制中借鉴最基本的一点,那就是厘清基金会的概念。

如前所述,中国改革开放后最初设立基金会,是在任何社会行为均须经政府合法性审批的背景下,基金会最早的概念内涵指向特许募款资格。2016年“慈善法”颁布后,基金会的特许募款资格已经失去意义,“公募”和“非公募”的区分不再有实质内涵。基金会应该回归本应发挥的特定功能,而不是一律强制消耗、定标在社会功能的实现。

如果更进一步,就需要理解“永恒”价值对基金会的意义。基金会在本质上是帮助财产权利者延续其财富目的的工具。仅针对公益目的而言,在越长远的视野中,公益目的的定位越有超越性、包容性。它可能超越利益、群体、种族、民族、党派、国家等等的边界,展现对人类、对未来的关怀,人文价值的呈现,直到永恒目的的追求。保守主义代表人柏克有一段著名的话“社会确是一种契约……这种合伙的目的不经过许多世代就不能达到,因此,它不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且是生者、死者和未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这段话很能帮助我们超越时间来理解社会共同体。

回看中国慈善事业的图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有了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极大易化了社会参与。比如互联网的众筹、腾讯“99公益日”“蚂蚁森林”,一元捐、零钱捐,甚至捐步、捐跑、捐绿色出行、捐看书时间……中国基金会秘书长描述公益人的一天几乎可以做到时时“随手捐”,公益行为与公益捐赠交融方便。中国互联网工具在日常生活中的开发应用,给慈善事业带来许多新形式,在德国及其他发达国家,这些都是非常新鲜的。但在公益价值的思考上,在基金会对永恒公益目的的追求上,我们可以从德国基金会学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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