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企业工资调整与改革研究

作者: 夏林

1983年企业工资调整与改革研究0

【摘 要】1983年企业工资调整是企业工资改革准备阶段具有探索意义的历史事件。与以往不同,出于提高经济效益,并为后续工资改革创造条件的考虑,这次工资调整采取与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浮动升级和调改结合等新方针。由于新的调资方针带有打破“大锅饭”的性质,因而引起不少工商部门、企业和职工的反弹。面对这种情况,中央政府始终坚持新的调资方针,并连续召开会议进行政策解释和宣传部署。在中央的坚持和督促下,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调资领导机构、妥善解决各种具体政策问题、大力推动企业扭亏增盈并着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终于使此次调资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这说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加强中央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政策的沟通、宣传和调适对于重大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资调整;工资改革;湖北

【中图分类号】D23;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6644(2023)03-0065-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对以平均主义为主要特点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使之能够与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表现相联系。在这个过程中,1983年企业工资调整是十分重要的一步。与以往的工资普调不同,这次调整的显著特点“是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这是企业工资改革准备阶段中具有探索意义的历史事件。关于此次工资调整,已有研究大多侧重于政策内容的分析,几乎没有关注政策推行的具体过程,因而对其复杂性认识不足。基于此,本文以湖北省为例,系统梳理1983年企业工资调整的推行过程,着力探讨此次工资调整引起的社会反响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应对,以期加深对我国工资改革史的认识。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核心材料是湖北省劳动部门某领导干部的工作笔记。在本文研究的时段里,该干部先后担任湖北省劳动局副局长、劳动人事厅(该厅于1983年6月由劳动局、人事局和知青办合并而成)副厅长,其记载的各种会议资料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一、企业工资调整方针的提出及其社会反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针对职工工资水平过低、平均主义严重的突出问题,从1977年开始国家先后进行多次工资调整,增加部分职工的工资。比如,1981年、1982年先后给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与国家机关、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14级以下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少数优秀分子和中年知识分子多增加了工资。1982年12月2日,国务院又决定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并且表示要在1983年和以后的两年里陆续调整企业部分职工的工资。据此,1983年4月4日劳动人事部提交了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4月14日,国务院以《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65号文件)将报告批转全国,正式拉开了企业工资调整的序幕。

这次企业工资调整既是以往几次工资调整在范围上的延伸,同时又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以往的工资调整基本上都采取普调的形式,即不需要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往往根据工龄和职级进行普遍调整。此次企业工资调整则不同,它采取了“两挂钩”“一浮动”和调改结合等新方针,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两挂钩”,即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65号文件规定:只有经济效益好,即完成了当年应缴纳的税金或上缴利润计划(包括减亏计划)和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才能从1983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差的要积极创造调整工资的条件;关停企业,暂不调整工资。在企业调整工资时要对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2)浮动升级。凡是升级的,都需连续考核两年或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降回来,连续考核合格后再予固定。(3)调改结合。自有资金多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进行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简化归并工资标准,实行职务工资,建立岗位津贴,调整某些工种的定级工资,建立正常的升级或增加工资的制度,改革某些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规章制度等。(4)部分调资资金由企业自筹。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1978年底以前参加的固定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3.5元计算,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给多数职工调整工资。调整工资的企业用于增加工资的金额,按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7元,极差较大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平均极差。部分工资偏低、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可以较多增加工资。这些方针基本上都是首次实施。

之所以在企业工资调整中采取上述新方针,一是出于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中共十二大提出要把全部经济工作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国务院总理在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部门、各地方和所有企业一定要牢固树立提高经济效益的观念,“决不能只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必须成为真正有效的实际行动”。采取新的方针开展企业工资调整是逼迫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一环。劳动人事部副部长严忠勤后来解释说,65号文件之所以强调企业调整工资要同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挂钩,是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一九八三年多数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调整工资,才能够扩大财源,有利于集中更多的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

二是出于工资改革的需要。此次工资调整是几年来工资分配理论研究成果的实践尝试,是局部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局扩展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党和政府对工资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尤其是随着在城市中实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不少企业运用所得的利润留成或超额利润分成,“自费”进行了改革基本工资制度和实行浮动升级等试点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这些都促使国家加快工资改革的步伐。1982年5月6日,国务院组建劳动人事部,副总理万里在成立大会上指出该部的任务就是搞好工资制度、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三大改革。随后,劳动人事部成立改革小组。同年10月,劳动人事部改革小组在中国劳动学会常委理事会上提出了一份关于工资改革的设想方案。其核心要点是认为平均主义是工资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而改革的方向是要发挥工资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改善生活等方面的作用,使之与经济成果和职工劳动能力、贡献联系起来。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明确要求要将1983年企业工资调整与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

提出改革措施仅仅是第一步,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将之贯彻下去。从湖北省的情况来看,此次工资调整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遇到了不小的阻力。一方面,65号文件提出将企业调资与经营效益挂钩并要企业承担一半的调整资金,这对那些亏损企业和自有资金较少的企业构成很大压力。据统计,1982年湖北省仅预算内工业企业亏损的就有357户,占预算内企业1870户的19%,亏损额达到10600万元。国营商业、粮食和县以上供销社亏损额更高达29758万元。宜昌市在65号文件下发后初步摸底发现,大致有资金的企业占60%,经过典型调查后发现有资金的其实仅有40%。尤其是在利改税导致不少企业留利减少的背景下,这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抵触情绪可想而知。

65号文件下发后,湖北省劳动局先后召集一些主管部门座谈,听取意见。各部门纷纷表示,文件原则上是对的,但在操作中会遇到很大困难,有些企业甚至不敢传达。如长江区航运局指出:“总的原则是对的,要与经营好坏挂钩,但经营好的不是他的努力,经营不好的也不是不努力,甚至使了劲,怎么办?”第一轻工业局表示:“这个文件从方向上说是对的,实际人们想不通。”煤炭局指出,下属企业“有的传达了,有的不敢传达,如黄石。国家只给一部分,自己一部分拿不出,只有不调,不敢说”。总工会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多的好些,企业经营差的压力很大。还有不少企业对考核和浮动升级在工人中可能引起的不满情绪感到忧虑。第二汽车制造厂表示:“文件规定与职工想的差距很大,这次提出考核能否做到,有些人等调级后退休。搞不好钱花了达不到效果,再一个你文件说你的,下边搞下边的。”商业部门指出:“机关是固定派,我们活动派(浮动),有些单位不敢传达。”“企业领导压力大,劳资干部感到难办。”因此到1983年6月下旬,即65号文件下发两个月后,依然有部分单位只是在干部和部分工人中传达,还有部分单位仅在干部中传达。

另一方面,65号文件提出企业职工必须考核合格才能调资且不能一次固定,而此前尤其是1981年和1982年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都采取普调方式,因此不少工人对这个调资方针十分不满。湖北省劳动局表示,对企业的调资政策,虽然大多数职工赞成但少数职工还有不同看法。“他们说,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单位调资,都是人人有份,为什么企业调资就要搞‘两挂钩、一浮动’?要求再吃一次大锅饭。”还有工人提出:“一要再吃一次大锅饭,二要企业拿钱,三要考不上都得给我升级,考几级给我升几级。”沙市热水瓶厂一些工人说:“打破吃大锅饭应该是全国性,为什么教育、国家机关不打破;工人调级与这挂钩,与那个挂钩,文教机关与什么挂钩,休息还升级,他有什么贡献?”“为什么全国调级不一样,有的1981年有的1982年,我们是1983年,我们提级只给3.5元,他们提级呢,自筹多少?”据一些单位反映,由于职工对调资方式不满,导致这些单位一度“生产不太好,有的下降70%”。

由于企业、职工的抵触,地方调资工作受到较大影响。65号文件下发后,湖北省省长黄知真要求劳动人事部门立即研究,并提出执行意见。湖北省劳动局随即表示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抓数字汇总,借用力量成立专门班子;搞调查研究,制定实际方案等。据此,该局一方面印发调资情况调查表,要求企业填报1983年调资自有经费来源和金额,以掌握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向省政府提出建立各级企业调资领导机构,具体包括:要有一位副省长分管这项工作;成立企业调整职工工资办公室,由劳动、人事、经委、财政、省分行、省工会等单位主管工资工作的领导组成,并抽调熟悉工资业务的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各地各部门也成立相应的企业调整职工工资办公室。但实际上,该省调资领导机构和实施方案迟迟未能建立和制定。不少基层劳资干部也处于观望状态,如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长感到畏难,“有等待观望思想”。洪山区有干部也认为,65号文件“太严了、太高了,同工人想法距离太大了,不好办”,想是不是“可以松动下,步子小一点”。

二、中央政府的态度与湖北省的应对

上述情况带有普遍性。后来劳动人事部在召集各省开会时发现,几个省的共同点是“每年升级都是国家拿钱一次固定,工人调资自己拿钱不固定,不公平,因此要求再吃一次大锅饭”。应当讲,中央政府和劳动人事部对此是有所预料的。65号文件规定从1983年第四季度开始企业工资调整,但早在4月国务院就下发了文件。之所以如此,就是为了给各地充足的酝酿和缓冲时间。严忠勤解释道:“为什么早下文件,就是要大家早知道,早使劲,没有条件,创造条件。”对中央政府来说,坚持65号文件实际上是坚持按劳分配,还是继续吃“大锅饭”的问题。一旦从65号文件中后退,不仅达不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而且将为后续工资改革制造阻力,这是中央政府不愿看到的。为了将65号文件贯彻下去,劳动人事部在中央指示下连续召开会议,加强政策解释和指导。

按照中央的指示安排,劳动人事部先是分四个片召集各省开会,随后又召开了全国工资工作会议。在1983年6月召开的长沙会议上,严忠勤说:“希望大家都有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不要各自为政。”强调要首先把65号文件贯彻下去,贯彻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7月19日至28日,劳动人事部召开全国工资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司(局)干部,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和部分省、市工会干部。其间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劳动人事部的汇报。国务院领导表示要坚定不移贯彻65号文件,“坚决执行,不要后退”,“不论范围对象、改革指标、自有资金使用都不能突破,有些地区企业确实经营管理不善的,不调来体现政策”。在这些会议上,中央领导和劳动人事部一再强调65号文件的重要意义,解释这次工资调整为什么必须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方针、必须按照国家计划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必须贯彻改革的精神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

在强化政策解释的基础上,劳动人事部就如何贯彻65号文件提出了具体意见:第一,由一名省长或副省长挂帅,成立企业调整工资领导小组,并以劳动人事部门为主抽调得力干部成立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具体负责调资工作。第二,根据65号文件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调整工资实施方案,并选择若干代表性企业进行试点,而后全面推行。第三,各企业主管局要层层落实增产节约措施,以便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现调整工资的要求。及早安排部署职工的升级考核工作,制定好考核标准和办法。结合实际拟定自有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不要超过规定的控制金额。劳动人事部还强调,做好65号文件的宣传是做好企业调资工作的关键。该部专门制定《关于企业调整工资的宣传提纲》,要求着重解释企业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此外,劳动人事部还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用资金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对相关政策做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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