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解约退费

作者: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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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预期建立长久合作关系的消费模式,商家可快速回笼资金,而消费者可享受种种优惠,可谓各取所需。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由于商家的原因或者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消费者此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吗?

商家改变培训地点,消费者有权主张解约退费

2025年3月1日,华某与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华某自2025年3月10日起在该公司A培训点接受舞蹈培训,期限1年,培训费4000元。2025年4月30日,该公司发出《消费者告知函》称:A培训点因故停止培训,消费者应于2025年5月7日前从本公司另外三个培训地点中选择一处接受培训。华某认为,自己选择该公司的主要原因是A培训点紧挨其住所,更换后的三个培训点离其居住地很远,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那么,法院会支持华某的诉请吗?

一方面,华某可以解除合同。2025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服务场所远近的接受度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如果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公司擅自更换培训地点,导致华某就近接受舞蹈培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华某有权请求返还相应的款项。《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据此,华某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尚未消费的培训费用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购买瑜伽年卡后查出疾病,可以解约退卡

2025年3月初,孟女士花8800元办了一张瑜伽年卡,每周4次课。2025年5月12日,孟女士在体检时查出心血管疾病,医嘱禁止从事较为剧烈的运动,包括练瑜伽。由于不能继续进行瑜伽健身,孟女士要求瑜伽馆退还剩余课时费,但被拒绝。那么,孟女士的要求有法律根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同样适用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在合同生效后,孟女士查出患有不宜再练瑜伽的疾病,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都没有预见到的。如果继续练习瑜伽,则会对孟女士的身体不利,也就是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孟女士明显不公平。所以,孟女士有权根据情势变更制度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瑜伽馆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

“收款一概不退”,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何某到某瑜伽店练习瑜伽并缴费22620元。练习一段时间后,何某因家庭原因需搬到外地,便向瑜伽店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21112元。然而,瑜伽店以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交纳的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为由拒绝退费。那么,诸如“收款一概不退”的约定算数吗?

商家往往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关于此类格式条款的效力,《解释》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本案所涉合同中“所交纳的费用不因任何原因退费”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何某对未消费部分价款的所有权,限制了其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属无效条款。如果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同时考虑到瑜伽店并未违约以及退费原因等,综合酌定退费数额。

商家拒不提交其控制证据,按消费者主张认定退费

杨某自2013年起在某美疗馆接受美容美体、按摩等服务,交费上百万元。2020年底,某美疗馆更名为某健康管理公司后,要求杨某再交5000元才能继续享受服务。杨某认为,美疗馆的项目总是更新,上一次充的钱还没花完又得买新项目,钱越存越多,项目越做越乱,遂要求退还剩余款项,而该公司表示杨某的预付款仅剩1万余元。因就退费金额无法协商一致,杨某遂起诉请求对方退还预付款547794元。

庭审中,杨某提供的银行卡账单等材料证明其支付的款项总计为1016124.6元。某健康管理公司未就其向杨某提供服务的内容、次数、金额举证证明。法院根据杨某预付服务费的总金额、部分消费记录记载的合同履行频次,酌情确定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杨某服务费50万元。

预付式消费中,合同文本以及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经常面临“举证难”的维权困境。为此,《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作为客户档案和交易资料的持有方,拒不提供完整的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可以根据杨某的主张,综合全案证据,对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作出认定。

编辑|张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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